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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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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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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动“创新开放新高地、品质活力新永州”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我市“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金字招牌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坚持积极开放的原则,把鼓励投资作为全市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1、从2018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今后根据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立适当规模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2、保障项目净地供应,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0.5-1亿元、1-3亿元、3-5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不含土地款),自投产之日起,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分别按40%、50%、60%、70%给予奖励,后2年分别按20%、30%、40%、50%给予奖励。

4、对年度纳税净入库额首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人民币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年度纳税净入库额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企业,以后年度以每新增人民币500万元为1个档次,每提升一个档次,奖励企业人民币20万元。其中不少于30%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个人奖励。

四、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

5、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7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6、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额达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国内500强、民营500强,投资额达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

五、鼓励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

7、对于引进落户永州的生产型外贸企业,自建成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外贸进出口业绩的给予物流补贴,其中,年内实现外贸进出口额1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不含100万美元),补贴人民币5万元;实现外贸进出口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不含500万美元),补贴人民币10万元;实现外贸进出口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不含1000万美元),补贴人民币20万元;实现外贸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补贴人民币30万元;实现外贸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不含1亿美元),补贴人民币50万元;实现外贸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六、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8、对新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从其投产或运营之日起,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70%的奖励,后2年给予50%的奖励,其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县(区)两级所得部分,前3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2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税收地方留成连续3年环比增幅超过30%的总部企业,给予突出贡献奖,按照累计增幅金额的30%进行奖励,若前一年度的税收下降,则以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缴纳的税收年度最高额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且已享受过的年份不可重复享受。

9、对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发展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或非总部型企业发展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10、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5年内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回。

11、对搬迁至我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搬迁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2、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与政府联合组建产业基金,助推项目招引、产业发展。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整合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等财政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在永投资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给予贴息、奖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信贷投资贡献度挂钩,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工业园区、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市场前景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企业,融资抵押资产不足时,市内融资担保公司可提供信贷担保。

八、支持企业上市

13、鼓励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费用补助。对企业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或成长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若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含境外上市)或企业直接申请IPO,同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若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60%以上在永州市内投资的,另行补助人民币100万元(上述补助不包含省补助资金)。

九、支持企业增资扩能

14、对企业用于增资扩能项目的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额给予不高于50%比例的专项贴息。在贷款期限内,企业可每年申请一次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对同一个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每年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15、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增资扩能项目,投入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人民币200万元。

16、对旧厂房、旧生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在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的企业,对新增建部分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7、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项目。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建设,重点项目技术攻关,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筛选确认为全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在申报项目资金时给予政策倾斜。

18、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并有认定证书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参加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竞技活动获奖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发明奖,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规定给予扶持、补助和奖励。

19、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及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实行事前资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竞技活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主要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和考核评估后补助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综合运用基金投入、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多种投入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十一、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20、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企业人民币20万元,对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人民币1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21、对引进的院士科研工作站给予人民币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人民币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其他引进的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永创新创业发展的,经评审后给予人民币5-1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引进人才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优先支持。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不受工作时间长短的限制,可优先推荐申报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2、新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给予人民币200-600万元团队资助。对永州市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一事一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23、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补贴人民币10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贴人民币50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补贴人民币30万元;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补贴人民币10万元;其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补贴人民币5万元。

24、对引进来我市落户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外籍院士,每人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0万元奖励(含住房补贴);未在我市落户,但每年在永工作天数不少于全年工作日一半的,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25、引进人才愿意来我市落户的,优先安排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等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

26、对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科研经费、发放的各类奖金,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回。

十三、加大招商激励力度

27、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的生产型项目落户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服务型项目按产业分类,电子商务类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现代物流类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其他服务型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8、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按其引进配套企业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连续3年奖励龙头企业;给予配套企业连续3年按其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

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9、对企业提出的用水申请,一律先行勘测,手续可并行办理,除收取工程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取消。对企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未进排污管网的免收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加大对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以及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引进项目,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向省政府及有关省级单位提出申请,争取纳入全省大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帮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对企业厂区用电产权分界点以上的配电设施建设由电力公司负责。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自主选择按容量计费或按需计费。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具备条件的用气大户与燃气公司协商议价。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电、用水,执行居民电价、水价、气价。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及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

30、鼓励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中介组织等为单位,为新引进企业输送员工,所输送的员工与用工企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分别按每人人民币100元标准给予用工企业和输送单位奖励。

31、全市各类园区和创业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经省、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均可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 2000人以上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 12%执行;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用工规模在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园区或基地为单位统一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

32、对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企业补贴。

33、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物流企业充分利用铁路开展货运业务。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

34、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对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财税制度改革,营改增四大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其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尽享。

35、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政府部门每年定期更新目录清单,清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贯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标准下限执行。引进工业企业,其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县(区)两级所得部分全部免收或返还,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鼓励各县(区)制定出台纳入本级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

十五、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36、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

37、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设立投资项目服务专席,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十六、其他

38、本政策措施不适用于房地产项目、种养殖等农业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等。

39、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40、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分别负责。

41、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商定支持措施。

42、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园区可参照本政策措施自行制定本地鼓励投资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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