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推进绿色金融改革,有效实现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的整合、资金和基金的并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联动、市本级和县(市、区)的统筹,大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绿色发展,全面构建衢时代创新驱动生态体系,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龙头”和“标杆”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精准施策,引导和鼓励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支持一批龙头和标杆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增强发展支撑力。
(一)培育龙头企业。在全市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或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纳税排名全市前50名,或注册地在衢州的上市挂牌公司中,确定50家重点工业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具体政策支持如下:
1.对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
2.对实施的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融合项目,按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
3.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助。
上述补助总额不超过地方贡献超基数的增量部分。
4.鼓励并购重组全市范围内落后产能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5%给予补助。
5.对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市绿色产业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
(二)培育标杆企业。在全市年产值1—5亿元且纳税额排名全市前100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核心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居于领先地位,以及已在新三板挂牌的、注册地在衢州的工业企业中综合评审确定50家重点培育对象,试行期内给予同龙头企业相同比例的支持。上述补助总额不超过地方贡献超基数的增量部分。
(三)开展“衢时代”特别奖评选活动。表彰一批对衢州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人物),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扩大有效投资。坚持分类引导,转变传统扶持方式,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竞争性分配力度。
(四)竞争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加大重大产业类项目、研发投入支持,每年安排4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重大制造业投资、重大研发投入、重大技改和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深度融合项目,每年从上述项目中择优确定不超过40个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工艺优化、产品升级等改造提升,每年确定不超过20个项目按设备和技术投入额予以支持。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综合经济效益排序列入A类企业的项目、“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市重点计划内项目优先予以列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双百登高”,每年安排1200万元资金,从全市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遴选50个左右项目实施科技攻关。
三、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支持全域创新,围绕科技、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培育引进,突出创新链、生态圈,着力打造衢时代创新生态体系。
(五)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科研飞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支持市级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支持花园258加快高端要素集聚,对特别重大创新平台引进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六)支持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创新主体使用创新券,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按研发投入额的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和市级以上高新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选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且产业带动明显的企业按省奖励标准再给予1:0.5配套奖励。
(七)鼓励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鼓励产学研多渠道合作,支持创新主体参加科技进步奖评选、科技创新对接和展会;支持科技大市场建设和高校院所在衢州设立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绩效优秀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支持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保障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实;对自主选育并获得国家、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运用、服务、保护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支持知识产权宣传试点示范。鼓励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应用,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采用竞争性方式对专利成果在衢州市范围内实施转化的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九)鼓励“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试点示范区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或信息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物联网建设、购买云服务等信息技术应用,达到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加强对两化融合试点示范推广,对推进两化融合、机器换人等优秀机构给予奖励。
(十)支持军民产业融合发展。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承接军转民技术的企业,按照实际技术转让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本地有意向民参军企业与军工集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配套单位的对接。
(十一)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引导全市中小微企业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加大行业“隐形冠军”培育支持力度,对新被评为省“隐形冠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创业成长之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建立全市“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运行监测库,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监测库运维和向库内培育企业发放服务券。建设衢州“好项目、好产品”展示中心,支持举办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对优胜者给予奖励。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小型标准的微型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中型标准的(简称“小升规”)工业企业,再给予12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设计基地给予奖励;对企业购买设计成果(产品)转化项目达到标准的,每个给予实际购买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办工业设计企业租用房屋、设备、软件投资等达到补助标准的,按比例给予补助。
(十四)鼓励园区做特做强。支持各类特色园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特色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入园发展,对租赁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小微企业园内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5年内可给予企业租费“三免两减半”的补助;加大“产城融合、孵化接产”支持力度,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邻里中心等生产服务配套设施。
四、创新金融扶持方式。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坚持“创新驱动、资本撬动”两轮齐动,统筹整合政府资金和引导放大市场社会资本,放大杠杆效应,鼓励产融结合。
(十五)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构建“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全程孵化链条。基金重点投资在花园258、小微企业园、海创园等市本级创业园区内的创业项目、市级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创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非控股母公司)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个人股东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3年内再投资衢州鼓励类产业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
(十六)支持创业类、成长类企业发展。由市绿色产业基金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和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每年在市本级择优选择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程度高、商业模式新颖的创业类企业和在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税收总额平均增长率达到一定标准的成长型企业,根据评审结果,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定金额的天使投资基金扶持;每年在市本级选择一批工业技改、机器换人、工厂物联网、工业节能、科技研发等项目,分别给予每家一定金额的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上述基金扶持约定股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5%。
(十七)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引进私募投资的企业(不包括政府参股的产业基金),每单给予所募资金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非上市公司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每单给予所募资金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公司以及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定向增发、配股及中期票据的,给予企业管理层所募资金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另行增加奖励1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所交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予以返还,其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62.5%奖励给个人;对承受清算企业资产或收购另一企业闲置资产的企业,给予承受方在原企业出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60%的奖励;并购重组过程中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出让方企业;企业以出让股权方式参与并购重组,企业转让股权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出让方企业。对并购重组成功的企业,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出上年以上的部分,按所并购资产占企业期末资产的份额折算,连续3年给予奖励。
(十九)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实现“买壳”、“捆绑”上市,按所融资金投资在本地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报送材料受理后奖励企业100万,上市成功后奖励企业的管理层100万);对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予以奖励。
(二十)支持科技金融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作用,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继续开展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规模,扩容风险资金池规模至5000万元。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活动。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经费补助。
五、培育名企名品名家。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实施工业企业“三名”培育工程,提升衢州制造影响力。
(二十一)鼓励企业创品牌。对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给予10万的奖励;对当年列入省“三名”培育试点工业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市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二)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对首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
六、推进工业绿色发展。聚焦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内外并举,点线面联动,创新服务体制,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二十三)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完善工业项目落地决策咨询服务机制,把好工业入口关,支持引进战略性高端绿色制造项目,鼓励钢铁、水泥等重化产业绿色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省支持的绿色制造项目,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企业、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电能替代应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淘汰落后产能或整治关停企业,按照不超过淘汰设备、生产线评估净值的20%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快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制度,对绿色制造项目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强化工业企业差别化电(水)价机制,实施差别化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机制。
(二十四)支持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对企业节能、节水和循环经济技改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取得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建设的天然气、光伏、光热、热泵等分布式能源项目和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十五)优化政府服务环境。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开展工作;支持工艺美术、中医药等民族传统产业保护与发展;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创办高端论坛和借势借力“走出去”;支持重大产业、新兴产业研究,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谋划;支持组织企业家、高管团队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培训、考察、交流;支持加强工业宣传,进一步营造工业立市氛围;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政府组织的展会在公共布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七、附则
(二十六)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大资金)和科技创新大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管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主任,资管会负责政策修订及实施细则制订、重大资金项目和基金投资等事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科创大资金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科创大资金纳入年度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省级文件规定必须专项申报、专项使用、不纳入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除外。
(二十七)本意见除明确适用范围为市本级的,其他均适用于全市;涉及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资金,除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条款外,均由市财政承担。本政策中出现重复补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县(市、区)企业的奖励和补助由地方兑现,年底与市财政统一结算。除规定的政策及本政策第一款第3条、第二款第4条、第三款第5、6、7、8条外,省部属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十八)种子(天使)、转型升级让利基金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九)除市政府《关于建设衢州市金融投资基金中心的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6〕11号)和招商引资政策继续执行外,其他市级有关工业、科技、小微企业等扶持和奖励政策文件停止执行,招商引资政策由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各县(市、区)兑现。龙头骨干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资管会通过后,经市政府研究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