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9号)精神,持续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布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建立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的长效机制,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城镇就业规模稳步扩大,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以上。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5%以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1000元,农村居民收入增幅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幅。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
——城乡、区域、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日益扩大,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快于居民收入平均增幅,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等七大群体,实施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拓宽技术工人晋升渠道,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建立和完善具有激励性、导向性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性薪酬制度,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长,使高技能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特级技师”等制度,由企业按月发放技能津贴。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按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推动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健全完善工资平等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产业工人参与分配决定的权利,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岗聘用,兑现相应薪酬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贯通执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实施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优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畅通技能人才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对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3.构建使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能大赛活动,成绩优异者可破格晋升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加大投入力度,对被认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省级集训基地的,由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性行业技术大赛或岗位练兵活动,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齐鲁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落实引进高端技能人才政策,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鼓励区县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区(县城)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紧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省”建设契机,加大农民培训和促进就业创业力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完善对从事现代农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补助政策,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培育一批“农创客”“新农人”。落实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等项目,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鼓励引导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村大中专毕业生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加大新型女职业农民培训力度,培育壮大新型女职业农民队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委高校工委负责)
2.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鼓励农民采用绿色生态、节本增效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科技信息服务。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金融服务和交易成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扶持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计划,打造全市农产品电商平台。实施“品牌农产品进超市工程”,增加产地直供品牌农产品比重。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鼓励农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农民收入。(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负责)
3.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发展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提供实践平台。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在信贷保险、土地使用、税费减免、机械装备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发展。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重点,积极推动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淄博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市级试点方案》,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扎实推进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开展,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扩大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扩大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鼓励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聘用高端科研人员。支持科研人员依法适度兼职兼薪和离岗创新创业取得收入。督促各类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协商调整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委高校工委负责)
2.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调整,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对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贷款,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地税局负责)
3.进一步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利。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突出知识创造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探索以合同制的方式落实科研人员研发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和知识产权归属权。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重大调研课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剂权限。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建立分类审计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清除创业壁垒,提高创业参与率。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新兴经济领域政策限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消除隐形壁垒。探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压减前置审批环节和事项。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顿,加快实现四项收费清单市、区县全覆盖。(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办负责)
2.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落实“零成本创业”扶持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发放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按规定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力发展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可申请相应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贴息。依托省级经济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等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区域,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小企业和建设运营小型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园、文化产业创意园、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基地,培育发展一批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交流和资源共享空间。加强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大赛等专项创业服务活动。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创建创业型城市(区县)、创业型街道(镇)、创业型社区(村),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3.激励各类人员返乡创业。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各项部署,细化完善支持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强化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加大创业贷款的支持力度,整合发展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区,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依托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园、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等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平台,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专业化服务。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对绿色有机农产品、传统手工艺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和宣传促销,拓展创业空间。做好淄川区、高青县、沂源县等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用足用活开发性金融支持返乡创业促进脱贫攻坚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
4.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创业成员利益分配规则,确保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创业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法查处垄断行为,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扶持发展科研众包平台,将其打造成为撮合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开展合作的第三方专业科研项目管理机构。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继续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落实《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加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支持非上市企业采用增量奖股、超额利润提成、分红权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核心人才实施有效激励。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负责)
2.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落实市场准入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各类隐形壁垒,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落实《淄博市企业家十年培训计划纲要(2016-2025年)》,提升企业家队伍素质和能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化待遇。取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数量限额管理规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自由进入我市执业。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规范司法程序,严格执行先定罪后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制度。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政策,完善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给予公务员平时考核中“称职”以上等次人员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在省统筹调控下,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赋予区县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积极稳妥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完善现行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行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行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有关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和乡村教师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房管局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引导,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传统手工业、旅游、电商、光伏等特色优势产业,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统筹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等工程,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引导扶贫工作重点村及经济薄弱村村村有产业,增加经济收益。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引导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庄、精品采摘园等新型经营主体主动承担扶贫责任,将更多贫困户纳入经营链条。积极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推动农林牧渔等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支持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在邻近的景区景点、主要交通干道游客集散点等设立并销售农副土特等农产品。深入实施电商扶贫工程。支持建设完善区县、镇、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网络,扩大电商服务站点贫困村覆盖范围,提升物流配送效率。(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负责)
2.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积极就业,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人员,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享受低保或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政策。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个人精准扶贫贷款,推动对困难群体的金融支持。(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市残联负责)
3.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农村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机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行“一站式”结算;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便民惠民门诊,实施“两免两减半”惠民政策。探索完善分类社会救助制度。综合运用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按照不同群体和不同困难类型实行分类、梯次型救助,让城乡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救助、临时救助、大病救助;让低保边缘家庭享受临时救助、大病救助;让符合条件的一般低收入家庭享受临时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围绕城乡居民增收强化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深入开展就业促进等六大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1.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动能转换和区间调控的下限,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实施服务业提升行动计划,优化提升传统服务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不断催生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大力发展健康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教育文化体育服务等服务产业,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努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扎实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挖掘就业潜能。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智能产业、数字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培育在线医疗、在线教育等服务模式,促进灵活就业。支持发展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扩大市场准入范围,落实降税减负等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集约集聚发展,带动更多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服务业办负责)
2.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深化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平等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就业歧视。充分发挥经济园区、中心城镇、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就业。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进一步扩大省级产业园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努力打造优质“人才战略”平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结合产业共建,引导劳动力有序转移。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人员流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房管局负责)
3.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完善覆盖城市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完善就业信息发布机制,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精准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借力山东省就业招聘云平台建设,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引导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完善就业统计指标、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移动大数据就业监测,实现就业服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状况动态监测,促进就业信息供需精准匹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依托职业(技工)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建设完善一批功能完备、特色突出、管理规范、运营有序的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格局。加大政府对职业(技工)院校实训中心(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培养“高精尖缺”技能人才,促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从传统技能向现代化技能转变。加快就业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职业(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共建重点专业,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高校工委负责)
2.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完善和调整新型学徒制培训激励政策,逐步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在各类企业中逐步建立“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积极开展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动校企“双主体”育人。加强在职产业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实施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引导激励劳动模范、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特级技师、金牌工匠等高技能人才,积极开展导师带徒和传帮带活动。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山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省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的产业工人,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3.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按照“应培尽培、全员覆盖”原则,统筹组织好各类职业培训工作。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重点面向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去产能安置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职业培训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全体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及时根据居民收入增长及市场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按标施保政策,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实施失业保险金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底线民生保障对象认定机制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兜底保障精准度,实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深入开展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探索将困难职工边缘户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实施就业脱贫工程和就业援助计划,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政府兜底就业范围。按照定点、定向原则,对接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构建到校、到人的教育扶贫体系,从根本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健全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补贴政策。推动各种保障制度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环节的互联互补,加快建立城乡全覆盖、一体化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总工会负责)
3.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积极促进和引导农民工、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支持具备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市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及时救助,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负责)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续完善“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体系,推动更多优质高成长、高技术、创新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丰富居民资本市场投资渠道。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大力发展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鼓励居民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交易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鼓励保险公司设计多种符合居民需求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丰富居民投资途径。妥善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识别与抵御能力,引导居民采取投资组合,以长期投资为理念,增加财产性收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2.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制保障。依法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上市挂牌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完善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实现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
3.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科技人员、技能人才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科技发明与取得科技转化成果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全社会创业创新。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严格规范税收征管,依法落实税收优惠,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有力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建立透明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津贴奖金政策和薪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现行的工资、奖金标准,将应发放的所有个人收入全部纳入银行代发工资账户统一管理,实行非现金结算,资金直接转入职工个人账户。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遏制恶意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负责)
2.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加强对财政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严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有效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落实好国家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市审计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依法依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支持各类人才市场在掌握人力资源市场动态和薪资水平方面更好发挥作用,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市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负责)
2.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增加群体分类。完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体系,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实现传统手工记账采集手段向电子化采集手段的转变,提升调查数据质量。加强对中等收入人群概念、标准的研究。加强国民总收入(GNI)核算和境外净要素收入统计。(国家统计局淄博调查队、市统计局负责)
3.加强收入分配政策评估工作。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分析。研究建立收入分配政策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提高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加强部门间收入分配政策评估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信息资料交流渠道,及时提供收入分配政策咨询建议,为改进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淄博调查队、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围绕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和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推进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做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促进居民增收的有效办法。同时,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牵头部门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一次工作动态等情况。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评估评价机制,每年进行专项和综合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政策评估和分析总结,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注重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