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四川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等重大机遇,围绕“四个加快建设”“四区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民营经济在规模总量、发展质量和综合实力等方面实现新突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大力推进社会创业
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通过公布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清晰界定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边界,实现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中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财政给予贴息补助。积极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创新建设开发和运行管理模式,不断改善创业孵化环境,提高创业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二、推动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
加大对优势产业的技术创新支持力度。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市内成功实施转化的,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非关联交易额的5%以内给予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帮助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市内外和国内外市场和资源,增强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对民营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博览会发生的展览展示费和开展产品推介与路演,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全额补助。加强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指导和服务,支持企业到市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提升企业“走出去”水平。对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川货全国行的民营企业,在享受省上场地租赁费用补贴政策外,市级对交通费、参展货物托运费、人员差旅费在省上下达的切块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对参加万企出国门的民营企业,境外参展的,展位费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境内参展的,展位费予以一定补贴。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
四、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所需煤炭、电力、成品油、运输等要素的综合协调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试点、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创新用地保障方式,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保证环保和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民间资本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每年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30亩用地指标。对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土地的,经市、县(区)土地资产运营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并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并按市场评估价缴纳出让价款,其中工业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计征出让价款。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深化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实行优先发展产业的地价政策,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国网攀枝花供电公司
五、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符合《四川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6〕124号)文件要求的民营企业,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符合《攀枝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攀枝花市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攀枝花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攀枝花市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攀枝花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规定的,按政策给予补助和激励。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
六、提升人力资源保障水平
激发社会力量举办各层次职业院校,将民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建设、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专业培训,培养复合型技能人才。依托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知名高校等优质教育资源实施企业家成长工程,提高企业家战略开拓、市场营销、资本运营、技术创新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按规定执行40%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对于经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报省人社厅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民营企业稳定用工和降低成本创造条件。民营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稳定培育办法》条件的,给予相应津贴补助。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工商联
七、扶持发展总部经济
新迁入并在攀枝花市注册的大中型总部企业,按当年对市财政收入贡献的50%给予奖励。新迁入总部企业在主城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迁入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农牧局、市工商局
八、鼓励企业上档升级
加快实施“个转企工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公司)。对在攀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凡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晋升为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的民营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考核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债权、股权和资产证券化开展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照《攀枝花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补助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九、加快转型升级发展
对新建企业竣工投产且当年实现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当年产值同比增长25%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50万元;对企业管理信息化、信息系统集成、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康养产业、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物联网产品开发及应用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实施固废综合利用、循环化改造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高效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民营企业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其加入各种行业协(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非必须培训和评比活动。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主体合法财产和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强化对第三方服务质量和责任的监管,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规范中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承诺服务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的激励引导效应。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重商、安商、亲商、扶商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牵头单位:市非公办、市工商联
责任单位:市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