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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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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目的

    健全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职责,规范应急程序,最大限度减轻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2)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工协作。(3)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行动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及其议定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4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级

    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0吨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以上;(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4)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1.4.2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4)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1.4.3较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一般海上溢油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大于10吨小于1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3)造成3人以下死亡;(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可能造成滨州海域污染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

    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包括:(1)《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根据《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按照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海上溢油事件而制定的专业预案,是全市应对海上溢油事件的指导性文件。(2)滨州市港口码头单位、有关作业单位等港航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制定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的部门预案。(3)进出港船舶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与滨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及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由海上溢油处置、海事、海洋与渔业、环保、公安消防、安监、交通运输(港航)、救助打捞、气象、保险财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2.2市应急指挥中心

    2.2.1市应急指挥中心组成

    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滨州海事处、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济南海关驻滨州办事处、市旅游发展委、市气象局、市公安边防支队、滨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沿海县(区)政府(管委会)等。

    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滨州海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责(1)在山东省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市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召开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3)负责组织实施《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4)发生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5)海上溢油事件污染范围已波及邻近市管辖海域时,负责向相关市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相关事宜。

    2.3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3.1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滨州海事处,与滨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辖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完成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滨州海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2.3.2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1)在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组织实施本预案,并监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行动的实施。(2)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3)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4)负责专家咨询机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与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

    2.4成员单位职责

    2.4.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关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准备,协调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置行动,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4.2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指导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2.4.3滨州海事处: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受理海上商业船舶溢油事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实施海上溢油应急监视;负责组织协调海面溢油控制和清除以及船舶溢油事故的调查工作。

    2.4.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陆源溢油污染海洋事件报告,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沿岸主要环境敏感资源和优先保护次序,组织开展沿岸工业与设施的保护,组织大气环境污染监测、沿岸带污染清除行动;协调应急处置行动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核实陆源污染清除情况和资源污染损害情况。

    2.4.5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受理海上渔业船舶及石油开发溢油事件报告;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与海面溢油控制清除工作;承担滨州市近岸海域溢油污染的监测监视,提供海上溢油污染现场水文信息;负责对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及渔业损害进行评估,会同财政部门征缴损害赔偿费用,组织海洋生态损害的修复工作。

    2.  4.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力量参加海上溢油应急行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4.7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协调港口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便利。

    2.4.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海上溢油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2.4.9市民政局:负责配合

    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及死亡人员的殡葬服务工作。

    2.4.10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海上溢油处置应急资金保障。

    2.4.11市安监局:负责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2.4.12济南海关驻滨州办事处:负责为应急行动所需救援人员及物资出入关提供便捷。

    2.4.13市旅游发展委:协调旅游区的保护,核实旅游资源与设施的污染损害情况。

    2.4.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信息。

    2.4.15市公安边防支队: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为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提供便利。

    2.4.16滨州港务集团公司等港口码头单位:为应急船舶码头靠泊提供便利条件;参与海上溢油应急行动。

    2.4.17沿海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组织

、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海岸带污染清除和应急行动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3.信息报告与传递

    3.1信息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上溢油事件后,应当立即按照以下分工向相关部门报告。

    滨州海事处负责受理海上商业船舶溢油事件的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陆源溢油污染海洋事件的报告。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受理海上渔业船舶及石油开发溢油事件的报告。

    收到海上溢油事件报告后,接报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溢油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和先期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2信息的评估与报告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报告、核实、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海上溢油事件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和预评估,根据预评估的事故等级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对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按规定程序上报。

    4.应急响应程序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应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1)辖区海域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时;(2)邻近海域发生溢油污染事件,可能严重影响滨州市沿海海域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其他市的请求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

    本预案应急处置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行动

    5.1应急行动的组织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海上应急工作的需要成立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或计划,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各组成员与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海事、环保、海洋与渔业、民政等单位组成,按照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

协调海上溢油应急行动过程中相邻地市和有关单位的协助和配合,协调周边地市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

    (2)事故救助组

    由海事、公安消防、卫生、引航、救助打捞、港口码头单位、事故船舶组成,组织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堵漏、过驳、转驳、拖带、引航、救助打捞、消防等)和人员救助。

    (3)海上清污组

    由海事、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海洋与渔业和专业清污单位、港口码头单位和其他清污力量组成,负责海面溢油的围控、打捞和清除工作。

    (4)海岸带清污组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环保、旅游、海事等单位组成,负责陆域岸线、岸壁、潮间带污染清除和岸线敏感资源的保护、污染清理及恢复工作。

    (5)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成员从滨州市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专家库中选取,负责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防治对策、应急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决策。为海上溢油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法律支持。

    (6)监视监测组

    由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气象、海事等单位组成,负责整个应急行动中的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开展生态损害调查,为应急反应提供相关信息。

    (7)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财政、民政、交通运输(港航)、海关、港口码头单位和事故船舶等组成,负责为应急反应行动提供各种后勤保障,负责区域内清污力量动员和资源调集,为应急反应队伍、区域援助队伍的行动提供便利。

    (8)信息发布组

    按《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方案》执行。由市政府新闻办、海事、环保、海洋与渔业等单位组成,负责向社会发布溢油险情和处置行动等有关新闻信息,负责社会舆情的引导与监控,负责对参与采访的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的统筹。

    (9)事故调查组
    由海事、公安消防、环保、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港航)、安监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溢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2应急行动的实施

    5.2.1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行动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规定的流程,协调指挥各工作组溢油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

    5.2.2应急处置工作组的行动

    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行动。

    5.2.3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

    应急处置行动开展过程中,市应急指挥中心对现场应急处置行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要求相关工作组调整应急处置方案或计划。

    各工作组应实时将溢油事件发展趋势及重大行动决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等做好记录,为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的污染损害赔偿保存证据资料。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海上溢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海上溢油事件已经发展为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或单靠滨州市应急力量不能应对时,应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申请启动省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响应。

    申请启动省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经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同意后实施。

    5.2.4应急行动结束

    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征求专家咨询组意见的基础上,经评估后认为应急处置行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事故船舶救助、海面溢油围控与清除、污染源控制和处置等)已经完成。(2)溢油源已经得到控制。(3)溢油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4)溢油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5)溢油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

    6.应急保障

    6.1应急设备保障

    国家在滨州建设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所属设备,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调用。

    港口码头等港航企业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在发生船舶溢油事件时,应服从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调用。

    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溢油应急设备资源,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调用。

    被调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调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2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及地方政府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遣。

    港口码头等港航企业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调遣。

    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调遣。

    6.3医疗卫生保障

    沿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援机制,并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对在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的伤员等实施医疗救治。

    6.4通讯保障

    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及其联系方式和电话,如果发生变化,应向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备。

    6.5后勤保障

    沿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使用。应急人员的生活物资及住宿等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解决,交通船舶、车辆由当地交通部门协调解决。

    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由调用单位负责登记。

    6.6资金保障

    (1)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限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或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2)在组织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时,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垫付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溢油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3)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人员的培训,以及举办应急演习所需的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7.新闻发布

    滨州沿海一般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负责。

    7.1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指定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办或滨州海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新闻发言人可指定有关单位、人员、应急力量接受现场采访。

    7.2新闻发布内容

    新闻发布内容可以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溢油性质、主要污染物及其规模、数量(浓度);污染源情况、污染危害状况;现场气象、水文情况,周围敏感资源情况;溢油飘移预测、溢油影响跟踪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救护、安置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等。

    7.3新闻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召开新闻发布会。(2)接受采访。(3)现场报道。(4)热线电话。(5)网上访谈。

    8.后续处置工作

    8.1善后工作

    8.1.1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溢油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与无害化处理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

    8.1.2沉船、沉物打捞。溢油应急处置需要进行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协调解决。8.1.3环境恢复。当受溢油污染损害的场所,如旅游区、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消除污染影响时,由相关部门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8.2索赔工作

    8.2.1应急处置行动费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各工作组应汇总、整理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所有的相关记录和材料,并汇总应急处置行动产生的费用以及防止损害扩大采取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8.2.2污染损害赔偿。海上溢油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损害及环境恢复费用等,由受损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方提出。

    8.2.3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溢油应急处置费用及污染损害赔偿费用索赔的协调工作。

    8.3总结评估

    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处置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处置行动提出改进建议,为修订预案或对今后实施预案提供借鉴。

    9.演练和培训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不定期举行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演习或模拟演练,以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

    港口码头等企业及社会溢油应急力量,定期组织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演练。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培训工作。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奖励

    10.1.1对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1.2对在应急行动中牺牲或致残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为烈士或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抚恤、工伤待遇。

    10.2责任追究

    对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故意推诿、拖延、不服从协调指挥的,或违反有关新闻报道规定的责任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成员单位工作人    员,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滨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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