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和意见:
一、鼓励外资投向的重点领域
(一)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瞄准世界500强和境外知名企业驻北京、天津总部或投资公司,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融入我市京津冀协同发展“四地一中心”发展战略,建设我市与驻京津外资企业在先进制造、食品工业、医疗教育和旅游产业合作的新样板,加快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我市“十三五”规划的产业发展布局和定位,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与我市深入合作,加快推进“五基地一中心”建设,围绕精品钢材、先进装备制造、食品工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中国北方重要的商贸物流中心等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引进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一批重大项目。
(三)聚焦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集群和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养老服务等现代服务产业。加大新开放服务业领域引资力度,积极引进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外资企业,推动全市服务业向中高端发展。
(四)聚焦大气污染防治。支持和引导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投向绿色交通、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煤改气”、“煤改电”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组织有关企业和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项目积极对接省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建立的“蓝天基金”,推动一批重点项目争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五)聚焦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外资与我市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进行合作,参与我市京津冀一体化基础设施、扶贫公路、西部旅游环线、城市快速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发展各类轨道交通,参与防洪抗旱水利工程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等参与管理运营,同等适用有关支持政策。
(六)聚焦总部经济和人才引进。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补助。建立人才引进发布机制,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来邯创新创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科研经费和安家费等方面给予补贴。
二、强化政策保障
(一)优先纳入省市县重点项目管理。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县共同向省申报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其中符合我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四地一中心”发展战略和“十三五”规划发展方向的直接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纳入县级重点项目管理。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实施“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着力推进重点外资项目落地生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二)落实政策性奖补。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与省的对接力度,完善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外商设立研究机构、人才引进等相关信息,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科技专项资金、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外专百人计划”科研经费及安家补贴、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支持资金、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奖补、主板、创业板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项目、研发机构在我市健康稳定发展,引进高端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市县两级也要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统一审批标准。内外资企业在项目核准和备案、企业设立、工商注册、外汇登记、业务牌照办理、资质许可、政府特许、标准制定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程序。各部门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闭环推进机制。建立外商投资项目在谈、签约、审批、开工、在建、投产闭环协调推进机制,从项目招商到竣工投产,推行全过程领办代办。创建跟踪服务档案,畅通上门服务、企业免跑的绿色通道,逐企逐项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鼓励各县(市、区)针对产业特色和重点领域制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聚集各类要素资源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建立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协调机制,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进行统筹协调,保障重点外资项目建设用地。对在省市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外资项目,各县(市、区)要确保其当年开工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强化水电路气运热信等各种生产要素保障,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对接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并购基金、上市平台等全链条基金体系,完善股权、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的意见》(邯政字〔2016〕8号)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不含展示、孵化等板块)的给予30万元补助。(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加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建设,统筹设置相关专业和人才培养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等全过程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的,由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省市新兴产业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贸易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外资企业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公平参与各级政府采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十)加强诚信和法治建设。对政府与外商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依法保障顺利履约,信守项目招商、落地、运营全过程服务承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谋划建立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为外籍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必需的高级技术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加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等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构建权益保护机制。构建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邯郸海关、邯郸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与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优化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机制和流程,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问题,切实保护外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邯郸海关、邯郸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强开发区集聚能力。推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集中引进一批能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引发产业裂变、增强发展后劲的一流高新技术项目。实行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双招双引”工程,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高端海外优秀人才到开发区创新创业。以开发区为依托,创建一批主体功能突出、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别产业园区,并量身定制相关支持政策。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已有外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延伸上下游产业,实现产业集群集约化发展。(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招引外资便利化水平。鼓励市级重点招商平台和各县(市、区)重点招商人员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优先安排、重点保障。提高招商人员临时因公出访的便利化水平,在不突破全市总批次和总批量的情况下,招商人员可适当突破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大外资重点来源地的招商力度。(市外侨办负责)
三、强化协调督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区域利用外资工作,协调解决利用外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各负其责、首问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中央和省市关于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落实到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定期调度。建立健全定期调度通报制度,每季度末对各县(市、区)实际利用外资总量、增速和完成年度进度情况、签约外资项目数量及履约情况、新建项目到位外资(含增资,不包括利润留存)占比情况等进行调度,研判实际利用外资形势,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利用外资应统尽统。季初对各县(市、区)各项指标上季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加压促动。市政府实时对各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对全年没有签约外资项目或签约外资项目履约率排末位的县(市、区),在下次集中签约项目筛选中予以适当减分或取消上会签约资格。(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配合)
(三)严格考核奖惩。对实际利用外资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县开展的各类组织表彰。对利用外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县(市、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