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资助金管理,确保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工院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技工院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资助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是指政府出资财政部门核发的资助技工院校学生生活费的资金(以下简称助学金);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技工院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技工院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政府出资财政部门核发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免学费)。
第四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技工院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技工院校设置校外班或联合办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对象、标准
第五条助学金对象为我市发放助学金的技工院校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与其它全日制院校非重复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不低于在校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学生;
(二)革命烈士、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
(三)乡镇以上扶贫办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学生;
(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以省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六条免学费对象为我市发放免学费的技工院校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且与其它全日制院校非重复学籍的学生。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技工院校标准确定。
管理机构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技工院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成立全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技工院校应成立以院(校)长为组长,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五人以上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院(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国家资助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院校资助金受理、审核、认定、申报、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技工院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三人以上班级国家资助金管理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助学金、免学费的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及向办公室申报工作。
工作程序
第十条学籍注册。技工院校应于每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先进行学籍重复比对,无重复学籍后,填写《技工院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附件1),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备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备案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凡未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电子学籍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注册学生中凡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于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异动申报,做到学籍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4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完成对学籍注册的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于学籍注册截止日后两周内向本院(校)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工院校学生信息采集表》(附件2);
(二)《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表》(附件3);
(三)《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学生申请表》(附件4);
(四)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原件等。
第十二条院校认定。技工院校接收学生个人资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班级初审。评定小组根据本班级学生实际情况对照本院(校)提供的学生学籍注册大表进行核对确认,对确认合格者在本班级《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班级学生花名册》(附件5)、《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班级学生花名册》(附件6)、《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学生申请表》、《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表》上签字认定。
(二)院校复核。办公室对各班级上报的《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班级学生花名册》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学籍、资助资格核实无误后,向领导小组提交受助学生名单,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初步研究确定受助名单。
(三)三级公示。初步确定助学金、免学费学生名单在班级、系部和院校显著位置同时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须拍照留存。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通报公示情况,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并由院(校)长在公示结果及《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花名册》(附件7)和《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学生花名册》(附件8)上签字。
(四)信息采集。技工院校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对入校新生进行信息采集,将受助学生的指纹、面部、身份证等信息录入《济南市技工院校资助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助金管理系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5月11日和11月11日(节假日顺延)起,分别关闭资助金管理系统两周,对资助金管理系统数据与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比对。
(五)院校申报。技工院校将《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花名册》、《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审批表》(附件9)、《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学生花名册》、《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审批表》(附件10)、《国家资助金发放承诺书》(附件11)、技工院校资助金申请报告、技工院校受助学生公示等材料,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同时上报电子版资料(邮箱zynljsc@126.com),上报材料须经院(校)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于每年5月11日和11月11日后对技工院校上报资料及一年级受助学生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现场复核。复核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技工院校出具复核结果,技工院(校)长对复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在复核时,技工院校个别学生因各种原因,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法复核的,由技工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于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增加一次复核。逾期仍不能复核的,不发放资助金,后果由技工院校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财政局预拨资助金情况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向技工院校预拨付资助金,并于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按学期进行清算。上半年按照技工院校上年度下学期资助金的实际拨款数额的一定比例预拨付本年度上学期资助金。下半年按照技工院校本年度上学期资助金的实际拨款数额的一定比例预拨付本年度下学期资助金。
第十五条技工院校收到拨付资助金后,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专项资金进行研究,确定发放事宜。助学金于收到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并将享受免学费和发放助学金名单在班级、系部和院校三级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技工院校应为每名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使用。技工院校通过学生中职资助卡按月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
第十七条技工院校由于学生转学、退学、休学等原因而出现资助金结余情况,均须于当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前退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用。退回资助金时须填写《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退回表》(附件1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技工院校要将国家资助资金纳入财务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完备的资助金档案管理制度,将各类资料及时归档并保管。档案实行分类整理、专柜存放,做到全面、完整、及时、准确、规范,按年度统一格式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最终实现学生信息及时建档,历史资料有据可查,辅助材料清晰齐全,基础数据全面准确。
第二十条为掌握学生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监督。技工院校每月5日前将《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变更情况表》(附件13)、《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变更情况表》(附件14),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按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和资助金管理系统中增加或注销学生的学籍和资助资格,做到学生人数变更及时、准确。
第二十一条加大检查力度
(一)院校自查。技工院校每学期开展三次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检查,主要检查学籍注册、资助程序、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上半年和下半年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二)市级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于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对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责任倒追工作机制,依据工作程序对因把关不严,发生受助学生资格不实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的技工院校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