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3号)、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商发[2016]1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5〕20号),实施“互联网+”战略,培育一批商业模式成熟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带动济南市电子商务发展,开展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 (一)网络零售类 面向境内终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开展服装、家电、食品、家居建材、日用百货、图书音像、通讯数码、航旅客票等领域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四个子类型: 1.传统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传统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2.网络品牌网络零售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并销售自有网络品牌商品为主的企业;
3.经销型网络零售企业:主要通过自建独立网站,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4.经销型网络店铺企业:主要通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网络批发类面向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提供农产品、工业品 和生产资料等批发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5.生产型网络批发企业:具有生产制造或设计能力,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方式,以批发自有商品为主的企业; 6.贸易型网络批发企业:通过自建网站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的方式,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电商服务类面向企业或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包括两个子类型: 7.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企业或个人开展网络零售、网络批发或生活服务业务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8.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网络商铺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服务、数据服务、信用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电商物流服务、电商金融服务等支撑类电商服务的企业。
(四)生活服务类
9.网络化生活服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站,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家政服务等业务的商户类企业。
(五)综合类 10.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或个人消费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种以上服务类型的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六)创新类 11.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第四条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用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济南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分类标准 1.创建网络零售类示范企业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 2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低于 2亿元但近 2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 30%的企业;
(2)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创建网络批发类示范企业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 5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低于 5亿元但近 2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 30%的企业; (2)网络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应在 10%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创建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申报条件:
(1)平台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 5亿元以上,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2)支撑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不含金融类、培训类)年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总数占比 70%以上,在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4.创建网络化生活服务类示范企业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低于 500万元但近 2年的电商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不低于 30%的企业;
(2)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5.创建综合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列明所包含的分类示范类型(至少两项以上),满足相应的分类标准要求,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 1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 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6.创建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 75%,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长率超过 100%;
(2)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1.涉嫌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正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2.近三年内因网络侵权、售卖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
3.当前涉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违法事件,涉及重大法律或商业纠纷。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请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二)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三)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承诺书;(四)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五)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材料;(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七)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八)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八条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与评定资格。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对象和申报资料(含电子版)等方面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第十条市商务局委托有关机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评审,拟定出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评审标准由市商务局制定。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 7天。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发文公布,并授予“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在每年 4月底前,通过所在地县(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表。 第十四条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复评,对于复评达标的企业继续列入,复评不达标的则予取消。 第十五条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生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或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报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收回相应证书:(一)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四)经营中发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 (五)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被撤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申请济南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