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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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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项目后评价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者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范性评价。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三)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系统;
  (四)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后评价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后评价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后评价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1年后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并于2年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参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前期审批情况、投资估算、批准概算、批准预算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开工日期、建设周期、建设实施、工程变更、工程质量与安全、竣工验收、批准竣工财务决算、运行情况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五)项目总结:自我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以下文件及相关资料清单:
  (一)项目决策及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关于项目决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含项目建议书、土地预审文件、征地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文件、水土保持文件、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等及其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施工图审查资料、施工许可证、设计变更资料、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专户资料、基建专账,项目资产登记和移交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计报告、稽察报告、统计资料等。
  第十一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关,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单位自我总结评价情况,从以下项目中选择确定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
  (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可能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特别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数额较大且占总投资额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九)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和编写项目自我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四条 后评价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第十五条 后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和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业内应当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指导和规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
  具体方法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后评价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指标及方案。
  第十九条 后评价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把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将重大项目的后评价成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有关机构参考,加强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项目后评价成果,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定期对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情况进行行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工程咨询资质管理及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后评价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后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从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名单中除名,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后评价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者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市发展改革委对后评价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中安排,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费用在投资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后评价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阻挠后评价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定限期内减少或者暂停该部门或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我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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