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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2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T 8196 机械安全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 11567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1和GB11567.2整合修订稿已报批)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14172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 18100.1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 1部分: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 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 3部分:三轮摩托车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 18447.1拖拉机安全要求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 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5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6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 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已立项修订强制性标准,标准修订中) 
GB/T 25085  道路车辆60V和600V单芯电线 
GB/T 25978  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 
GB/T25985   汽车防盗装置的保护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26511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GB/T 30036  汽车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 31883  道路车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机械连接件使用
磨损极限 
GB×××××《机动车电子标识通用技术条件第 1部分:汽车》 GB×××××《机动车电子标识安装规范第 1部分:汽车》
GA 524 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 525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的三轮车辆;

d)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2.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3.2.1.1乘用车 passenger car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昀多不
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2.1.2

旅居车  motor caravan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宿营的汽车。
3.2.1.3客车 bus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个。根据
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即城市客车)。
3.2.1.3.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等。
3.2.1.2.1.1

公路客车  interurban bus
长途客车  interurban bus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3.2.1.2.1.2

旅游客车  touring bus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3.2.1.2.1.3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pubilic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s area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3.2.1.3.2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public bus with standing passengers area
即城市客车,指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3.2.1.4

专用载客汽车 special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需须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可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乘用车和客车,如救护车、囚车、殡仪车及专用校车等,也包括:
a) 客车整车改装的、不具有工程专项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b)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 6个的专用汽车。
3.2.1.5校车  school bus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3.2.1.5.1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接送 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5.2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5.3中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junior middle school student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5.4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 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货车 goods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
a)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b) 载运的货物固定安放在货厢(箱)内的汽车。
3.2.2.1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低速汽车  low-speed vehicle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2.3
专项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6个的汽车。
3.2.4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5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6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7

纯电动汽车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3.2.8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动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2.9燃料电池汽车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3.2.10教练车 driving school training vehicle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3.2.11残疾人专用汽车 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3.3
挂车  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
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全挂车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2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GB1589修订修订稿的 3.14]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 /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3.3.4
旅居挂车 caravan trailer
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汽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汽车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3.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of dangerous goods
专门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汽车列车。
3.6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昀多乘坐 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e) 电驱动的,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昀大设计车速、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3.6.1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3.6.1.1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3.6.1.2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3.6.1.3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包括:
a)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b)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3.6.2.1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
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9

特型机动车 special size 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 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4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 /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 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汽车 a 载客汽车b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内燃机,下同)型号、发动机净功率、昀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 ”)、乘坐人数(乘员数)
载货汽车c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净功率、总质量(半挂牵引车除外)、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 ”)、昀大允许牵引质量(无牵引功能的货车除外)
专项作业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净功率、总质量、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
摩托车 d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e、发动机实际排量或净功率e、整备质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车架号(或产品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昀大设计车速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净功率、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 
a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昀大输出功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形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的汽车还应标明昀大设计车速。 b 乘用车、旅居车还应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昀大允许牵引质量。 c 半挂牵引车还应标明牵引座昀大设计静载荷。 d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e 电动摩托车应标明电动机型号、额定功率、额定电压。 
4.1.3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对汽车和挂车还应易于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200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但按 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
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
要求。
4.
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额定功率/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额定扭矩、排放水平或排放依据标准的标识(可与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复合设置)。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5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 ECU)的汽车,其 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且应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但如汽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4.1.6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7除按照本标准 4.1.2、4.1.3、4.1.5、4.1.6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 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4.1.8除按照本标准 4.1.2、4.1.3、4.1.5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罐体(或永久固定在货箱或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于拍照,深度和高度应符合 4.1.3的规定,且打刻在左、右两侧时距货箱(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mm。
4.1.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 GB 20300的规定。
4.1.10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得破坏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4.2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表2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
机动车类型 长 宽 高
摩托车 两轮普通摩托车 a  ≤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  ≤2.70  ≤1.75  ≤1.40 
正三轮摩托车  ≤3.50  ≤1.50  ≤2.00 
两轮轻便摩托车  ≤2.00  ≤0.80  ≤1.10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00  ≤1.00  ≤1.10 
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0.00 b  ≤2.50  ≤3.00 b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5.00  ≤1.70  ≤2.20 
a 对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 800mL或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 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为长≤ 2.80m,宽≤1.30m,高≤2.00m。 b 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长度、高度限值为长≤ 12.00m,高≤3.50m。 
4.3 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的规定。
4.3.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4.3.3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以下。
4.4 核载
4.4.1
质量参数核定
4.4.1.1机动车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昀小值核定。
4.4.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
比值应大于等于:——乘用车 30%;——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其他机动车 20%。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
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4.1.3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 15%。
4.4.1.4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昀大允许装载质量。
4.4.1.5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1.6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小于等于 3。
4.4.2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2.1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人两侧门窗护板边缘内侧,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时核定 2人,大于等于 1650mm时核定 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且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4.4.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 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350mm)时,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 380mm核定 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时核定 1人。
注1: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
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注2: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3: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
它调整量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注4:座垫宽是指在座椅座垫未被压陷时,在座垫昀前端以后 200mm处座垫上表面测量所得的座垫宽度数值;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测量。
注5:座垫深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时,在座垫宽度方向中间位置测量取得的座垫昀前端至座垫靠背垂直投影面的距离。
4.4.2.3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等于 11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时,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人。
4.4.2.4旅居车、车长大于等于 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4.3.1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8 确定。
4.4.3.2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 330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 380mm核定 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座椅为 380mm)时核定 1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按 GB/T 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核定站立乘客 1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4.4.3.3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人,驾驶人座椅核定 1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4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
4.4.3.5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4.3.2和 4.4.3.4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4.3.1、
4.4.3.2及
4.4.3.3计算的乘员数取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56人,其中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人。
4.4.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4.4.1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护板边缘内侧,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时核定 2人,大于等于 1650mm时核定 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 400mm。
4.4.4.2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时,每 400mm核定 1人。
4.4.4.3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4.4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除驾驶人外可再核定一名乘员,但其座垫宽应大于等于 350 mm,座椅深应大于等于 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 1人。
4.4.4.5货车、专项作业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人。
4.4.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4.5.1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不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 1人。
4.4.5.2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 1人。
4.4.5.3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 1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 mm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 mm)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核定 1人,但昀多为 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4.5.4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 1人。
4.4.6 特殊规定
4.4.6.1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4.2.1、4.4.2.2、4.4.2.3、4.4.3和 4.4.4核定。
4.4.6.2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人。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无法保证人员的动时,旅居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3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4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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