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稳定和促进全市各类人员就业创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实现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良性互动
(一)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就业作为优先目标予以重点考虑,同等条件下要对带动就业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激发经济升级和扩大就业内生动力。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的制定,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培育新兴业态和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生物、信息技术、数字创意、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引导资金更多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大力培育一批新兴业态产业,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竞争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兴业态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者投身新兴产业,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经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网络电商等新兴业态企业和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未进行登记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力军作用。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吸引更多的科技成果到我市孵化转化。建设一批“双创”基地,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家、技术专家和创客团队,打造创客“栖息地”和“聚集区”。深入开展帮扶企业活动,取消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制度交易和企业用能、用工、物流等环节成本。充分利用闲置地产,建立各类创业服务平台,吸引中小微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质量提高同步。着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坚持“调旧”“育新”协同发力,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着力发展壮大新动能,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抓牢抓实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促进众创空间、创客工场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突出园区特色发展、产业集群发展、企业转型发展,协调发展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形成产业转型促进就业扩大新格局。有效激活潜在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投入力度,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发展委、市体育局等负责)
二、构建就业创业促进保障体系
(一)形成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政策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全面提高服务效能。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对重点项目全程帮办代办,为企业排忧解难,调动劳动者创业创富积极性。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市行政审批局、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二)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提供岗前培训、技能提升服务和补贴。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便利。按照政策要求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促使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升级,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利用闲置场地试点建设“双创基地”,持续帮扶创业实体成长,激励创业精神,倡导创新驱动、人才驱动,助力扶持创业项目产业化发展。将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入驻创业园创办企业及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给予房租、物业费、电费和采暖费等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等负责)
(四)全面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推动综合实训基地和特色产业实训基地建设,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推动各类常住人口都能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力度,开辟多种就业渠道。推进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线上线下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强监管规范招聘活动,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市、县两级都要确定一所以上医院为入职体检定点医院,体检结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规定全省互认,避免重复体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注重就业形势综合统计分析。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就业统计监测各项指标的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作用。通过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等各类数据指标的比对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避免出现规模性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等负责)
(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4050”人员。申请认定当月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且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二是残疾人员。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三是城市低保对象。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失地农民。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失地后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五是“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登记失业达30天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一名成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等负责)
三、帮扶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密切配合,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要做好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基层岗位征集、人员招募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工作,拓宽基层高校毕业生晋升渠道,完善基层高校毕业生职称评审制度,畅通基层选人渠道,采取选聘方式加大招聘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对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房租、物业等各项补贴。在创业孵化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享受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落实政策福利待遇,做好基层高校毕业生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力度。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逐一开展就业创业帮扶,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就业创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二)稳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使用去产能专项奖补、就业补助等资金,为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供持续的资金保障。充分发掘去产能企业内部安置职工潜力,通过落实转岗培训补贴等,以政策补贴鼓励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对企业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积极稳定就业岗位的,运用援企稳岗政策给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失业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吸纳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的各类企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去产能失业职工入驻,落实相关政策,提供全程扶持。对去产能企业失业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鼓励灵活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通过市场途径确实难以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督促新就业单位为吸纳的失业职工办理参保缴费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负责)
(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不断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发展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组织农民工外出就业,重点针对京津用工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探索推进乡镇劳务输出实体化模式。结合当地特色经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有技术、有资金、有创业经验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各县(市、区)要重点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给予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扶贫农开办、市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四)促进其他群体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房租物业补贴、电费采暖费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实施“阳光安置”。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帮扶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公益岗位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制度,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同等就业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负责)
四、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各项补贴政策
(一)落实扶持就业补贴政策。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吸纳补贴、房租物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助、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充分发挥企业带动就业作用。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按全省当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到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按200%计发。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大学生见习岗位带动大学生就业创业作用,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可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补贴可提高10%。提升培训质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0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提高10%。各类企业吸纳去产能分流职工,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二)落实鼓励创业补贴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3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可按每人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各类人员入驻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管理服务、场地租赁、电费、采暖费等各项补贴。继续实施就业创业精准脱贫工程,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牧局、市扶贫农开办、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等负责)
五、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层层分解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共同抓好各项政策落实。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把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创新方式方法,明确工作重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狠抓政策落实。健全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实效,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提高服务能力,贯彻落实各项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