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步伐,全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6〕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特色为灵魂、以产业为支撑、以项目为载体、以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保障,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城)镇,打造一批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形成一批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的重要功能平台,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内涵
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两种形态。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
三、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年的培育创建,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20个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建筑风格雅致、卫生面貌整洁、多种功能叠加、示范效应明显、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与健康协调发展的市级特色小(城)镇。在此基础上,争创一批国家、省级特色小(城)镇。
四、培育要求
(一)城镇建设精美。特色小(城)镇建设要坚持“小而特”“小而精”“小而美”,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合一”的要求,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整体格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规划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充分运用《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形成各具特色的鄂南建筑风貌小(城)镇。特色小(城)镇原则上要按国家3A级景区标准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城)镇按湖北省旅游名镇标准建设,统筹考虑接待功能和设施。特色小(城)镇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营造和谐美丽宜居环境,路网合理,停车设施完备,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绿化覆盖率较高,公园绿地贴近工作生活场所,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辐射农村地区。
(二)产业特色鲜明。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要定位精准,特色鲜明。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小城镇建设和产业园区发展基础,利用咸宁独特的生态优势、文化优势、旅游优势、科教优势,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高端要素集聚,推动经济创新发展,促使传统产业提档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茁壮成长。要充分发挥国家和省有关产业基金作用,为特色小(城)镇发展导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以产业引领特色小(城)镇发展。重点瞄准大健康、大文化、大旅游三大产业,大力发展金融信息、互联网经济、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影视娱乐、体育健康、养生养老等新兴产业,兼顾楠竹、茶叶、油茶三大百亿产业及其他传统特色产业。各地要牢牢坚持“一镇一业”,专注于把一个产业做特做精做强,围绕单个产业来打造完整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单打冠军”。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力争培育成为支撑特色小(城)镇未来发展的大产业。
(三)传统文化彰显。特色小(城)镇建设要以山水为形,以本土文化为根,赋予精、气、神,铸造特色小(城)镇之魂。要深度挖掘咸宁的温泉文化、三国文化、砖茶文化、知青文化、闯王文化、桂月文化、嫦娥文化、“铁军”文化、红色文化、提琴戏文化、瑶族文化、向阳湖名人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注重在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和规划建设中充分运用地方历史和民俗元素,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支持旅游产业类特色小(城)镇建设具有游览观光功能的特色文化旅游街区、商贸文化区、文化旅游创意园区、传统工艺美术和特产加工销售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体验区等。
(四)发展态势强劲。特色小(城)镇建设要发挥项目带动支撑作用,夯实特色小(城)镇发展基础。新建类特色小(城)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左右(不含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改造提升类5亿元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放宽至5年,投资金额可放宽至5亿元和3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金融、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类特色小(城)镇的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突出实体经济投资,防止单纯搞房地产开发。支持各地以特色小(城)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通过产业发展,小(城)镇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
(五)体制机制灵活。创新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规范特色小(城)镇规划区和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农村建房审批“一表制”。创新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每个特色小(城)镇均应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地方政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工作。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为企业构建创新平台、集聚创新资源,在投资便利化、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努力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建设创新创业样板,助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小(城)镇内企业、社会组织、从业者充分参与平台构筑、文化培育、社区建设等工作。
五、创建程序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宽进严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验收命名”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按年度分批筛选创建对象。
(一)自愿申报。在各乡镇政府或其它创建主体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向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城)镇书面材料,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城)镇的区域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批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城)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市重点特色小(城)镇培育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制定《咸宁市特色小(城)镇考核细则》。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并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布。对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特色小(城)镇,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城)镇相关扶持政策。
(四)考核验收。制定《咸宁市特色小(城)镇创建导则》。通过3年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城)镇标准要求的,由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城)镇,继续兑现扶持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五)择优推荐。根据各特色小(城)镇创建成效,市政府将择优向省住建厅或住建部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特色小(城)镇。
六、政策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要作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城乡发展。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积极支持特色小(城)镇按程序申报省级单列增减挂钩指标。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先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对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强政策支持。积极申报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包括: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积极协助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省内相关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全力支持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在各项招商引资、央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荐,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涉及的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等。对纳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城)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5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所得全额留给特色小(城)镇,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部分,由征收地政府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对特色小(城)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政府给予资助。各县(市、区)财政通过统筹相关资金,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给予支持。
(三)拓宽融资渠道。特色小(城)镇建设要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和银行贷款等方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充分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鼓励专业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特色小(城)镇建设。优先支持项目方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相关企业通过发行城投债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色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同时对国家级贫困县在创建申报及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四)提供人才扶持。实施人才强镇计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将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通过申报创建特色小(城)镇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纳入培训计划,每年开展特色小(城)镇领导干部专题轮训。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加大就(创)业培训力度。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入特色小(城)镇工作。在特色小(城)镇工作的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房,承租商品房的可向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五)建立奖励机制。市级设立特色小(城)镇建设专项奖励资金,对于通过创建考核验收的特色小(城)镇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特色小(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级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旅游健康、文化体育产业、创业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市级财政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对特色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和支持。
七、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市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住建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委、市卫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特色小(城)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是具体创建工作的推进主体,投资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协调,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责任体系。
(三)强化指导督办。市特色小(城)镇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督办和绩效考评,坚持季度一督办、半年一通报、年终一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通报批评,并按工作情况落实奖惩。各县(市、区)每月要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市级特色小(城)镇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在创建过程中,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稳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