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对于我市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2号),促进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创业投资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产业发展新模式、创新发展新生态,推动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创新竞进、优化结构、以质为帅、效速兼取的要求,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企业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着力将创业投资打造成为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创新动力的整合器、加速器、转化器和放大器。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实体,聚焦支持实体经济,打造健康高效的“实体创投”投资环境;坚持专业运作,培育优秀创投团队,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坚持信用为本,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坚持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培育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活跃度较高、有业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机构20家以上,其中各县市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60亿元以上,引导带动社会资本200亿元以上;通过创业投资促进100家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类企业成长壮大。加快形成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的创业投资生态体系和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创投资本多元化格局。
三、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一)建设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探索在“蓝火计划”衡水众创基地建设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运用创业投资机制进行机构集聚、政策聚焦,形成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人、创新型企业、创业者及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中介服务的规模效应,增强创业投资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力和渗透力,实现创业资本和产业项目的深度融合。(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通过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或直接投资等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活动。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衡水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引导行业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实体经济企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大学基金等机构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依法依规牵头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牵头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衡水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落实创业投资税收、奖励等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已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已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按照《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积极争取省级奖励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本着“对接省级基金、衔接市县出资、引导社会资金、汇聚金融资本”的原则,带动各类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积极探索参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基金的运作模式,设立市级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本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积极与上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接,争取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创业投资与项目对接机制。各级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并通过举办投融资交流、项目路演会、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创业投资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更多优质投资项目源。实施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引领工程,在先进装备制造、大数据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高性能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通过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联动,培育更多优秀创新型企业。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改造提升第一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造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环境空间。落实我省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协助省级监管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积极落实国家、省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政策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落户衡水创造良好的环境空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探索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可采取估值报告作为定价依据,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价格的,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激励机制,将投资效益与管理人员的约束激励相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落实国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及时把握政策动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好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
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流转机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提高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力度,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推动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境外市场上市挂牌融资,保障企业股权合理流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发展环境
(一)优化商事环境。创业投资企业名号应明确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的,即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信用环境。落实《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衡政发〔2015〕17号)要求,建立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衡水”网站。依托共享平台和网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共享应用。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联合奖惩营造创业投资领域诚实守信良好行业氛围。加强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监管环境。经过备案并合法经营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支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运作定期检查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违规募资、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行业自律。探索在创业投资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后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为创业投资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深入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努力促进衡水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会计、法律、咨询、评估、担保、征信、信息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技术经纪、信息服务、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进来”、“走出去”。鼓励外资进入我市从事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活动,简化管理流程。鼓励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人才培养。制定实施创业投资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市创业投资管理和从业人员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衡水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并提供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创业投资相关专业课程,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协调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和人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等部门,研究和推进解决创业投资发展中的政策问题。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制定完善各项创业投资发展配套政策。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创新型衡水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