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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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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精神,结合蚌埠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总抓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坚持落地见效,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不断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增强适应市场能力、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地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和省政策相衔接,与我市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政策落实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000家,家庭农场达300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450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100个。社会化服务基本覆盖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多种形式农业规模经营达60%以上。

二、强化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作用

(三)引导多元融合发展。引导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和合作社领办人成立家庭农场,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普通农户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着力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农机作业、农田灌溉、统防统治、工厂化育秧、秸秆综合利用、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坚持规划引领,支持各类主体发展产地烘干服务。积极推进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发展,重点加强技术物化、品牌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融资保险服务以及信息服务平台搭建等“四服务一平台”建设。发挥供销、农垦、邮政、气象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依法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牵头责任单位:市农林委;配合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

(四)引导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重点推进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立足资源禀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选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形式。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专业服务或全程化综合服务能力,通过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发挥市农业产业化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带动,采取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标准化和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支持玻璃温室等新型现代农业设施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基地和田园综合体,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力争到2020年,全市土地流转面积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5%以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加强“电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推广,鼓励农业科技机构参与农村电商发展。(责任单位:市农林委、市商务外事局)

(五)引导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更多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股份合作和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的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制定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具体办法,引导其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示范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促进农民增收。(牵头责任单位:市农林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广新局等)

(六)引导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完善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推进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和名录系统全覆盖。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发展食品加工业为重点,做大做强农产品品牌,全面提升农产品加工业竞争力,重点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甲级队”和“排头兵”。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积极培育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到2020年,培育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达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300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280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21个。(责任单位:市农林委)

三、健全完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七)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保证增量,用好存量,确保农业农村投入适度增加。逐步建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列入任务清单。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市财政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实现土地股份合作经营1000亩以上,且发展特色高效种植200亩以上;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流转土地,连片种植特色高效农作物200亩以上,经营一年后,分别给予所在县(区)10万元/家和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含服务型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所在县(区)3万元/家、2万元/家和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每净增1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县(区)1万元。每创建成功1个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或者省甲级队,奖励县(区)5万元;每创建成功1个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或者市甲级队,奖励县(区)2万元。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新建冷冻库、保鲜库50吨以上,新购冷链配送车的,分别给予所在县(区)1000元/吨和2万元/辆的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建成并运行日烘干能力在100吨、200吨、300吨以上的烘干中心,分别给予所在县(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全程托管服务面积4000亩以上,且签订托管合同2年以上的,给予所在县(区)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

上述奖补资金,由县区统筹用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

4.支持品牌创建。对市内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等省级品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运用马德里商标注册、开展品牌“走出去”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典型,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运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精准扶贫的典型,给予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支持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我市特色农产品等传统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首次开设企业店铺或自建电商平台,且年度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开展蚌埠特色产品专场网络促销活动,对促销活动期间(不超过15天)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承办单位,给予其网络推广营销费用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林委、市科技局(市创新办)、市商务外事局等)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林区道路等农(林)业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对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县区政府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监管,并向市国土局按月报备。各县区要将不低于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水利局等)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农林委、市水利局等)

(十)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向市、县延伸工作,尽快实现市及三县“全覆盖”。积极推广“劝耕贷”金融产品,对从事粮食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占总担保规模比重达到70%以上。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怀远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鼓励农业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力争到2020年,有5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50家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设立10亿元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采取入股、直投等方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人行蚌埠中心支行、市农林委、市水利局等)

(十一)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等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落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各地多渠道筹资,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积极推进涵盖融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建设。通过小额保证保险、保险+信贷、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农林委等)

(十二)开拓发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共享共建,打造蚌埠农产品品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上海、合肥农交会平台开展展示展销活动。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和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加强从村到乡镇的物流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引导普通农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建立多形式联营协作关系,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农林委、市工商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等)

(十三)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建立健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市、县(区)联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职业经理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力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工学一体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可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全面落实创业创新政策,引导有志于投身现代农业发展的城乡青年、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到农村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2020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5000人以上,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率达60%以上,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争创10个省级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扶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6000人,带动就业3万人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农林委、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

四、建立政策落实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牵头责任单位:市农林委;配合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等)

(十五)搞好服务指导。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年度报告结果在各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的作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受限”机制。开展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区)以上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牵头责任单位:市农林委、市工商质监局)

(十六)严格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监督运用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牵头责任单位:市农林委、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目标考核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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