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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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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理,巩固脱贫成效,发挥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避免项目资产资源发生流失、故意损坏等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资源,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扶贫资金投资、购买、兴建和社会各界无偿捐助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设施等固定资产,土地(含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林木、畜禽、生产资料、滩涂、水面等农业资产资源,水利、交通、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产品认证、知识产权、债权等其它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资源获得的收益,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和完善扶贫项目资产资源后续管护制度,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市、县(区)扶贫、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运营管护
第五条  统一资产登记。扶贫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形成的资产资源登记造册。
系“村集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镇(街道)扶贫部门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案、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决算报告等资料报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经营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并对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的使用变动、收益分配变动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系乡镇(街道)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对资产资源的使用变动情况、受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指导“村集体”和其他承接扶贫项目的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
第六条  统一资产评估。扶贫项目资产资源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资源损毁时,必须由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项目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七条  统一资产运营。固定资产、农业资产资源及其它资产的发包、出租等由“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其中贫困户代表占1/3)讨论决定。方案通过后,由“村集体”发包、出租的提交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包、出租的提交县(区)财政相关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分别存档管理。村内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登记,无偿为村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一)扶贫资金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由其自主运营。“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资产资源投资主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获取收益。
(二)扶贫资金直接为贫困户购买的种苗、畜禽、小型农机具、生产加工设备等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贫困户,由“村集体”登记报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截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押金等。
第八条  统一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资源对外发包、出租等实现的收益,优先用于贫困户增收脱贫,贫困户稳定脱贫后,可用于稳妥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村容村貌。
具体分配方案经“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贫困户协商一致后,报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或县(区)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贫困户签订具体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鼓励积极探索创新资产收益扶贫模式。
第九条  统一资产资源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资源所有权的转移、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资产资源的变卖、报废等,经评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资源,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源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联网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平台,将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平台监管。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至少开展两次对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检查结果纳入对县(区)、乡镇(街道)扶贫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资源使用管理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的审计监督。乡镇(街道)对村干部、县(区)审计部门对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重点对扶贫项目资产资源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县(区)以上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审计工作的指导,并对重点扶贫项目资产资源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资源实施全过程监督,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村集体”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发包、出租,以及不按时收缴承包费、租金及分红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资源流失、损坏或丢失的;
(五)因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和使用处置不当,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不履行以下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行专账、专人管理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的;
(二)不按规定设立和登记扶贫项目资产资源台账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管护扶贫项目资产资源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项目资产资源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处置扶贫项目资产资源,造成损失、流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包括目前仍实行会计独立核算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对跨村、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镇(街道)或县(区)相关部门负责搞好组织协调,明晰扶贫项目资产资源所有权主体和受益范围,项目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受益村或贫困户。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村扶贫项目资产资源公司化管理运营模式。
第二十条  各县(区)扶贫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压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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