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做好我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包括各领域优秀科研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根据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市人社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银川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含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来银就业创业的人员,或由银川市级及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不受国籍、户籍、身份等限制,均可申请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在具备对应人才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性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创新求真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
(四)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无年龄限制,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有突出贡献和突出能力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由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 工作服务局、市人社局牵头制定,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根据银川市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偏才”“专才”,现行人才标准难以界定的,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类别的人才待遇。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认定1-2次。
第十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其中A类、B类、C类人才简化评审公示环节。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和专业成果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工作或柔性引进的须同时提供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自主创业的需同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
(二)逐级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审核。
(三)评审公示。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初步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终审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终审认定。
(五)发证入库。经市委、市政府终审认定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颁发《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证书》,纳入全市人才信息管理系统。
(六)政策兑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一经认定,即可享受相应的各类资金补助和服务保障等。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同一类别最多认定两次)。任期内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类别的人才。
第十二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县(市)区、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经费、设备、人员等方面的保障。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在职情况、工作岗位、职称职务、健康状况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所在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报告。
第十三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人才所在单位重点负责考核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所在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情况。所在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负责考核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成果,并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第十四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人才认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作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退出机制,明确四种退出方式:
(一)主动退出。本人主动提出,放弃资格。
(二)单位劝退。签约过渡期满仍未到岗工作,或在岗工作时间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用人单位督促提醒仍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业绩平平,没有突出贡献,已经不符合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劝退。
(三)工作调离。调离本区域或调离专业岗位,不再从事专业工作(含年龄或健康等原因)。
(四)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资格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
4.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5.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按照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认定,综合考量学历、职称、资质、获奖等因素后,确定其所属人才类别。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