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发挥沿海近台优势,在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和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同福建省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福建省推广试验。
二、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深入推进各领域改革创新
(三)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开放度和透明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配合做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工作。
(四)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探索更为便利的加工贸易核销制度,建立以供应链为单元的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福建省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推广应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支持设立国检试验区,创新集成检验检疫综合性改革措施。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商品范围。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试点实施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联合办理船舶证书机制。加强口岸管理部门执法合作,拓展“一站式作业”。赋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2—3家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和配额。
(五)打造高标准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参照国际通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从企业开办、施工许可、产权登记、信贷获取、投资者保护、纳税、破产清算等方面梳理和对标,查找薄弱环节,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六)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和监管创新。积极有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指导意见》,研究出台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实施方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支持建设以项目投融资服务等为重点的全国性基金管理服务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的交流合作。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完善跨境资金监控体制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利用跨境贸易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七)强化创新要素支撑。建立容错纠错和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实施便利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永久居留等措施。简化商务人员、高层次人才出入境签证手续。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
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八)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透明化。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方式,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下放或委托。将更多后置审批事项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将更多单项审查与验收改为综合审查与验收,进一步减少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健全综合审批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模块化,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清理规范基层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九)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加强部门间系统对接联动,统一身份认证,按需共享数据,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加快完善电子证照系统。
(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各部门审批系统、证照系统、监管系统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基于大数据的高效监管模式。将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共享,完善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信用体系。健全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制度,实行“双随机、四公示”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重点防控市场开放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风险。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健全商事法律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仲裁、调解等服务。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社会公众等力量,建立社会多元共治机制。
四、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十一)推进商事制度集成化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取消名称预核准环节,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变更可以同时办理。创新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探索对同一主管部门保留的多种审批或备案事项实行“一企一证”。推行“1+N”证照模式,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可按需附加经营许可证号,企业按需取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签名应用。
(十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先建后验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模式。对同一阶段需办理的各类审查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一次出件”方式,压缩自由裁量权。实行“超时默认”、“缺席默认”,强化审批时限约束。
(十三)建成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支持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外贸企业资质备案、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办理、货物进出口和船舶出入境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等国际贸易主要环节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整合归集通关、物流、金融等口岸、贸易数据信息,实现物流和监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打造福建省统一的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规范融合对接,推进省域“单一窗口”互联互通,促进跨区域通关合作、数据互换和协同监管。
(十四)创新产业发展服务模式。支持在福州、厦门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将厦门纳入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依法合规支持厦门机电设备展示交易平台、厦门国际酒类展示交易平台、平潭新丝路跨境交易中心等建设。在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厦门建设毛燕进口指定口岸。研究探索文化艺术品、文物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支持福州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支持福州、厦门互联网经济集聚区发展。积极探索与国际航空维修业特点和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调整降低部分航材进口税率,支持厦门打造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加快福州、厦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开展3C认证改革试点。
(十五)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加强自贸试验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漳州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等的联动。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厦(门)漳(州)泉(州)一体化发展。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与福州新区等周边地区联动发展,强化福州对平潭的腹地支撑作用。推动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强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交流合作。
五、进一步发挥沿海近台优势,深化两岸经济合作
(十六)创新产业合作新机制。探索在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教育等领域进一步对台扩大开放。深化集成电路、光学仪器、精密机械等先进制造业和冷链物流、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对台合作。加强与台湾健保、长期照护等机构合作,支持设立两岸健康养老试验区。深化闽台在研发创新、服务外包、品牌打造、标准制定、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合作,促进闽台产业深度融合。
(十七)建立通关合作新模式。推动闽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数据信息互换。增加对进口台湾商品实施检验检疫“源头管理、快速验放”的种类。研究台湾船员获得大陆适任证书的培训标准,实现对台船员培训常态化。实施“小三通”客船进出港手续便捷化措施。探索推动厦金游艇自由行。发挥平潭全岛电子围网功能,简化区内货物流转程序。加快建设海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处理中心。完善两岸检验检疫数据交换中心功能,加快闽台标准、技术法规等效性评估和合格评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两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十八)加强闽台金融合作。允许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完善两岸货币现钞调运机制。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承销业务。支持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成服务台资企业的专业化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建立与台湾地区征信产品互认机制。建立闽台金融沟通常态对接交流机制。
(十九)打造创新创业新平台。研究出台便利台胞在自贸试验区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就业、生活的台胞在医疗、融资、购房、住宿等方面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台湾企业在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推进创业园、创业社区、创业家庭等创业载体建设,做大做强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平潭台湾创业园、福州台湾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等“三创”基地。建立台胞创业支持服务中心。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自贸试验区创业发展,鼓励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执业。推动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扩大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任职范围,吸引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在社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等领域就业。
(二十)拓展交流交往新渠道。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借鉴台湾地区的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探索实施“一区两标”。允许台湾地区车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临时入闽行驶,并提供相应便利。支持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探索建立两岸企业信用库,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联合奖惩。支持平潭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在平潭、厦门、福州开展台胞参与城乡社区治理试点。探索社区居民自治新模式,构建两岸融合示范社区。拓宽厦门—金门、马尾—马祖合作领域,在投资、贸易、航运、资金等方面营造更加开放便利的环境。加强两岸工商界、智库、商(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打造对台交流合作新平台。
六、加强交流合作,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二十一)推进互联互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合作,加快福州机场二期工程和厦门新机场建设,增开航线、航班,建设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动邮轮、游艇等出行便利化,试点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加快厦门邮轮港口建设。支持厦门建设东南亚海事服务基地,发展邮轮物品供应,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保税油供给。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船舶融资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打造国际航运服务平台。利用现有方便旗船税收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支持中欧班列(福州)、中欧班列(厦门)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探索推出多式联运提单。推进实施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推动福州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航权安排,提高福州机场航班保障能力,吸引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经停福州的航线。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口岸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共享。
(二十二)建设合作平台。继续支持开展对外援助交流培训。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建设区域性海产品现货交易中心,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交易分中心。境外交易分中心的交易、资金结算等与境内交易场所应相互隔离。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园。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产业合作园区或制造基地、营销平台。支持先进装备、技术标准、管理理念“走出去”,打造一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二十三)创新合作模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通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合作,扩大开展经认证经营者(AEO)互认的范围,促进贸易畅通。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合作,携手台湾地区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认同和民心相通。充分发挥华侨华人作用,吸引更多华商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吸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领事馆或签证中心落地福州。推动与金砖国家建立合作机制。
七、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组织实施,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改革举措的落实;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福建省要把握基本定位,强化使命担当,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强化法制保障,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评估推广,加快形成系统性改革经验,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