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振兴实体经济,释放发展潜力,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高素质企业家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以提升企业和企业家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大力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工程”,着力培育一批对全市经济具有引领支撑作用的龙头企业和在同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优秀企业家,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二、培育目标
从2017年起,每年培育企业100家,每年培育企业家50名,经过三年培育,全市累计培育各类企业300家,培育企业家150名。通过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工程的实施,大幅度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带动行业转型发展,培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带动性大、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在全国、全区领先的龙头企业,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品牌意识、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
三、培育原则
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培育的企业纳税总额在全市企业中排名靠前,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低,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优先评选企业家培育对象。
坚持长效性和普惠性相结合原则。已入选的企业和企业家除一次性费用补贴外,其他优惠政策享受三年,三年内不再参加评选,最大限度地将更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列入企业和企业家培育范畴。
坚持可进可退原则。对培育的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和企业家在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事故的,或企业家因违法违纪被查处的,一律取消培育资格,不再享有相关政策待遇。取消培育资格所产生空缺的,应立即进行补选。
四、培育条件
(一)企业。入选的企业为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2年以上的所有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不含中直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B级以上。工业企业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主导产品具有高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性,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明确的发展目标;种养殖企业要符合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的要求,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民增收效果好;建筑业和商贸流通企业要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较强的行业引领能力、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具有较高的科研投入。培育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环保、安全等不良记录。
(二)企业家。每年从培育的企业中选出50名主要负责人进行企业家培育,入选的企业家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3年以上(含3年)或者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两年且继任正职一年以上,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行长、总经理或厂长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公众形象和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行业公认、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家。
五、培育措施
(一)企业培育措施
1.支持被培育的企业重点项目投资
鼓励实施技术改造或扩建,优先核准项目。企业投资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的同时,优先给予推荐上报列为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对2017年底之前投入运行的企业,新增5亿元(含)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比例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可在本市的权限范围内给予适当缓、减、免。培育企业投资种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扶持对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各旗县市区政府)
2.拓宽被培育的企业融资渠道
(1)鼓励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通过逆向贴息、定向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2)支持多元化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方式融资,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按每户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新三板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
(3)加大“助保金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创新合作模式、简化审批程序,对企业优先纳入“助保金贷款”范畴,并按贷款额给予一定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4)加大产业基金扶持力度。对涉及我市重点产业基金领域的企业,在产业基金扶持上给予大力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局、农牧业局)3.引导培育企业科技创新
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并有收益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局)
4.强化企业人才保障
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引进吸纳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顶尖人才、领导人才及团队,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就学、配偶安置、住房补助及科研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在培育企业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企业储备人才提供有效载体。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工程计划免费为培育企业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经信委)
5.优化企业发展环境(1)优化政府服务。建立市领导包联企业制度,实行重点指导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企业实行重点服务联系制度,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对企业在生产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必要时可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优先保证重点企业对资源、能源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2)减轻税费负担。对企业的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依照地方权限免收。(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3)保障生产要素。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原材料、大用户直购电等要素指标优先配置;对铁路运输需求量较大的,协调铁路部门优先安排运量;对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列入自治区(市)重点项目的,其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当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上报审批,满足用地需求。对符合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给予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价格等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充分优惠。(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4)支持开拓市场。市旗两级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被培育的企业产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参加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组织的博览会、投资洽谈会的企业,可按境内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商务局、经信委)
6.鼓励企业争创名牌。鼓励企业加大打造品牌力度,加快创名牌步伐,制定品牌发展计划,建立品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品牌升级,做强做响企业品牌。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工商联)
(二)企业家培育措施
1.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每年分层次、分专业选送入选的企业家到国内名牌大学、培训基地学习,帮助他们开拓视野、更新理念,着力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素质。同时,建立培育人选信息档案,搭建交流互动平台,实行跟踪回访,加强联系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人社局、经信委、工商联)
2.建立联系制度。开展市级领导、市直部门联系企业家培育制度,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及时了解入选的企业家需求,帮助企业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企业家成长中的重大问题;构建互动式的企业家信息服务平台,助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3.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把培养新型企业家与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结合起来,把专家型的入选人选纳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在申报国家和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各类科技奖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入选人选所在企业申请各种资质认证,鼓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4.营造成长发展环境。入选的企业家每年享受定点医院健康体检,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在“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评选中将符合条件的入选企业家列为优先人选;有计划地吸收入选企业家中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入党,提高培育对象的政治待遇,支持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企业家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探索建立企业家顾问团制度,畅通参政议政渠道,营造企业家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工商联、总工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弘扬企业文化。支持企业家推进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服务社会的企业文化,把自主创新、守法诚信和将企业做大做强变为自觉行动。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企业家创业故事,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营造尊重企业家、支持爱护企业家、崇尚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舆论导向和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通辽市“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经信委(国资局)、发改委、农牧业局、住建委、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安监局、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企业和企业家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委,从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农牧业局、住建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企业和企业家培育评选小组,负责重点培育企业和企业家认定工作。发挥市非公经济领导小组整合职能,市工商联参与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工程推荐和培育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经信委、农牧业局、商务局和工商联等部门要会同市委宣传部,协调市级主要媒体单位,为实施“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工程”营造良好氛围,对业绩突出、成长较快、创新能力较强的先进典型和重大成果进行系列报道,树立标杆,激发发展潜力。
(三)规范评选流程。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和企业家培育评选办法、评选标准和政策兑现办法,着力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工程”顺利实施。
(四)表彰奖励。每年12月份市委、市政府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工程”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培育有明显效果的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