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南中部(株洲—湘潭—娄底)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方案》(湘发改地区〔2017〕738号),加快推进我市新材料新能源基地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建设“钢铁新城”、“世界锑业旗舰”,推进新材料新能源产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促进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到2020年,基本建成板材深加工及汽车零部件千亿以上产业基地,先进储能、先进陶瓷、装配式建筑百亿以上产业集群,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0%以上。到2025年,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链实现全覆盖,建成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基地,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0%以上。
二、发展领域与重点任务
1. 金属新材料。推进传统金属材料提质增效,支持采用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技术推进金属新材料向中高端发展。依托华菱涟钢等企业的精品薄板优势,扩展高性能工程机械零部件配套产业,进一步完善碳钢/合金钢、不锈钢标准件,培育形成紧固件产业集群;发展海洋、石油钻探用大规格高耐蚀钛合金管材,发展3C领域、航空航天及汽车领域所需的先进硬质合金材料和高端刀具;建设完善“钢铁材料-加工配送-终端用户”产业链,建成中南及西南区域钢铁薄板原材料、工程机械及农业机械零部件、钢结构产品、日用五金、海水淡化设备重要供应基地。
2. 先进陶瓷材料。围绕功能陶瓷、结构陶瓷、电子陶瓷、磁性材料等4个领域,重点开发电光源系列陶瓷、温控器系列陶瓷、金属化系列陶瓷、保险管系列瓷管、电整机类系列陶瓷、多孔系列陶瓷、真空系列陶瓷、耐热系列陶瓷、耐磨及水阀片系列陶瓷、绝缘陶瓷和陶瓷膜等产品。以娄底经开区、新化经济开发区为重点,做大做强先进陶瓷全产业链,积极开发应用于飞机、高铁、汽车、新能源、通信、智能手机等领域的高纯氧化铝、碳化硅和陶瓷电容器、陶瓷传感器、光纤陶瓷元件等产品。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园区和企业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
3. 先进复合材料。围绕重点基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防建设对先进复合材料的需求,积极发展3D增材制造技术,在金属基复合材料、陶瓷基复合材料、碳/碳复合材料、聚合物基复合材料、功能复合材料等领域取得新突破,重点发展高性能钛合金、铝基合金、双金属复合材料、半固态轻合金材料、高性能纤维、高性能产业用纺织材料、纸基新材料等先进复合材料。发展高技术含量的耐火材料,开发不定形耐材和高端定形耐材新产品,打造精品耐火材料基地。
4. 生物医药材料。鼓励开发新型生物材料、新型农业生物制剂、生物燃料、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构建生物技术专业化双创平台,支持各类人员开办虚拟研发企业,释放创新潜能。以生物材料为突破口,加速特色创新中药研发,开发抗重金属污染生物强化调节剂等环保产品,提升关键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原辅料配套能力,积极研发生物替代材料等高技术医用生物产品。
5. 锑化工新材料。以闪星锑业为龙头,整合锑产业资源,建立锡矿山锑品及深加工产业园,逐步实现全市锑冶炼企业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发展锑品精深加工,重点打造“锑矿开采—锑冶炼—锑产品精深加工—尾矿资源化利用”循环产业链。推进锑品交易中心建设,逐步取得锑品国际市场话语权。推动锑冶炼砷碱渣、尾砂矿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砷化工产业。
6. 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低、中、高层装配式建筑及其部品部件产业,鼓励发展PC预制构件板产业。着重开发装配式钢结构可持续建筑、预制钢结构部件、墙板、隔墙、一体化装修装饰部品,尽快形成中低层建筑(住宅)钢结构产品优势。支持企业加强住宅产业化技术和标准化研究,发展住宅部品部件设计、检验检测、展示、集散、施工、培训等配套产业,打造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可持续装配式住宅产业集群。
7. 环保新材料。鼓励开发石墨烯、生物降解塑料、液态金属、黑磷、柔性玻璃等节能环保新材料,加快节能环保新材料技术与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纳米技术等的相互融合。重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玻璃、新型防水密封材料、轻质楼盖材料等新型建材。促进企业和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和项目合作。注重资源再生利用,发展低能高效、无污染或少污染制造技术。
8. 新能源材料。加快建设集上游原料加工、电芯及模组生产制造,下游产业配套、技术研发、物流商贸等于一体的娄底市新能源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产业园。围绕电动汽车用大功率动力电池关键材料,重点开展电池级原料、电池材料研究以及各种工具车辆动力电池应用技术研究;围绕动力电池、应急(特种)储能、电动汽车功能陶瓷及磁性材料、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领域,重点发展电池级原料、电池材料产业。
9. 新能源装备制造。重点培育锂离子等先进电池技术,电动工具、电动汽车用大功率动力电池、超级电容器等产品,太阳能装备制造及光伏发电设备。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光伏扶贫政策的推广与应用,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生物质发电、地热能等项目;建设基于分布式冷热电联产系统、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智能微网组的多能源优化互补的工业园区(社区)。加强新能源装备质量品牌体系建设和远程运维服务,构建涵盖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智能电网等多元电力供给装备的研发制造体系。
三、保障措施
10. 扶持项目建设。加强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项目的协调服务和要素保障,优先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鼓励和支持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实施设备投资重点奖励,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中予以重点倾斜。亿元以上投资项目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娄政发〔2014〕18号)中的一类收费优惠标准执行。对完成实物投资形成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或外资1500万美元、5亿元或外资7000万美元、10亿元或外资1.5亿美元的重点项目,经认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100万、300万、500万元。
11. 支持招大引强。加大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仅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力度,执行《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娄政办发〔2017〕21号),对项目引进方予以重点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项目公司所缴纳的税收,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以产业扶持基金的形式奖励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先征后奖的原则按市及市以下财政实得财力的50%奖励给其个人。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产业总部经济企业,按市及市以下财政实得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
12.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建设中小企业形成专业化的配套供应网络,助推转型升级。支持龙头企业采购本地工业材料、工业产品,由受益财政在企业所产生税收中按采购额的2%给予资金补贴(最高50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其新增税收构成地方收入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3. 强化土地供应保障。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新材料、新能源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挂牌。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用后出让和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实行弹性年限出让,出让年限设定为5年或10年,土地价款可按使用年限分期缴纳。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或利用地下室空间的工业用地,按双方协议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支持企业盘活现有土地资源,免收其办理完善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费用。
14. 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材料新能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的战略合作,推进政银企对接常态化。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基金)支持我市新材料新能源核心技术研发,在娄底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分设新材料新能源基金支持政府平台公司参股或基金扶持新材料新能源项目。各县市区相应设立新材料新能源专项资金,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
15. 加强科技创新扶持。贯彻落实《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建设科技强市的意见》(娄发〔2017〕13号),深化产学研合作,建设高水平研发创新平台。促进军民融合,建立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双创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 加快培养和引进人才。认真落实《娄底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娄发〔2016〕16号),推进高精尖人才引领、紧缺急需人才速增、高技能人才振兴、企业家素质提升、青年人才支持、基层人才支撑和柔性引才汇智等七大人才计划,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住房、医疗、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对于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娄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申报项目情况及研发、生产前景的评估结果,给予20万元—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或创新创业资金资助。
17. 加快产业开放合作。认真落实《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崛起战略建设开放强市的意见》(娄办〔2017〕15号),支持发展“飞地经济”,建设“飞地园区”,对引进的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项目产生的税收按飞入地与飞出地5:5的比例分成。鼓励各级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参股投资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经市经信委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共同认定,在本市内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产业园区内的新材料新能源企业。
(二)本意见中的各项奖励与本市其他文件明确的同类奖励事项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奖励资金未明确来源的均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由市发改委牵头落实本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娄底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