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确保各级政府支持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发〔2015〕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发展原则,增加家庭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实现我市家庭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依托全市现有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推进行业体系建设,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诚信系统,争取到2020年我市建成和完善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系统,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行业,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基本形成服务门类齐全的多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三、实施步骤
兰州市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分为四个阶段推进,从2017年9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9月—2017年10月)。市上制定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召开兰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部署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具体工作及任务。各区县、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职责,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任务和计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夯实基础(2017年11月—2017年12月)。继续加强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各区县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直报制度,完善调查方式和手段,提高数据真实性和实效性,为全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科学决策和政策出台提供有效依据。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规范从业环境,提升社会认同,提高从业者职业素养,达到提升服务—提高薪酬—社会满意的良性循环。建立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5家,完成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评估、挂牌工作,扩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标准和保障意识。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2018年1月—2020年7月)。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就业、创业、财税等政策支持力度,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优化公共服务和社会诚信环境,形成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引导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推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严格落实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各项政策,推动各类用工单位、家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相互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质量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服务规范体系,提升家庭服务业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水平;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加快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阶段:巩固深化(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兰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行业协会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经验和不足,推广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完善行业发展、行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及市场监管等基本制度,逐步将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入规范化、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发展轨道。
四、工作措施
(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深入开展“双创”活动、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积极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着力开发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在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公司同等优惠待遇。
(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商务发展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适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国家人社部、国家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三)加强家庭服务业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向家庭服务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根据我市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重点依托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和家庭服务业培训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的作用,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与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好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工作,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家庭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促进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做好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切实抓好各项标准和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定期对家庭服务企业用工、经营和市场行为开展检查,严肃查处非法家庭服务中介机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六)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引导行业协会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统一制订行业标准及服务规范,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组织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行业交流、人员培训、技能竞赛等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重要课题研究、组织培训、职业推荐、地方标准修订等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家庭服务业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家庭服务各方权益。积极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定期开展家庭服务市场情况检查,加强市场日常监督,将相关情况及时反映给有关职能部门。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为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二)健全协作机制。推进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研究解决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企业、各部门创造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