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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砖瓦陶瓷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麦肯咨询 浏览量:1173 来源:http://www.maiken8.com 进入: BBS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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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德州市砖瓦、陶瓷、玻璃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砖瓦、陶瓷、玻璃(制品)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订;
3.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3.6《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3.7《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3.8《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3);
3.9《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3—2013);
3.10《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3.11《关于山东省日用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鲁环函〔2015〕189号);
二、基本规定
1、企业应合法经营,必须具备生产资质、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环保手续等基本要件,并且符合产业政策。
2、企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环保负责人和环保专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将各项环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3、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要求,将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各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所有废气污染物排放同时满足国家、省排放标准要求。
4、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5、企业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所有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应实现密封环境内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6、企业必须在产生扬尘污染的主风向配置扬尘监测设备,实时监测PM10等扬尘指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7、企业必须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烟气排放浓度和PM10浓度指标电子公示牌,向社会实时公布上传至监控平台的烟气排放浓度和对应标准值以及PM10浓度指标。
8、企业露天堆场、运输道路、洗车台、生产车间等扬尘污染治理设施重点位置必须建设360度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9、企业对因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厂区周边扬尘污染行为负责,应采取道路保洁、土地绿化等措施,消除对厂区外环境的影响。
10、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标准后,本导则中对应内容按照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三、技术要求
1、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1.1物料堆场及厂区必须实现地面硬化。对于未全部硬化的,必须改造合格。
1.2物料堆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档、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专业设计能力和安装能力,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2.1堆场与上料口之间,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其他周围必须全部建设防风抑尘网。
1.2.2防风抑尘网高度要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简易皮带机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6米,防风抑尘网高度不得低于9米。
(2)采用推土机、装载机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3米,防风抑尘网高度不得低于5米。
1.2.3对于已经安装防风抑尘网但高度不够的,必须采取增加防风抑尘网高度或降低多对高度进行改造。
1.2.4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由专业设计单位按建筑设计规范设计。
1.2.5建筑物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密目式安全立网的阻燃性能、外观尺寸、网目密度等指标要符合标准要求,网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
1.3露天堆场应设置喷淋设施或用覆盖网(布)覆盖。设置喷淋设施的要符合下列规定:
1.3.1企业要安设固定式和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物料场:
(1)喷枪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洒面积必须覆盖堆场全部区域。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2)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恶劣天气,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覆盖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喷洒次数,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3)喷洒水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1.3.2用覆盖网(布)覆盖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物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要防晒、防风。
(2)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能有死角。
(3)破损的覆盖网(布)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1.4物料堆场采用封闭料仓、地下料仓等全封闭方式存放,且物料转运环节不造成扬尘污染的,可以不配置围挡、覆盖、喷淋等设施。
2、上料防尘技术标准
2.1目前上料的主要方式为:堆场—装载机(铲车)—上料机—皮带机—粉碎工段。
2.2装载机(铲车)给皮带机落料口上料时,上料口应在封闭的空间内部,必须有洒水装置或灰尘收集装置。
2.3使用皮带机运送物料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
(2)皮带机两侧应设置挡风板,挡风板高度应高出皮带机50-80厘米。
(3)皮带机尾部应进入到安放粉碎机的厂房内部,进入粉碎机裸露落差不得大于1米。
3、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3.1生产设施包括物料粉碎机、混合机、成型机、烘干等。生产过程要在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集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2物料粉碎机应设置单独的机房,要有收集、除尘系统。收集除尘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收集除尘设备必须是专业厂家设计、生产的合格产品。
(2)收集除尘系统的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3)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4)必须能保持正常运行。
3.3混合机、成型机、烘干设置于室内,产尘部位设置收尘设施及处理措施。
3.4对物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等产尘生产环节,凡经除尘治理后仍对外环境排放扬尘的,必须建设集中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排放要求。
4、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
4.1进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实。
4.2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实,车辆底盘、车轮和车身周围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尘上路。
4.3必须设置洗车台。洗车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洗车台总长度不低于7米,总宽度不低于5米,两侧要有挡板。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车辆清洗时间不少于5分钟。
(2)洗车台处应设置两级(或三级)沉淀池,洗车污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污泥定期清理,合理处置。
4.4未安装洗车台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安装;已有洗车台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改造。
5、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5.1厂区内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5.2道路每天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恶劣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5.3厂区内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洒水车或喷洒两用车。建立专职或兼职保洁队伍。
6、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6.1厂区周围必须种植防护林,防风抑尘网两侧至少栽种3-5排泓森槐、速生杨等高大乔木,场外有条件的应加大防风带宽度,增加防尘效果。裸露地面必须种植草皮、全部绿化,厂区内种植树木、花草,应选择满足吸尘和减弱风速的树种。
6.2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6.3已有防护绿化的单位要加强养护;没有防护绿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种植。
7、烟气治理技术标准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烟气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设施,并安装排气筒。窑炉烟气必须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7.1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7.2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7.3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必须能保持长期稳定运行,烟尘、SO2、NOX排放能够满足国家、省排放标准中较严格的排放限值。
7.4排气筒永久性采样口和烟气(烟尘、SO2、NOX)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范要求建设。
8、视频监控技术标准
8.1厂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做到监控系统全覆盖、无盲区,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加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地方。
8.2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高、有效像素达到200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全方位360度旋转。
8.3加强视频监控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对厂区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
8.4必须安装硬盘录象机用于存储监控视频,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8.5视频监控系统必须确保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
9、污染源监控技术标准
9.1电子公示牌安装标准,按照济环函〔2016〕78号文件要求执行。
9.2厂区PM10监控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9.2.1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9.2.2监测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应满足HJ 655-2013的要求。
9.2.3分析方法应准确可靠,能够保证24小时实时监测厂区PM10的浓度。
9.2.4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四、预警及应急响应
1、企业必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2、企业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根据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排放负荷。
五、责任落实
砖瓦、陶瓷、玻璃等企业应履行好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环保义务,按照导则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标准,落实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地方环保、经信、国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各项治污措施按期落实到位。对按照导则要求完成整治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对不按导则要求进行整治的,要限期实施停产整治,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治的,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关停。
六、其他要求
1、非烧结砖瓦使用外部热源且无煤烟排放的,只需做好各项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
2、燃气窑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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