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8号)精神,为全面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宜昌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中部崛起等重大战略机遇,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努力探索内陆高水平双向开放新模式,全力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引擎,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
(二)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风险防范为底线,立足三峡,承东接西,服务全国,将自贸片区建设成为三峡地区有序承接高新技术产业转移的集聚区、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区域性全面深化改革试验区和对外开放合作新高地、三峡区域对接“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节点。
(三)发展目标。
力争通过3~5年的改革探索,对接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成政府服务高效、高新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辐射功能突出、开放优势明显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中发挥带动作用。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片区实施范围27.97平方公里,其中宜昌国家级高新区东山园区和生物产业园区16.61平方公里、夷陵区0.01平方公里、西陵区1.81平方公里、伍家岗区9.5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桔乡路、峡州大道、汉宜一路、东临路;南至汉宜铁路、桔乡路、城东体育公园;西至城东大道、西陵二路;北至峡州大道、大连路、三峡专用公路、合益路、双河路。
(二)功能划分
自贸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按地理区域划分,东山园区区块主要建设总部经济聚集区、科技创新辐射区、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军民融合示范区;其他区块主要建设高新产业承接发展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验区。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一窗通办、一网覆盖、一办到底”的综合政务审批监管执法服务体系。(2)加强自贸片区承接能力建设,有序承接省、市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逐步实现企业“办事不出自贸区”。(3)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依法公开自贸片区管委会内设机构管理权限和流程,推动各内设机构依清单履职用权。(4)最大限度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营造审批最少、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营商环境。(5)实行审管分离,设立行政审批机构,集中行使自贸片区行政审批职能。(6)推行“一窗通办”审批服务模式,逐步实现任何窗口可办任何相关事项。(7)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提高政务服务公开透明度。(8)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综合信息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审批、监管、执法、服务信息互联互通。(9)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积极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等便利化措施。(10)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工位注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集中登记地等登记方式。(11)推动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12)推动“多评合一”、“多验合一”、“多审合一”、“多规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报建审批流程。(13)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业务一体化。(14)推进国、地税深度合作,实现实体办税“一窗式”、自助办税“一厅式”、税收征管“一体式”、结果互认“一标式”、信用评价“一站式”。(15)建立“互联网+”税收服务快车道,实现自动办理税务登记、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网上预约办税、网上审批备案。
2.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16)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工作,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17)推行“互联网+大数据”监管,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完善风险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建立基于信用信息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18)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综合执法局运行机制。(19)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机构职能,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20)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公正透明度。(21)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市场监督。(22)配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3)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责任追究等衔接制度。(24)完善行政执法在线监控系统,推进执法全天候、全覆盖。(25)探索建立自贸片区环境保护负面清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排污许可等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和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动机制。
3.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26)探索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审批帮办和代办服务。(27)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28)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入驻提供仲裁服务,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29)鼓励自贸片区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30)支持高校、研究机构、咨询机构等社会化智库资源设立自贸片区研究中心。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1.改革外商投资准入机制。(31)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32)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33)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贸片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34)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投资准入后的管理流程优化及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2.促进对外投资合作。(35)推动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并购、直接投资等方式“走出去”,投资建设海外生产基地或入驻特色产业国际合作园区,融入“一带一路”建设。(36)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37)支持路桥、房建、水电等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带动设备、技术、服务及劳务输出。(38)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及自贸片区特点,系统研究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39)在境外重点地区设立联络点,对接外国驻汉领事馆、商协会、贸促会等机构,促进投资交流合作。
3.完善投资权益保障机制。(40)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41)条件成熟时,经上级批准后,筹建设立自贸片区法庭,建立涉及自贸片区民商事、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识别规则,在涉金融、投资、贸易、版权、商标等案件审判中引入专家陪审机制。(42)设立自贸片区综合法律服务窗口,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三)构建双向开放新体系
1.加快外向型市场体系培育。(43)申报建设宜昌综合保税区,适时申报水果、肉类等指定进口口岸。(44)大力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在自贸片区内建立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设立宜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45)搭建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体系,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设立保税展示交易中心。(46)依托我市工程技术、产业投资领域龙头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度合作,打造国际产能及工程技术合作中心。(47)充分发挥自贸片区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的“桥头堡”作用,推动“宜昌制造”走出去。(48)与中亚国家开展能源、矿产、非转基因农作物等大宗商品贸易。(49)对接中欧班列,打通宜昌到俄罗斯莫斯科、德国汉堡等“一带一路”节点城市的通道,促进自贸片区和周边地区进出口贸易增长。
2.强化综合交通枢纽功能。(50)抢抓三峡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机遇,发展江海直达航线,大力推进铁、水、公、空多式联运。(51)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发展长江航运电子商务等业务,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52)加强口岸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峡机场航空口岸扩大开放,支持新增国内外客货运航班,推进宜昌水运口岸升级达标,发挥口岸功能。(53)增强航运服务功能。(54)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55)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56)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57)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58)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片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
3.打造区域发展综合平台。(59)推动自贸片区与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60)推动宜昌国家级高新区与自贸片区互动发展。(61)依托三峡物流园建设国际商贸物流合作中心,将其打造成区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增强对中部地区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62)依托宜昌联交所,发展产权、技术、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产权和要素交易。
(四)促进贸易便利化。
1.积极培育新型贸易业态。(63)积极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64)支持在自贸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65)加快培育、认定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66)搭建宜昌支柱产业和特色产品外贸展会平台,建立中小外贸企业和电商企业孵化器。(67)创新“出口增信贷”、“出口退税贷”等融资方式,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68)依托三峡临空经济区及宜昌优势产业,开展境内外飞机维修、改装、拆解及船用发动机、电子产品维修业务。(69)探索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再制造业务。
2.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70)建设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立完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71)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72)发展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及服务、成套设备引进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73)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74)积极承接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3.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75)自贸片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76)自贸片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77)加快形成有利于贸易便利化的标准化制度规范。(78)支持湖北省内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片区联动发展。(79)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80)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创新试点。(81)在有效监管前提下,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按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82)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83)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服务能力。(84)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85)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模式,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86)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87)鼓励设立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推动实施第三方检验认证结果采信。(88)检验检疫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开展,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89)完善通关协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90)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91)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完善和拓展国际贸易相关服务功能,积极推动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五)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1.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92)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93)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时机成熟时,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94)拓宽自贸片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95)自贸片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96)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97)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98)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片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99)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100)提高自贸片区内企业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101)允许自贸片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102)支持自贸片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103)允许自贸片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104)鼓励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105)支持自贸片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106)支持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107)支持自贸片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2.增强金融服务功能。(108)允许中、外资银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片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109)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资在自贸片区内设立金融机构。(110)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片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111)支持自贸片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112)将自贸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片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113)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114)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115)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片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利用自贸片区平台“走出去”,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116)支持在自贸片区内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117)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设。(118)取消对自贸片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实施备案管理。(119)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120)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121)在真实交易的前提下,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船舶、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款手续。(122)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123)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124)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125)对注册在自贸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126)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127)允许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3.推进科技金融创新。(128)完善自贸片区内股权、技术等资本或要素交易市场,允许外资参与投资。(129)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片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130)鼓励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片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131)鼓励在自贸片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并规范发展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132)促进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133)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134)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宜昌分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135)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36)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137)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片区开展相关业务。
4.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138)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139)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140)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141)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监管。(142)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六)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143)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国际创新合作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健全企业主体创新投入制度,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144)完善高校院所科研评价制度,鼓励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自贸片区设立研发机构。(145)大力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简化自贸片区内企业海外技术并购审批手续,试行以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146)鼓励自贸片区内企业、高校院所“走出去”,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
2.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机制。(147)探索开展统一市场监管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执法“三合一”试点,建立综合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自贸片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148)探索建立重点产业、各龙头企业专利导航长效机制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宜昌分中心作用,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149)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
3.构建人才支撑系统。(150)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创新主体协同创新。(151)支持建立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建设“双创”示范基地。(152)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推荐优秀创业项目给三峡引导基金各子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股等方式支持境外投资者在自贸片区投资创业。(153)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3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154)创新“人才超市”、“人才工作站”等人才引进工作方法,加快实施“三峡英才工程”,引进境外知名大学、外国机构与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在自贸片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建立涉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推进三峡区域人才聚集。(155)探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年薪制和急需紧缺等特殊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156)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带成果或专利离岗创新创业或到企业兼职。
4.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要素。(157)研究制定外国人在自贸片区工作管理办法、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外籍人才签证实施细则。(158)放宽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作许可年龄限制、科研单位对外籍人员岗位限制,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片区工作。(159)建立自贸片区“直通车”人才评价机制,打通在自贸片区就业的境外人士职称评审通道。探索技术移民制度,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贸片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160)实施外籍人才及家属按需申领签证及停居留证件制度。(161)探索高层次外籍人才及家属身份认证、入境备案、医疗、保险、就业、就学、学历认证等便利化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162)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中方教育机构与海外学校共建友好学校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163)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承接国内外高新产业转移。(164)制定出台自贸片区招商引资政策,结合国家重点产业布局,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等差异化政策,承接高新技术产业梯度转移。(165)发挥国家级高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重点承接和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166)支持军民融合深度发展。(167)对接长江经济带产业投资基金、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产业转移引导基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向自贸片区集聚。(168)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贸片区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非公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特许经营领域。
2.构建新型产业支撑体系。(169)组建长江经济带绿色创新产业联盟,探索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转换新动能”的绿色发展试验。(170)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合作中心,促进宜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旅游交流。(171)发挥技术改造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深入开展“千企千亿”技改工程行动,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推进与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领域培育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172)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积极组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173)引进国内外企业在自贸片区设立综合总部、职能总部和区域总部。(174)促进“设计+”、“旅游+”、“医养+”、“商业+”等服务业转型发展。(175)争取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建设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176)允许在自贸片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77)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自贸片区试点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178)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实施。根据试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细化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抓紧推进落实。设立自贸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片区有关行政事务。各有关部门要全力争取国务院、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确保各项试验有序高效推进。
(二)健全法制保障。制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宜昌片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为改革开放、体制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支持。
(三)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制度。探索自贸片区与市内相关行政区经济数据和地方税收分享双赢模式。
(四)强化评估推广。建立试点政策评估机制,及时总结评估自贸片区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效果评估。对评估效果好的试点内容,在全市范围借鉴推广,并向省、国务院申报推广复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推介精选成功案例,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