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建设“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基地”),进一步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全要素的“双创基地”,助推创业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引导创业者创业创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动“双创”工作开展,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机制运作、鼓励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闲置商业地产建设“双创基地”,助力加速创业企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带动就业、推动创新。
二、“双创基地”的认定及变更
(一)基地功能。为小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及相应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指导培训、资金对接、发展评估、管理营销、人才引进及企业发展等各项创业扶持服务;协助创业企业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等。
(二)“双创基地”设立条件。市本级“双创基地”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场地作为“双创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产权所有者1年以上未能出租或使用的商业场地;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通信、网络、消防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提供会议、培训、路演、展示等创业服务相关配套设施;具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相应资质1年以上;地点在市辖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之内。
(三)“双创基地”认定程序。“双创基地”的产权所属单位及运营管理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并向社会公布(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列为“双创基地”筹建计划单位;以6个月为筹建期,用于基地建设及企业入驻等事宜,其中,前3个月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筹建认定期,后3个月为项目入驻认定期;筹建完毕,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通过后,授予“邯郸市双创基地”及“邯郸市双创基地管理服务团队”牌匾,开展运营管理,享受补贴期限为自审核设立之日起36个月。
(四)认定“双创基地”需提交的材料。
1.场地所有者需提交的材料。属于产权所有者1年以上未能出租(经现场审核且公示不少于10天)的场地,产权属单位所有的,需提供产权所有单位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产权证明;产权属个人所有的,需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产权证明。提交与运营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签订的合作运营管理协议。
2.运营管理团队需提交的材料。“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开户银行账号、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合作运营管理协议以及基地建设报告,基地建设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及市场推广计划等。
(五)“双创基地”管理服务内容。为每户入驻企业提供不超过200平米的企业经营场地;作为“双创基地”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及产权所有者;跟踪指导评估入驻企业的经营及带动就业等情况;协助入驻企业解决其他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相关问题;为入驻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创业企业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协议,创业实体年中、年度考核评估表,实现利润及纳税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相关资料);排查基地内的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做好入驻企业的年中、年度考核工作;“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团队需留存各项服务记录资料。
三、“双创基地”入驻企业的扶持和管理
入驻企业在“双创基地”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入驻期满后鼓励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间第1年租金可享受同等面积的补贴。
(一)入驻条件。设立5年内各类小微企业及创业者创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入驻“双创基地”:成型小微企业入驻上年度纳税额1万元以上;入驻上年度12月底带动就业3人以上;创业者入驻创办企业,需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入驻程序。
1. 申请入驻。入驻企业需提交入驻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含复印件)及企业发展计划书、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创业者入驻创办企业,需提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及项目计划书。
2. 资格审核。“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入驻企业资格、企业发展计划书内容、财务报告及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项目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对经过评审认定可以入驻“双创基地”的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反馈至“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
4. 办理入驻。产权所有者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与入驻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入驻资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明确退出机制。由“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上报退出备案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由“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下达退出通知书,终止入驻协议。
1. 申请退出。入驻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应向“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提交退出书面申请,“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受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于5日内办理退出。
2. 勒令退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可勒令其退出,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被工商行政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因企业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擅自转租或拒绝按时向“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上报相关资料及所报材料内容失实、连续3次整改无效的。
3. 其它事项。入驻企业腾退的场地,由“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按程序安排新企业入驻。协议期满入驻企业提出继续租赁“双创基地”场地的,由入驻企业与产权所有者(或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通过“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四、对“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考核。“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双创基地”的运行情况和服务开展情况,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其它相关数据和资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对“双创基地”建设运营、提供综合服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二)管理。“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未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年度内被入驻企业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扣减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运营管理资格。年度(中)考核评估连续2次不合格或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政府相关补贴资金的,取消该运营管理团队的运营管理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资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
1. 运营管理机构补贴标准。按入驻企业户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3000元;网络补贴每年每户300元。
2. 产权所有者补贴标准。按入驻企业户数,给予产权所有者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赁补贴,场地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包括建筑公摊面积)每天1元;按照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建设的会议室、培训、洽谈、路演、展示等创业服务相关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租赁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7.3万元。对期满与产权所有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租赁合同,并按照原场地同等使用面积租赁场地的企业,给予产权所有者一次性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原入驻基地协议中写明的使用面积,按照每平米每天0.5元计算补贴资金,补贴期限为1年。
(二)补贴程序。“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及产权所有者每6个月申报1次管理服务补贴、网络补贴及租赁补贴,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附考核报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将管理服务补贴、网络补贴拨付“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账户,将租赁补贴拨付产权所有者账户。“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及产权所有者在资金到账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奖励资金。对“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团队运营情况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以入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为基数计算,具体为:
1. 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较基数增长50(含)-100万元,且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低于5人的,给予“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奖补资金15万元。
2. 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较基数增长100(含)-150万元,且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低于6人的,给予“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奖补资金30万元。
3. 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较基数增长150(含)-200万元,且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低于7人的,给予“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奖补资金45万元。
4. 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较基数增长200(含)万元以上,且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低于8人的,给予“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奖补资金60万元。
“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及达到相关奖励条件的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向“双创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拨付资金。
(四)资金管理要求。对“双创基地” 运营管理机构及产权所有者给予的奖补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的,一经查实不予奖补,已发放的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