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广西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特色小镇是指相对独立于城市中心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南宁市特色小镇的培育应突出产业发展能力,主要以建制镇(乡)、产业园区、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特色旅游集聚区等为载体进行培育。培育特色小镇,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链完善延伸,更好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集聚产业人口,激发县域经济活力,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完善设施服务,建设宜居城镇,整体提升小城镇建设水平。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大县城战略为主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壮大县域经济为方向,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统筹推进特色小镇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融合发展,实现小城镇大集聚、小产业大市场、小领域大创新。以培育特色小镇为抓手,助推现代工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命健康、休闲运动、旅游养生、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突出产业发展策划,促进产城人融合。
(二)基本原则。改革创新、增强活力,以市场化为导向,降低或缩小公共政策供给方的政府约束,增强产业、企业的发展活力;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激发企业自身潜力,发挥主体作用,拓宽发展空间;集聚要素、突出主业,集聚全社会的各类要素,突出培植主业、规模经营、品牌效应,增强市场活力;推进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互促共进;多方培育、宽进窄出,发挥部门的职能和协调作用,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实行宽进窄出、分级培育、动态管理,共同培育特色产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构建国家、自治区、市三级特色小镇培育体系,建设一批特色产业鲜明、服务功能完善、体制机制灵活、生态环境优美、文化底蕴彰显、宜居宜业宜旅的国家、自治区、市级特色小镇,使特色小镇成为我市县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农民就地就近城镇化的重要载体。
——重点推进横县校椅镇全国特色小镇、马山县古零镇攀岩特色体育小镇建设,鼓励各级、各部门继续积极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特色小镇。到2020年,力争培育2个以上全国特色小镇,小城镇功能完善、特色鲜明、活力凸显,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北部湾城市群的新亮点;力争建设7个自治区级特色小镇,产业集聚能力明显增强、拉动投资作用显著,成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新支撑;建设14个以上市级特色小镇,吸纳就业成效明显,区域发展整体加快,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平台。
——到2020年,以特色小镇为载体,培育特色产业,做强特色优势企业,建成一批经济(生态)强镇,培育形成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等融合发展的生态链。
——到2020年,通过扩权强镇、改革创新,逐步完善适应特色小(城)镇发展的机制体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进全区小城镇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科学合理培育体系。广西特色小镇按照自治区、市两个层级,采用培育小镇、建设小镇和命名小镇三个阶段,分级培育、动态管理,只有列入市级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才能进入自治区级培育名单。市级特色小镇由各县区、开发区自主申报(或市主要产业部门推荐),由南宁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审定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培育名单,并根据自治区《实施意见》的相关程序上报和动态管理。
细分特色小镇产业类型,选择一个具有地方特色和明显优势的产业作为主攻方向,防止特色小镇“一哄而上”、“遍地开花”,防止将已建成的各类小区、园区列为特色小镇。对地域相近、产业相同、定位相似的小镇择优选择,要基本达到全市一流、全区领先、全国知名,并实施或储备了一批质量高、带动效应强的产业项目。要统筹考虑产业特色、基础条件、区内优势和带动能力,坚持与自治区重点培育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产业发展。(指导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委、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旅发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要按照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要素融合发展、协同推进的方式创建特色小镇。自列入培育名单起,1年内要完成特色小镇总体规划编制和特色小镇培育策划,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必须先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特色小镇选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及产业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机制,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发展建设规划要做好与上位相关规划的衔接,并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每个特色小镇均需安排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
要结合各自特点统筹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将特色小镇建成集文化展示、旅游观光、产业集聚、生态保护、生活宜居等为一体的城镇生产生活综合体。文化展示方面,要深度研究挖掘地方优秀传统文化和产业文化,将文化展示融入到小镇规划建设和生活中,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以及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让小镇居民和创业者既能享受现代城市生活,又能留住绿水青山。每个小镇都应突出一个主题文化品牌,形成一个具有独特文化肌理和建筑风貌的小镇核心区,有条件的小镇应建设一个文化场馆、打造一个小镇公园。旅游观光方面,工、农、贸、新兴产业类小镇需按照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建设,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类小镇需按照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生态保护方面,要加强环境整治,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突出绿化美化,加强空气污染治理,发展清洁能源和循环利用体系,推广绿色建筑,将特色小镇所在地建成市级以上园林城镇。生活宜居方面,要完善交通路网,推进慢行系统建设,加强公共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创业者住房保障体系,着力推进民生服务的智慧应用,打造智慧小镇。
市级特色小镇原则上按1—3平方公里面积进行建设,原则上轻资产型(生态、文化、旅游等)社会投入要达到5亿元/每平方公里以上;重资产型(工业、贸易等)社会投入要达到10亿元/每平方公里以上。严格控制特色小镇的房地产开发,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及配套用房、文化养生旅游设施等建设,防止“变相圈地”和以特色小镇建设为名变相实施房地产开发。(指导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委、市文新广电局、市旅发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一业主导、多业联动”产业培育。每个特色小镇要重点发展一个主导产业及2—3 个联动产业。鼓励特色小镇的主导产业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小镇特色产业品牌。要推动主导产业要素集聚、产业升级,不断完善产业上下游链条,提升产业链意识和智慧,或构建新链条,或延伸链条,或拉长链条,或补足链条,或做强链条,加快形成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单打冠军”。要加大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在特色小镇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强研发创造力、行业影响力、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做强百家优势企业。要协同推进联动产业发展,加快特色小镇产城融合,推动商业、办公、居住、生态空间与交通站点的合理布局与综合利用开发,统筹生产、办公、生活和商业区等功能区规划建设,建成集生产、服务和消费于一体的综合体,在集聚产业的同时集聚人口。注重特色小镇内闲置工业厂房、码头仓库等的改造利用,将其发展成为具有历史记忆、符合现代要求的众创空间或产业基地。自特色小镇培育起,各县区(开发区)、各市直部门引导落地的同类型或关联产业,在满足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落户特色小镇;各级财政主导的技改、研发和产业升级资金,优先考虑安排特色小镇所在企业。(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进特色产业创新驱动。特色小镇的特色在于产业,产业发展源于创新。要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推动在特色小镇的企业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基地(平台)和双创载体;要积极搭建平台,支持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将政府引导的实验、试点项目安排在特色小镇。加强对集群产业的商标品牌建设,鼓励支持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建立健全创新保障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强特色小镇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建设,加快提升其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完善开放共享的保障政策和运行机制。创新投融资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社会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支持和风险补偿,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指导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完善特色小镇发展机制体制。推进扩权强镇,对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审批工作;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财政制度,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经批准可设立镇一级财政;对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创建的建制镇,推进“园镇合一”试点,按照两块牌子、一套领导班子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产业、城镇、人员深度融合;强化市场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条件的可以试行以企业为主体的特色小镇建设和管理、运营模式;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着力搭建银行优惠贷款落地的平台和渠道,促进特色小镇长效健康发展。(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金融办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和建设周期原则上为自公布时间起3年,其中1年为培育期,2年为建设期。
(一)第一阶段(2017年12月底前):申报、公布首批市级培育名单,推荐自治区培育名单。由南宁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由各县区、开发区自主申报(或市主要产业部门推荐),南宁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审定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公布首批培育名单。(第二批及以后公布的市级特色小镇,工作任务时间点自公布时间起顺延)
(二)第二阶段(2018年1月—12月):培育期。进入市级特色小镇名单的,应参考广西及南宁市出台特色小镇培育阶段评估细则的标准开展培育工作。市级特色小镇培育期评估合格的,转入两年实施建设期。培育期评估不合格的,继续培育一年,参与下一个评估周期。连续两年培育期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市级培育名单,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经培育孵化达到国家、自治区要求的,优先推荐列入国家、自治区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
(三)第三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实施建设期。实施建设周期为两年,进入建设期的特色小镇要加快组织建设,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达到预期成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工作的对口指导,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资金和项目,市财政要按照现有各项有关政策优先予以支持。
(四)第四阶段(2020年12月):总结验收。各地全面总结特色小镇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探索建立特色小镇建设与监管的长效机制。纳入自治区特色小镇名单的,由自治区相关部门验收并命名;纳入市级特色小镇名单的,由南宁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命名,并交流推广创建工作经验。
四、支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激励。各县区、开发区要做好特色小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避让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理念,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名单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予以倾斜支持。探索特色小镇建设与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协同推进工作模式,集中整合各方资源,打造精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市国土部门应统筹保障用地指标;特色小镇所处区(县)为贫困县的可按规定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流转,拓宽特色小镇资金来源。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指导单位: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补助资金激励。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名单后,前期启动资金由县区、开发区财政自行筹措,培育期评估合格转入建设期后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建设。未能通过验收并获得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市财政主管部门通过年终结算扣款收回1000万元奖励资金。各级、各部门应统筹整合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建设。对于已获批列入市级生态宜居特色小镇并已获得市财政1000万元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指导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财税优惠激励。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特色小镇自列入培育名单之日起,自治区据其规划空间范围内实际上划自治区财政的税收收入情况,通过统筹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规划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信贷政策,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各类已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县(区、开发区)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特色小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育。鼓励各县(区、开发区)着重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部门支持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辖区内特色小镇扶持的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资源,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给予支持。(指导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地税局、市科技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人才培育保障。引进和培育一批与特色小镇建设相关的产业、生态、文化、旅游、基础建设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分级建立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相关的各领域专家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支持特色小镇聘请专家采用挂钩联系方式指导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支持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与其产业发展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小高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鼓励高校相关专业增加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相关课程,并鼓励高校师生积极参与特色小镇课题的研究。(指导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其他奖励激励。以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为载体的特色小镇,给予先上浮、再认定的优惠政策,即自培育之日起,可享受上浮一个等级的优惠政策,待完成建设通过验收后,再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指导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新局、市旅发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宁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开展有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好统筹协调的工作职责,做好特色小镇建设名单筛选、项目计划下达、督促指导、验收评估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指导以本领域产业为载体的特色小镇的产业发展,并分类做好产业发展指导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各特色小镇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规划编制,推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确保培育工作有序实施,建立完善问题协调、指导服务、工作督查、信息公开、总结交流等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完善工作机制。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及会同有关部门要参考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广西特色小镇申报标准、评选办法、动态管理和验收细则等,实现申报、评选、建设、命名全过程科学规范管理;要建立策划方案、规划设计、产业发展等重大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中会审制度,确保特色小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发展。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大财政资金的统筹力度,将棚户区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名县和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以及企业技术改造、研发等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培育。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绿色债券,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支持;以财政资金做引导,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大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开展特色小镇各类项目建设与运营;运用多种手段,支持项目业主引入保险资金,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建设和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