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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麦肯咨询 浏览量:1188 来源:http://www.maiken8.com 进入: BBS
关键词: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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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6〕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审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执行市场准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将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2.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支持我市各类服务业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3.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贯通服务业内部、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切实消除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如实际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减免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6.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适用的房产、土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7.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要对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落实相关行业补助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创新金融服务

8.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我市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在享受原有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注册资本金5%划拨风险准备金),再按其当年为我市服务业企业担保贷款发生额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9.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期限,扩大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倾斜信贷资金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服务业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完善土地支持措施

10.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盘活低效、闲置、废弃用地,尤其是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停止使用的土地,在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拆迁,由政府净地收回后优先用于服务业项目。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11.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节水、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通信设施以及邮政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对市政府确定的公益类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六、实施规费减免政策

12.全面落实中央、省出台的涉及服务行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服务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3.进一步规范、清理和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七、推动服务业重点领域突破

(一)旅游服务业

14.围绕我市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游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15.对创建成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省奖励基础上,市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上市融资旅游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15〕8号)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16.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注册专利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旅发委)

(二)文化服务业

17.2018年12月31日前,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18.支持数字出版、数字内容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移动多媒体、交互式网络电视等加快发展。对于新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省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19.对我市演艺企业获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省级(杏花大奖)评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在省奖励基础上,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市工艺美术企业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在省奖励基础上,市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城联社)

(三)养老服务业

20.积极支持和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办各类养老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最高不超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1.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22.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信息技术服务业

2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经信委)

(五)研发设计服务业

24.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创造力。增加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并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5.鼓励高等院校和各类性质的科研机构,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我市企业或其他投资者转移科技成果。研发设计机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6.众创空间的研发设计服务业企业,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新建立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30、1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作为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六)电子商务服务业

27.对业务用房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含园区、基地等),产生明显孵化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入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并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效果明显,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对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本市企业抱团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并取得成效的,给予适度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8.支持电商企业发展。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电商业务。对应用电商平台,销售本市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补助;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补助。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9.实施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对没有生产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通过集群注册把企业住所登记到电子秘书公司,对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七)商贸流通业

30.鼓励发展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对新建和改造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特色商业街(长度不低于200米),按投资额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1.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以县级供销部门为基础,建立县级农产品集散中心和专门收购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贫困村或偏远地区新建或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补贴5000元,在非贫困村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

(八)会展服务业

32.积极培育会展品牌,对我市企业、商协会自主举办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消费、推动我市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展会的,根据展会规模大小及社会效应,在省奖励基础上,市级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社区服务业

33.加大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力度。培育一批示范企业,扶持家政从业人员培训。对新建改建且达到商务部《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要求的家政服务企业,经县区申报,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每个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4.加大对社区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餐饮、购物、美容美发、维修服务、照相冲印、洗浴洗染、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服务业在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提升社区生活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加大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35.支持市内制造业龙头企业率先将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分离,组建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制造企业品牌影响力带动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按照新增就业人数和营业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36.鼓励服务业企业创建名优品牌。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九、优化发展环境

37.公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清单,对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8.允许连锁企业实行“一照多址”,允许分支机构使用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分支机构的管理由属地管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9.加快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服务业社会主体信用信息逐步纳入省、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推动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企业实施守信奖励、失信惩戒联动措施。(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40.优化外籍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服务业重点领域中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申请特设岗位聘用。申请永久居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41.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等专业人才,对新设实训基地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按培训人数规模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

4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优化企业名称注册方式,允许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特征;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将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3.积极申请争取国家各类服务业改革试点,推动实施省级各类服务业试点,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44.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体系,切实将政策举措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实行服务业主要发展指标定期通报和服务业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45.围绕服务业发展指标,建立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采用加减分制和排名制等考核方式,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大已出台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凡与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的,一律废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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