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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麦肯咨询 浏览量:1468 关键词:先进制造业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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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企业需分别提供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名单、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和省统计局公布名单;申报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企业以统计数据为准;申报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统计数据为准,不重复奖励);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或非独立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有关数据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4)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3. 支持标准
  (1)对符合我市产业升级方向,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
  (4)央企、跨国公司、中国500强、行业排名前十名的领军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公司、迁入大型企业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综合支持。
  奖励资金以企业为单位申报,资金拨付企业,由企业自主分配。
  4. 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行调控处,联系电话:85911259
  二、培育具有专长的中小企业
  (一)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奖励
  1. 申报条件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认定的本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 支持标准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政策的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8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规划与园区处,联系电话:85911315
  (二)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奖励
  1. 申报条件
  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具体条件参照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关于组织申报xxxx年度青岛市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通知》。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青岛市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 支持标准
  被认定为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8月份前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2658
  (三)支持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新上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具体条件参照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关于做好xxxx年青岛市中小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设备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2)青岛市中小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拨付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3. 支持标准
  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补助,最高6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8月份前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2658
  (四)支持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
  1. 申报条件
  企业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为我市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配套的小微企业。具体条件参照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关于做好xxxx年青岛市中小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产业链配套资金申请表;
  (2)青岛市中小企业创新转型项目资金拨付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3. 支持标准
  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4. 申报时间
  每年8月份前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2658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另行制定《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85911528
  (二)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企业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当年竣工或基本完成并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同一企业,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支持企业机器换人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购置装备符合GB/T12643-2013标准定义的应用于生产与环境的“机器人”)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机器人应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包括减员、提质、增效、安全等方面);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4)工业机器人采购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设备清单对照表;
  (6)工业机器人应用主要场所现场照片;
  (7)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3. 支持标准
  对购买使用本地生产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购买使用非本地生产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8月份前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1
  四、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一)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且近两年内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完成投资100万元以上。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或实施背景,项目主要内容,项目特色,项目重点解决的问题,投资分析: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后生产效率提高、成本和用工下降、经济效益提升等指标分析);
  (5)项目资金投入情况明细表;
  (6)项目执行期内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3. 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9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互联网工业推进处,联系电话:85913081
  (二)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
  1. 申报条件
  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本市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互联网工业“555”认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文件复印件;
  (3)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3. 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追加补助资金至1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9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互联网工业推进处,联系电话:85913081
  五、引导新兴产业加大投资
  1. 申报条件
  在我市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及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高技术制造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可以分年度申请贴息。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新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或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3)国土、规划、环评、节能等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复印件;
  (4)与商业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复印件;
  (5)项目已开工建设及当前进度的证明;
  (6)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新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 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发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4. 申报时间
  达到申报条件后,企业可以随时向所在区市的主管部门申报;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6月份集中转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由与其所属行业对口的业务处室受理。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口业务处室(原材料处85911809、装备处85912661、汽车处85913022、消费品处85913536、电子信息处85913398、软件处85913330)。
  六、聚焦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
  1. 申报条件
  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或软件统计范围的龙头或领军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或领军企业产业链招商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项目备案(或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3)国土、规划、环评、节能等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复印件;
  (4)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5)引进项目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6)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7)产业链龙头企业与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外地)以往合作或合同证明材料;
  (8)产业链龙头企业项目引进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 支持标准
  对产业链龙头或领军企业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达到申报条件后,企业可以随时向所在区市主管部门申报;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8月份集中转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由与其所属行业对口的业务处室受理。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口业务处室(原材料处85911809、装备处85912661、汽车处85913022、消费品处85913536、电子信息处85913398、软件处85913330)。
  七、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一)鼓励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高技术制造业集聚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区
  1. 申报条件
  全市现有工业产业集聚区、产业功能区,及新规划建设的工业集聚区和功能区。其中申报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区集聚区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创建申报表(选择一个申报方向);
  (2)集聚区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区市配套资金证明;
  (4)集聚区环境评价报告和产业发展规划(需经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5)集聚区已入驻企业分类项目清单、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及土地使用面积清单;
  (6)集聚区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投资概算说明;
  (7)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承诺;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3. 支持标准
  每个集聚区每年最高补助50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8月底前组织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规划与园区处,联系电话:85911315
  市经济信息化委互联网工业推进处,联系电话:85913081
  (二)支持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创建
  1. 申报条件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集聚区。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 支持标准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组织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规划与园区处,联系电话:85911315
  八、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
  (一)支持软件业务收入上规模企业
  1. 申报条件
  软件业务收入符合上规模条件的软件企业;新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且企业纳入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软件业务收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软件企业上规模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经有关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资质认定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地上年度纳税(含免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支持标准
  对软件业务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3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上规模奖励。
  对新入选 “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件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底前组织当地园区和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二)支持领军、高成长软件企业
  1. 申报条件
  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青岛市领军软件企业”“青岛市高成长性软件企业”,且纳入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
  2.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2)经有关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资质认定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地上年度纳税(含免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支持标准
  给予入选“青岛市领军软件企业”每个企业50万元奖励;给予入选“青岛市高成长性软件企业”每个企业3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两年评选一次,4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三)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投资建设面向产业集聚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面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全行业的支撑服务平台;面向生产性服务,促进“两化融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平台;面向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发展服务的重大信息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支持标准
  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银行贷款的发生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9月底前组织当地园区和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四)支持引进知名软件服务及电子信息技术企业
  1. 申报条件
  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
  2.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2)获得的软件著作权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3)经有关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资质认定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5)注册资金到位相关证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 支持标准
  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其在青所设立的公司(机构)奖励;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给在青所设立的公司(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1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五)支持打造标志性软件产品
  1. 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企业和开发完成自主产权基础性研究项目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已获得的软件著作权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4)申报优秀软件产品奖励的需提供有关获奖证书;
  (5)申报自主产权基础性研究项目补助需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和鉴定证书等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 支持标准
  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山东省优秀软件产品”“青岛市优秀软件产品”(分别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青岛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自主产权基础性研究项目,开发完成后,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组织园区和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六)支持创建国内外标准及资质
  1. 申报条件
  对获得国际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且已纳入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资质标准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认证(换证、升级)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复印件;
  (4)通过认证的证书及复印件;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 支持标准
  (1)对首次获得CMMI5级、4级、3级的企业,按级别依次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评估的企业,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企业,按级别依次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九、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
  (一)支持行业系统解决方案能力建设
  1.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本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上年度为本市实际纳税不低于4000万元的非独立法人单位;首次推广并投入运营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项目;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或检测报告;申报项目合同额一般不低于100万元;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涉及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含部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行业系统解决方案项目资金申请表;
  (2)法人注册登记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非独立法人需提供上年度本市实际纳税证明;
  (3)申报项目合同复印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发票、税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项目基本方案(或产品说明),验收报告,以及用户应用情况证明(由用户出具并加盖公章);
  (5)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首次推广情况);
  (6)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如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3C认证>、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验证书、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等);国家无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7)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8)申报单位对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项目时,需将上述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纸),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 支持标准
  按照申报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额的10%(上限)给予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4. 申报时间
  每年7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络与信息化推进处,电话:85913082
  (二)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1. 申报条件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或招投标,列入国家年度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等重点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国家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配套支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区市主管部门(市直企业)推荐(申报)文件;
  (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下达的有关资金计划复印件;
  (5)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
  3. 支持标准
  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支持。其中,对分批次下达资金计划的,将对应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 申报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规划与园区处,联系电话:85911315
  市经济信息化委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1216
  (三)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1.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2. 申报材料
  (1)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
  3. 支持标准
  对经国家、山东省、青岛市三级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9月份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1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1. 申报条件
  经省经济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申报评审并获得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产品需已实现销售的本市注册企业和新引进外地首台(套)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表和项目报告书;
  (2)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或成果评价)、检测报告;
  (3)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有效证明文件;
  (4)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5)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7)近两年申报产品销售情况证明;
  (8)产品彩色照片。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并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3. 支持标准
  按照首台(套)技术装备价格和年销售收入分档核定补助金额,两项相加为企业补助总额。首台(套)技术装备价格分五档,对应给予10-50万元补助;年销售收入分五档,分别给予10-50万元补助。首台套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认定文件公布后3个月内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1
  十、支持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
  (一)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后,可申请补助资金。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2)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计划书复印件;
  (3)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的证明;
  (5)上级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制造业创新中心法定代表人关于全套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 支持标准
  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4. 申报时间
  达到申报条件后,制造业创新中心可以随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具体由与其所属行业对口的业务处室受理。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科技与中介机构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1216
  (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1. 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本市制造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省发布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3)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5月份。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科技与中介机构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1216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制造业法人企业或其负责研发设计业务的子公司(即合同的甲方),与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即合同的乙方)不是关联企业;
  (2)甲乙双方已就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期不超过36个月),并经甲方所在区市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备案;
  (3)项目主要内容属于产品设计、品牌设计等工业设计范畴,符合《青岛市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行动计划》(青发〔2016〕27号文)鼓励发展的产业导向;
  (4)甲方已收到乙方交付的最终设计成果并投入应用;
  (5)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终付款时间和最终开票时间均应在政策有效期内)。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2)区市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工业设计服务合同承诺备案表;
  (3)甲乙双方签订的工业设计服务合同及后续补充文件(合同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签署的,应包含必备要素);
  (4)乙方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的相关证明(设计成果的项目说明文件,设计成果的六视图、透视效果图及设计成果说明,甲方接收设计成果的确认文件);
  (5)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服务费用的相关证明(甲方付费的银行凭证,乙方开具的设计服务发票,乙方对该项目及服务费用真实性的承诺文件);
  (6)甲方已将设计成果投入应用的相关证明;
  (7)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甲方法定代表人关于全套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文件。
  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 支持标准
  乙方是青岛市注册企业的,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40%对甲方给予补助;乙方非青岛市注册企业的,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20%对甲方给予补助。
  甲方可以申报多个项目补助,同一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 申报时间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或本实施细则发布后1个月内),向所在区市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提报承诺备案表;
  (2)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甲方可及时向区市主管部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8月份集中转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3)获得此项政策补助的企业,在设计成果投入应用满一年后,两个月内上报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5.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科技与中介机构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1216
  (四)支持企业参加工业设计竞赛
  1. 申报条件
  工业设计作品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山东省“省长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企业(或个人);工业设计作品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的本市企业(或个人)。
  2. 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2)授奖文件(复印件);
  (3)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均为复印件)。
  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名),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3.支持标准
  (1)对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5万元,第二、第三等级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2)对获得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7万元,其他等级奖励3万元。
  (3)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的企业(或个人),最高等级奖励10万元,其他等级奖励5万元。
  (4)对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的企业(或个人),产品类最高等级奖励10万元,其他等级奖励5万元;概念类奖励5万元。
  奖金全部用于对获奖作品设计人员的奖励,由第一设计人领取并负责分配。同一工业设计作品先后获得上述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情况核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 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主动向所在区市的主管部门申报;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5月份集中转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科技与中介机构发展处,联系电话:85911216
  十一、深化质量标准品牌建设
  (一)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建设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1)中国质量奖、山东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认定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企业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3)近3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3. 支持标准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两年评审一次,认定文件公布后3个月内组织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质监局质量处,联系电话:83095508
  (二)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且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企业商标注册证书和质量体系认证审核证书复印件;
  (3)近3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3. 支持标准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质监局质量处,联系电话:83095520
  市工商局商标处,联系电话:85730526
  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行调控处,联系电话:85911249
  (三)支持企业争创世界品牌500强
  1. 申报条件
  经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价进入世界品牌500强、总部在青岛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1)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价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近3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3. 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行调控处,联系电话:85911249
  (四)奖励“三品”战略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精品
  1. 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消费品制造业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
  2. 申报材料
  (1)“三品”战略示范企业、工业精品补助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复印件;
  (3)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3. 支持标准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 申报时间
  国家认定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组织企业申报。
  5.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消费品工业处,联系电话:85913536
  十二、加大企业金融服务支持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2656
  十三、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自行参展。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且具有认定为“青岛名牌”、“山东名牌”和“专精特新”产品等荣誉或列入培育计划。
  2. 行业协会组织参展。近两年无严重违规行为的全市性制造业行业协会。展会或市场开拓项目须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市场开拓计划。
  (二)申报材料
  1.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展会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企业或行业协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展会项目主办方的邀请函(或展会通知)和签定的展位合同复印件;
  4. 展会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5. 展会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租用、特装搭建、物流运输等相关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收费通知、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需盖银行业务公章)等(如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6. 展会项目主办方制作的会刊和参展企业名录;
  7. 参展现场照片6寸4张。
  以上材料用A4纸型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区(市)主管部门、企业或行业协会公章。
  (三)支持标准
  按企业参加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租用、特装搭建、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单次展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行业协会实际发生的与参展企业无关的展位租用、特装搭建费用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8月前组织申报。
  (五)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企业指导处,联系电话:85912665
  十四、加强企业人才培养
  (一)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各类所有制制造业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关培训活动。
  (二)支持标准
  对参加中长期(3个月以上)工商管理课程培训的,企业或个人缴纳学费的50%,剩余50%由财政负担,支付培训单位。
  对参加青年企业家、小微企业创业者专题培训;短期(一周内)国内高校专题培训和专题讲座等活动的,学费全额免除,企业自行承担培训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
  (境外培训另行规定)。
  (三)政策咨询
  市经济信息化委企业指导处,联系电话:85912665
  十五、其它
  (一)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每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单独或会同市财政局印发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经区市主管部门初审上报。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青岛市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严格申报项目审核。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对同一合同、发票重复使用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企业政策申报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青财办[2015] 1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大政策公开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及实施细则宣传,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可在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www.qdeic.gov.cn)等下载。
  (五)深化政策细则落实。实施细则由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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