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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麦肯咨询 浏览量:1310 关键词: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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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全面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典型的能源消耗型城市,也是煤炭消费大市。长期以来,煤炭一直是我市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消费量约占全省的10%以上。因传统的用煤方式,尤其是煤炭散烧直排和煤炭扬尘形成的污染物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逐渐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市煤炭使用量逐步增多,清洁能源供应逐步偏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要持续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控力度,迫切需要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问题。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特别是散煤清洁化治理,涉及方面多、工作任务重。在当前的工作中,还存在着用煤标准不健全、管理机制不顺畅、部门职责不明晰等问题,致使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够明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治理环节,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六个更加注重”,以建设生态美丽、健康幸福新滨州为目标,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防治用煤环节污染等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统一,加快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更大成效。
  (二)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控,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管控措施,有效解决煤炭污染突出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县(区)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强化市直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监管到位的工作格局。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分工协作、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发展清洁高效煤炭能源。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滨发改环资〔2016〕216号)要求,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等措施减少煤炭消费,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资源替代煤炭消费,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煤炭清洁能源。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65万吨。
  (二)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务求实现环保达标。按照市环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滨环字〔2015〕103号)要求,加快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利用水平,打造煤电产业升级版。到2017年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含30万千瓦及以上)、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三)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2015〕45号)要求,对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能耗高、污染重的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工艺装备技术改造,尽快淘汰落后窑炉、锅炉,推广使用高效煤粉等清洁能源,实现工业炉窑清洁燃料供给。到2020年,全市现役低效和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完成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70%以上。利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鼓励推广高效环保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和燃气锅炉。
  (四)强化煤炭销售燃用环节质量监管,减少煤炭散烧和污染直排。销售燃用煤炭须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相关规定,并对煤炭销售、燃用单位加强抽样检测。坚持疏堵结合,全面禁止劣质煤炭销售。通过实施奖补政策和多类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采取多种方式减少民用煤散烧。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加快发展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加大先进节能环保炉具的推广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和各县(区)城区无煤化,其他地区禁燃劣质散煤。
  (五)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有效保障优质清洁煤炭供应。以我市相关煤炭加工企业为依托,加强与外省市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技术合作,加快完善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研发生产基地和储备配送体系建设,全市重点建设1至2个高效煤粉制备中心。建设市、县两级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实行目录制度和动态管理,加强财政支持。各县(区)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结合环保要求,科学合理布局储煤场地,制定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有效防治煤炭扬尘污染。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煤炭清洁配送。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加,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市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季例会由市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出席,汇报相关情况;月调度会由市协调小组副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每月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市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推进本地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落实。要充分发挥各县(区)及乡镇(街道)属地化监管的作用,对散煤销售点、各类散煤用户进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过程监管。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煤炭经营监管和组织、协调、指导煤炭清洁利用促进工作,督促企业高效清洁利用煤炭资源,负责煤炭加工及经营监管,编制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在行政执法中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负责对涉煤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扶持政策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炭存储场地土地使用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负责指导城镇范围内居民、商业、事业等单位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等有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监管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煤炭经营单位、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监管等,负责指导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销售高污染煤炭行为等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查处生产领域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行为、加强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及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完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等政策,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适度倾斜,专项用于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等。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扶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
  (四)健全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政策规定,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和效能评价机制,完善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煤炭装卸运输储存环节标准和节能环保炉具相关标准。加强与驻滨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五)强化督查执法。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煤炭加工、销售、燃用、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控劣质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积极参与该项工作。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附件: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有效防控散煤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促进生态美丽、健康幸福新滨州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采取提高集中供暖覆盖面、推广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淘汰落后燃煤工艺、推广新型燃煤设施等措施,全面开展城市核心区、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地区等散煤治理,减少煤炭散烧直排,用两年左右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力度。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城市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7年年底,全市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和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各类工业园区、县(区)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新建容量小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天然气清洁能源。各级要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按时完成散煤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予以重点支持。
(三)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7年,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82%以上,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
(四)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燃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
  (五)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和优质兰炭。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二、任务分工
  (一)加强煤炭质量监管。
  1.工作任务。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加强煤炭质量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进入销售、燃用环节,坚决取缔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行为。
  2.责任分工。市工商局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行为;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制品行为;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行为。
  (二)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1.工作任务。加速淘汰落后老旧燃煤锅炉,推广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和《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高效锅炉产品。提高在用燃煤锅炉治污水平,全面改造低效燃煤锅炉。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洁净型煤。2.责任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高效锅炉产业化、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淘汰范围的锅炉实施淘汰,督促燃煤锅炉单位进行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重点治理禁燃区燃煤污染。
  1.工作任务。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煤泥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推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入户,彻底解决城市禁燃区生活燃煤污染问题。2.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负责指导城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地区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及城市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锅炉淘汰更换工作。
  (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散煤替代。
  1.工作任务。着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能源升级,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燃气管道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在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实施集中供热、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广洁净型煤、优质兰炭及节能环保炉具。2.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统筹城镇化工作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和集中供热管网延伸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清洁能源推广替代等工作。
  (五)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
1.工作任务。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农业生产、商业活动、农村居民生活燃煤采用优质兰炭和洁净型煤替代,鼓励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推广优质节能环保炉具替代落后燃煤炉具。2.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农业农村散煤治理主体责任,在市环保局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相关散煤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六)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
  1.工作任务。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畅通优质煤源供应渠道。完善清洁煤炭加工、储备、配送体系,实现煤炭清洁精细加工、集中统一配送。合理布局大型煤炭储存场地,加大储煤场地整治力度,落实煤尘污染防治责任。2.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煤场地建设土地使用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制定煤炭储备基地、煤炭物流园区建设规划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煤炭储存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等工作。
  (七)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1.工作任务。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县(区)为主、市级奖补的相关激励政策;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重点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2.责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奖补支持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制定相应鼓励扶持政策。
  三、组织实施
  加强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清洁利用、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项目建设模式,积极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金进入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域。市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将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结合起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制度。要大力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居民群众支持、参与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并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垂范,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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