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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麦肯咨询 浏览量:1363 关键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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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和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水价制定要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制度安排要最大程度惠及广大农户,让农民在高效用水前提下用得起水,在积极参与改革中共享改革成果。
一是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机制先行,综合运用价格调整、工程配套、技术推广、结构优化、财政奖补、管理创新等举措推进改革。
二是坚持两手发力。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突出位置,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四是坚持有序推进。根据我市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平、种植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集中连片规模推进。
(三)改革目标。在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用10年时间,达到以下目标:
1.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供水单位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
3.基本建成计量设施完善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
4.建立起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保障机制;
5.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用3—5年时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四)实施进度。2017年,以市中区为试点,率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8年,结合市中区改革试点经验,滕州市、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5年,完成全市全部有效灌溉面积的改革任务。
各区(市)年度改革任务详见《枣庄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2)。
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首要任务,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政策和制度,规范农业用水的定价调价行为。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市属和跨区(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条件具备时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农业水价要达到完全成本水平,条件具备时可提高到适当盈利水平。实行协商定价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
(二)积极推行分类水价。各区(市)要根据农业发展政策,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供水来源,综合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逐步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一般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应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等用水价格应达到一定盈利水平。适当提高地下水用水价格,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用水成本,对超过定额部分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征收水资源费,体现地下水战略价值和综合治理成本,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促进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区分农业用水定额与用量、供给与需求的不同档次,实行不同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同时鼓励分时用水、分作物灌溉用水,促进农业节水。探索建立丰枯季差别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制度。
(四)完善定价调价机制。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原则,进一步修订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农业水价定价调价机制。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坚持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相结合,与财政税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
(五)切实加强总体调控。要合理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法律手段,确保农业水价整体处于合理区间、局部体现合理差异。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地区的农业水价要率先调整到位,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要率先调整到完全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水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三、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
按照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用途管制政策,以县域为单元,科学合理地分配农业水权,建立水权交易制度,让农民成为通过转让节余水量获得收益的主体,最大限度地释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活力。
(一)明确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我市现有的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总量,在保证生态环境用水和不超采地下水的前提下,按照丰水年50%,平水年75%,枯水年90%的标准界定枣庄市水资源可利用量,以灌溉面积为基础,确定各区(市)用水总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充分考虑区域农田水利状况、土壤结构类型、农作物种植类型及比例、节水设施推广应用和农业发展要求等情况,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二)分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以区域多年的平均供水量为依据,结合水源的分布状况,在保证合理灌溉用水的基础上,依照适度从紧的原则,按照灌溉面积将农业用水指标分解到灌区斗渠或农渠、泵站、机井等工程单元,落实到镇、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具备条件的可分解到具体用水户或地块,明确其用水指标。
(三)明确农业初始水权。依据用水主体的用水指标,明确其获得农业初始水权。农户水权可由村集体、农民用水协会、泵站灌区等用水组织进行代理。各区(市)可根据灌区类型选择适宜的农业水权分配管理模式。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用水主体核发农业初始用水权证书,注明水源、水量、用途、期限、转让条件等,明确用水权利和义务。水权证书应采取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期间因许可水量发生变化、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批准并重新核发。
(四)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允许农业水权流转,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培育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进水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在不影响粮食基本用水的前提下,鼓励农户高效节水,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收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监督。
同一农户用水合作组织内部交易时,应由合作组织进行协调;村组之间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之间进行水权交易时,应由镇或灌区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经政府授权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本区域农业用水的前提下,可进行跨区域、跨行业的水权转让。跨行政区域的农业水权交易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允许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的使用权。
四、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
各区(市)要立足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转变,适应市场化改革、社会化服务趋势,提高农民参与度,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机制长期发挥作用、农民持久享受政策普惠创造条件。
(一)组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以农业用水为纽带,引导农民组建规模适度的基层用水组织,可以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立,也可以由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农民用水户协会、灌溉专业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用水组织的培训指导,使其成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转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实施主体。
(二)落实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在进一步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总要求,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农田水利设施“权属登记”制度,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主体,由县级以上政府授权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产权核定、登记造册并颁发产权证书。
(三)探索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新机制。在产权主体真正明晰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管护效率。推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与使用权合理分离。由县级以上政府授权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与工程设施使用权所有者签订工程管护协议书。新建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率先实行“两证一书”制度,逐步推进,最终做到每一处工程都要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效益。
对于小型水源、田间管网等受益面小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鼓励受益主体将使用权移交给村集体或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对于跨村的公益性强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探索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维修养护企业。维修养护企业提出服务费和养护标准,政府择优选择。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竞争参与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护,管护资金可从多种渠道取得:县级以上财政用于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用于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社会赞助的资金,水费提取的资金等。
针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新形势,通过“项目带动、财政奖补、鼓励自建、先干后补”的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用水协会、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农民筹资筹劳建设,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由财政资金给予补助。
(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良性运行。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以及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实行资本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中出现的问题,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五、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调动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实现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
(一)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健全精准补贴机制,以水价调整为前提,补贴与承受能力挂钩,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不予补贴。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缺口,对水管单位、用水合作组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保证工程正常运行;也可采取“一提一补”的方式,在水价提高后,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对种粮农户定额内用水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确保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采取效率高、激励作用明显的直补农户的方式。
具体补贴标准、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指导意见,各区(市)自行确定具体方案,方案应切实可行、与当地财力状况相匹配。兑现补贴,可以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等方式兑现补贴;也可以对各类用水户按照扩大或改善灌溉面积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统一发放。
(二)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各区(市)要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奖励,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奖励标准要综合考虑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气候条件显著改变、种植面积缩减及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补。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兑付的程序实施。
各区(市)结合各自农业用水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以给予资金奖励、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奖励。
(三)明确奖补资金来源。各区(市)要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法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各区(市)要认真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后实施精准奖补需要。制定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工程基础
结合我市实际,找准薄弱环节,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灌区类别、水源情况、输水方式、灌溉方式、管理模式等因素对灌区分类,研究制定计量设施设计标准,补足补强农田灌溉、测水量水设施。同时,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集成推广各项节水技术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区(市)要对现有农田水利工程基础状况、测水量水计量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摸底,有针对性地安排工程建设。
(一)配套完善计量设施。按照经济适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计量控制层级,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加快计量体系建设。对现有高标准农田统一编制计量设施改造规划,进行网格化划分,将近3-5年改革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具体网格内,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都要配套建设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已建工程逐步改造补足配齐计量设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末端计量到斗渠口;水库自流灌区修建标准堰计量供水,斗渠以下供水计量可分摊至每个田块;引河(湖、水库)灌区由各区(市)决定选择人工计量或自动计量的灌溉水量计量方式;井灌区在田间出水口安装移动式水表,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增加IC卡计量控制器和计量管理器,组成一套具备计量和收费功能的管理体系,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以电定水、水电双控”等计量方式;小水源工程应因地制宜设置固定、半固定或移动式量水设施,有泵站的在工程首部安装流量计和水表,有渠道的在易安装计量设施的渠道安装计量设施,不好计量的可采用“以时折水” “按亩分摊”等计量方式。
(二)配套农田灌溉工程体系。根据各区(市)实际,针对各类灌区工程设施短板,配套完善灌排体系,发展高效精准灌溉,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各区(市)要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雨水集蓄工程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现有未配套完善的有效灌溉面积统一修订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与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规划相结合,并进行网格化划分,将年度改革任务提前1-2个年度细化分解各具体网格内,将建设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
井灌区要突出优化机井布局和机井配套建设,安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满足使用便利和运行管理的需要;给水栓应按灌溉面积均衡布设,并根据作物种类确定种植密度。大田作物区,通过安装移动水表或“无井房IC卡智能控制系统”实现刷卡灌溉。经济作物区,积极发展喷灌、微灌等现代高效节水灌溉。
水库灌区重点是配套建设输水渠系及节水灌溉工程。地势高差较小的水库灌区,要重点做好灌区渠系及建筑物的配套,完成骨干渠系的高标准衬砌;地势高差较大的水库灌区,要大力建设输水干、支管道体系,推广自流管道灌溉,田间增配软管或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水库灌区下游,推广井渠双灌,科学布局渠系和机井,实现灌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调度。有条件的灌区,可以把渠道输水改为管道灌溉,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
引河(湖)灌区重点是提升拦蓄和引水能力。优化拦河闸坝、提水泵站等布局,配套建设输水渠系,合理建设以橡胶坝为主的拦河蓄水工程,实现河道梯级开发,积极拦蓄利用雨洪资源。对于灌排结合泵站,要兼顾灌排需求,尽可能地降低运行成本。
小水源灌区要突出小水源开发并配套建设灌溉设施。对于分散的小水源工程,要推广多水源联合调度管道化灌溉;山地丘陵区,要选择适宜区域建设高位蓄水池或雨水集蓄工程,推广提水管道输水灌溉和自流管道输水灌溉。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有效途径和方法,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自筹资金参与建设包括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渠道、小泵站,以及小型引水堰和机电井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三)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一是推进种植结构分区。目前,灌区内作物种植结构不合理问题明显,在同一区域内作物种植种类繁多,各作物灌溉水量相差较大。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主动调减水资源短缺、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高耗水作物面积,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以水量为控制条件,进行种植结构分区,有效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二是推进节水灌溉配套。发展田间土地整平技术和深松整地、覆盖保墒措施,根据作物种植类型不同,应用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和管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进一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田灌溉用水效率。三是实施灌区用水信息化管理。各区(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根据地貌形态、气候特征、缺水程度、灌区类型、用水现状、农业结构和经济指标等特征选择典型地块,针对目前灌区管理方式和灌水施肥方式的现状,可运用先进的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气象、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分析掌握农田墒情状况和作物需水情况,结合灌溉模型给出合理的灌溉方案,对用户进行科学用水指导;通过水泵出口和田间的灌溉用水计量监测网络,掌握灌溉的动态和农户用水量;实现水量及水费管理、水泵的远程控制、灌溉过程的动态管理。
(四)逐步推进工程基础建设。按三个批次实施,第一批次为灌溉设施已经完善和新建的灌区;第二批次为灌溉设施相对完善的灌区;第三批次为灌溉设施不完善的灌区。各区(市)根据灌区类型,按照先井灌区,后引河(湖、水库)灌区,再小水源灌区的步骤逐步推进,重点做好大中型灌区的工程建设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枣庄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年度改革目标和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牵头编制高标准农田灌溉计量设施配套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负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水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配合编制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登记、提供国土综合治理工程完成数量、区域位置等情况,配合编制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物价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用水价格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制定,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法制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颁布工作;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提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治理完成数量、区域位置等情况,配合编制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调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统筹分配,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投入到农田水利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补助农田水利工程与计量设施建设、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以及节水奖励等方面。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在安排农田水利方面资金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市)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建立改革进度报告、通报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通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五)强化培训宣传。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级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搞好横向交流,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解读,回应农民关切,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举措;总结宣传改革进展情况,发现和宣传本地改革过程中涌现的典型,让全社会看到实施改革带来的变化、广大农民享受到的改革成果;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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