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促进全市城乡居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手段,聚焦重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创业就业渠道,促进共建共享,实现经济增长和居民增收互促共进,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确保到2020年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家对职业资格证书标准等级调整,衔接落实好调整政策,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落实协议薪酬、持股分红、年薪制、企业年金等政策,探索试行股权制、期权制,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2.落实国家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和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落实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并落实相应薪酬待遇。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和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3.与行业协会 、企业、学校联合,定期开展市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和省级选拔赛,各类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等国际国内赛事,对获奖选手给予适当奖励。通过举办系列技能展示、职业竞赛、巡回报告等活动,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培养支持计划和我市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做法、成效,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县级职教中心、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以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开展全产业链系统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跟踪服务,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实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到2020年,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万人。(市农牧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2.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县(市、区)要整合资源,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既有的和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优先精准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土地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申请、技术推广、教育培训、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发展。(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3.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积极配合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做好我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农保贷”创新试点工作,逐步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建立省农担公司的分支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4.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建设,推动馆陶县等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深化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在实现全市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水平,逐步叠加服务功能,增强服务站的赢利能力,便利农村消费。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依托农产品交易市场和生产基地开展网络分销业务。(市商务局、市农牧局等负责)
5.贯彻落实国家、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相关政策,采取财政以奖代补、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综合措施,集中扶持、引导主产区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设贮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加强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产品产后处理。到2020年,新建或改造升级1000个储藏、保鲜、烘干、分类分级、包装和运销等初加工设施装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达到60%以上。深入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东部以粮油和畜禽加工为主、中部以瓜果蔬菜种植加工为主、西部以林果药材加工为主,大力发展小麦、玉米、棉花、蛋乳、肉类、油脂、蔬菜、果品、杂粮、食用菌、中药材、色素十二大产业链条。(市委农工委等负责)
6.加强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分工协作,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给予联合体内项目重点支持。培育一批以核心加工企业为引领,以产业链为纽带,联系上下游关联企业,带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各县(市、区)积极探索联合体运行模式,培育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重点打造邯郸市誉皓实业联合体、鸡泽县辣椒产业化联合体等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典型,示范带动我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壮大。到2020年,建成10个年产值超10亿元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新增100家,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功能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实现从产品生产合作向产业合作、全要素合作和生产全过程合作发展。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加强对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推进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审改革,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信用担保、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性补贴等。(市委农工委、市农协总会、市财政局等负责)
7.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量化股份获取分红收益。支持将农村“四荒”资源经营权采取确地确股、确权确股等形式,与工商资本对接合作,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支持有旅游资源的地区,以闲置农宅组建或入股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等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深入实施《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邯郸的决定》(邯发〔2016〕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42号)中的相关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2.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万元以下部分提取2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提取15%,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取消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3.专家咨询费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25%。(市科技局等负责)
4.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相关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0%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5.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取得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并且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达成转化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要求与本单位签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将签订协议的书面请求提交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书面请求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达成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等负责)
6.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可通过奖励等办法将部分股权、知识产权等让渡给科研人员。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科技局等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加快推进企业登记网上办理,优化企业登记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审一核”,提高登记效率。(市行政审批局等负责)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人才、税收、金融、土地等各项政策,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版、专栏、专题、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解读政策措施,选树先进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3. 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和支持力度,加强创业辅导师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大众创业成功率。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4.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各金融机构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法人银行业机构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其他银行业机构确保完成上级行制定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持续增长。开展减费让利,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市金融办、邯郸银监分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5.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引导和指导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鼓励和支持产业龙头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功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推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差异化分配试点,根据企业类别、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职业经理人职责定位等差异,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2.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市场规则相符合、与股东利益相统一、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股权激励制度。(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3.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全面清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性障碍,拓宽市场准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企改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4.严格司法程序,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民营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信贷资金等生产要素。鼓励、引导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帮助民营经济主体维护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法律服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落实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试调查制度,建立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的实施办法》(2017-15)有关政策措施,探索规范津贴补贴水平自主申报机制,健全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完善精神文明奖励办法,深化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直接按期满工资确定,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高定两档(两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4.完善基层职称评审,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关于对长期在基层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或越级晋升职称等级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把发展生产、抓好产业扶贫作为主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按照“搭平台、建园区、强龙头、育品牌、解瓶颈、促发展”的推进思路,到2020年,打造省级现代农业园区20个以上、市级现代农业园区40个以上(其中,6个国家、省级贫困县打造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15个以上),分区域、有重点,因地制宜,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设施蔬菜、优质林果、食用菌、中药材、畜牧业、水产业、休闲农业等特色富民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一村一品”产业发展格局。力争在大名县、魏县的251个贫困村建设村级光伏电站;积极探索推广“农户独立经营”、“公司+农户”、“合作社(协会、村支两委)+农户、乡村+旅行社”、“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经营模式,抓好19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建设;提升家庭手工业组织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实施“企业+扶贫微工厂+贫困户”模式,把适合家庭生产的加工环节放到贫困户家中,2018年6月底前,扶贫微工厂要覆盖全市50%的贫困村,实现家庭手工业扶贫和企业发展壮大双赢;建立农特产品网销体系,培训一批电商扶贫带头人、一批示范性网店。(市扶贫农开办、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
2.推广“政府平台引导”、“农业园区拉动”等模式,构建市场主体与贫困群众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由单户扶贫转变为组成利益联结共同体致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贫困户,由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统一经营。2017年底,股份合作组织辐射覆盖到所有贫困村,贫困户入股率达到30%,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成为拿租金、股金和薪金的“三金”农民,使无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成为拿租金和股金的“两金”农民。将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经营性资产划归集体所有,折股参与合作经营。(市扶贫农开办、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3.积极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就业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4.在核算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时,实现就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认定中,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市民政局、市扶贫农开办等负责)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1.认真落实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政策,积极探索基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方式方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网络创业和新业态的扶持,托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2.健全“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机制,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对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加强与京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扩大跨省劳务输出规模。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带动农村劳动力走出国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3.加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对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落实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各项政策。推进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良好运行,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有资本、有技术、有创业经验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各级政府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税费减免、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4.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各类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为技能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结合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成功率。继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就业活动,为各类求职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5.加强县、乡就业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推进就业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和社会困难群体倾斜,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推动就业服务向乡村和边远地区覆盖,推进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打造集多样化、差别化、精细化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就业者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6.培育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构建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主体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补充、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发展,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分别建设一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7.推进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加快建立劳务对接、就业协作机制,畅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信息交流渠道,着力构建准确、高效、全方位的京津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职业培训信息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谋划建设一批市、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改善实训基地条件,逐步构建全市公共实训平台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百万燕赵工匠培养支持计划”。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准入限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高实训效能。加强京津冀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衔接,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联合开展人才交流与培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2.加强校企合作,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建立政府主导、校企互动、行业指导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多样化的校企一体合作办学模式,共同培养适应职业岗位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落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重点建设2个国家级、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2个国家级、5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教育局、市人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3.推动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和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落实补贴政策,加强培训监管,提高培训质量,形成完善的农村劳动力培训机制。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见习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和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财政税收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4.加强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产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富余劳动力的再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培训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等行业转岗职工5000人次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
1.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适当考虑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等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实行低保家庭就业渐退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后主动申报退保的,视其就业或创业稳定性,可以继续给予其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2.认真落实《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做好低保制度与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除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外,要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纳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加强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落实对困难群众的相关优惠减免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坚持托底线、救急难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扶贫农开办等负责)
3.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积极稳妥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好去产能过程中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维护下岗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按照国家规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力度等措施,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风险。实施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补贴政策,对难以缴费参保的贫困人员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1.鼓励金融机构合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促进居民资产增值。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创新理财产品,拓宽居民理财渠道。开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抵押融资,依法增加红利、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市金融办、邯郸银监分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2.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和培训,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增加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股权收益。允许通过动产、不动产投资,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转化为经营性产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市金融办、市行政审批局等负责)
3.推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交易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修改完善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补偿实施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市委农工委、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
4.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等政策措施,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市地税局等负责)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进一步完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现金使用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大力推行公务卡系统应用,对预算部门进行系统培训,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取和使用量。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时发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严格实行目录化管理,坚决取消目录外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2.建立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健全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进行重点监控。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资支付属地政府负责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3.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缴制度,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办税服务模式,优化税收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地税局等负责)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我市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整合全市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国家统计局邯郸调查队、市财政局等负责)
2.加强居民收入统计调查工作,改革统计方法和统计制度,推广住户调查电子记账,提高调查效率和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升对城乡居民收入的宏观监测能力。(国家统计局邯郸调查队、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3.加强我市收入分配政策评估工作,对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情况和增收目标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确保政策落地和增收目标的实现。(国家统计局邯郸调查队、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四、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加强督查考核。实施年度专项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督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大力弘扬勤劳致富和创新创富精神,不断激发全市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