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4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2.8”民营企业座谈会反映问题处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32号)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思路目标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快速扩大规模、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加强成长梯队和“四上”企业培育为抓手,以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一二三产全面推进,大中小微型企业协作发展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化政策支持提信心,全力培育增长新动能,促进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到2020年,全市培育成长梯队企业200户以上,每年新增中小企业300户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放宽准入条件。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产品外,均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解除住所登记限制,全面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开放名称库,为申请名称提供最大便利。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二)拓宽投资领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电信、油气勘探开发、互联网视听、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运用军工企业等机构各类科研成果进行市内转化生产,根据实际投入,市产业发展基金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参股;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办企业;支持与国内民营企业500强合作,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经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航汽铝材料工业、装配式建筑材料、电气电缆、高端装备制造、陶瓷产业等重大项目投资。(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支持创业就业。贯彻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对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贴。每年新增就业6000人以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
(四)实施梯队企业成长计划。深化中小企业成长和小微企业扶持工程,每年培育“三星”企业30户以上。对省上认定为成长梯队的民营企业优先给予资金、项目方面的支持。大力培育亿元以上民营企业,对年销售收入(以纳税申报含税销售收入为准)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分类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精准实施帮扶,力争每年新增“四上”企业100户以上。对新进“四上”企业,按照市上“四上”企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局负责)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建立民营科技型企业成长培育库,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使用“首台套”、3D打印、机器人生产等高新技术的,市产业发展基金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参股;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新产品,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成效明显,当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的规上企业,奖补10万元。大力培育“瞪羚企业”,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优先股低息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企业多渠道营销。从事煤炭、水泥、陶瓷等资源类产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推动市内大中型企业定期发布原材料采购、生产配件采购目录,促进民营、中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协作配套,力争市内配套率40%以上(市工信局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线上销售;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及自建平台开展销售的企业,按《铜川市电子商务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鼓励民营规上工业企业自主开展专场促销活动,每场次参加500人以上的,补助3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鼓励发展新兴接续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发展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等新兴接续产业,凡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且净增额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奖励5万元;增长30%以上且净增额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研发、咨询、设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服务、便民商业、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对于主管部门认定的民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保障用地,免征土地登记费用;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属于小微企业的,按照对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加快创业平台建设。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降低创业成本。对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与创业孵化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支持,并根据《铜川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贴。(市工信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市中小企业转贷基金,解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和短期应急周转资金需求。积极争取中省扶持资金,与金融和社会资本合作,助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发挥好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担保和贴息覆盖范围,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负责)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50万元。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强化奖补促投资。支持民营资本投资航汽铝材料工业、水泥新产品开发、陶瓷、煤炭洗选等领域,给予专项奖补。对当年完成工业投资1亿元以上且超计划进度30%的民营投资项目,奖励项目建设单位10万元;对当年建成亿元民营投资项目且贡献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20万元;对当年引进并开工建设,到位资金3亿元以上的,奖补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园区)各2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煤炭局负责)
(四)鼓励争创名牌。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培育知名品牌,争创驰名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质量管理奖、省名牌产品、市优质品牌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万元。鼓励“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工作,对取得认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支持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设立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对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成长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或在交易板挂牌的企业,除省级减半收取挂牌费及奖励外,市级再给予一定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
(六)创新金融产品。按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创新“订单金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诚信纳税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防止抽贷、压贷和断贷。建立市级企业信用平台,定期发布企业诚信“红黑榜”。(铜川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信用办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深刻领会“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精神实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办理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发展搞好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强化组织协调机制。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市非公经济、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制定、宣传,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落实[市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区县政府要明确责任,尽快成立相应机构,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建立民营资本投资项目问题清单机制,定期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推进民营资本扩大投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促进民营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机制,推进发展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加强民营企业融资工作机制,破解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负责)。
(四)严格督查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督促作用,把推动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扶持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合力推动全市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市考核办、市统计局、市工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