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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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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应急行为,提高救助应急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具体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的汇报;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助、指导全市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4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灾害应急管理的总体协调。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应急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市发改委:争取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信委:协调电信、煤炭、电力、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安排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市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积极争取灾后重建用地指标。
市住建局: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和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重建工程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
市规划局: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灾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市政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市交通局:组织被毁损干线公路、水运设施的修复工作,指导灾区对其他公路及设施的修复,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协助海事部门进行海事救助打捞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抗旱和防汛抢险;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市海渔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指导水上养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市商务局:组织监测分析灾区市场运行及商品供求状况,组织搞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文广新局: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播报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宣传防灾抗灾和避灾自救知识;宣传抗灾救灾先进事迹;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卫计委:指导、帮助灾害发生地卫计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饮水卫生监督;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外侨办:协调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负责与国际组织进行救灾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安监局: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人防工程等现有人防资源优势,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人口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信息保障等;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害气象保障服务;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潍坊军分区:组织协调驻潍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潍坊支队: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灾害救助紧急救援。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渔、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级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及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民政局每天11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民政局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上报省民政厅。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的市及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政府或市减灾委组织会商,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市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市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潍坊军分区、武警潍坊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文化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市区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1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含)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组织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市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文化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6—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含)以上,0.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含)以上,0.3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灾区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市区民政局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市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民政局、财政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及县市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收到县市区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
7.1.2  市财政局、民政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市及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  市及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市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  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和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市、县两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及县市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市及县市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监督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出版广电、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市卫计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  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市及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  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基本需要。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商务、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渔、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  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县、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  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海渔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培训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  考核奖惩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潍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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