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56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制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改革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为推动大连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大连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面向国家战略,服务大连发展。按照国家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具体要求,坚持围绕大连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促进我市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以激励自主创新作为我市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激发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和创业活力。奖励具有较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较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较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应用转化。以突出价值导向和鼓励应用转化作为我市科技奖励改革的主要方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鼓励科研人员面向社会需求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活动,奖励具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
--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权威。以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我市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评奖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和评审专家评奖的严谨性,明晰管理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主要任务
改革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工作,形成科学、权威、突出导向性、彰显荣誉性的科技奖励制度。
(一)实行提名制。
按照国家要求,改革现行科技奖励推荐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并逐步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评选有不同侧重:技术发明奖侧重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侧重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
定额。按照“提高质量,减少数量,优化奖励结构”的改革方向,我市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总数不超过100项,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别限定各奖种及其一、二、三等奖的授奖数量。
(三)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最大限度避免搭车报奖、拼凑报奖的现象,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和同一成果重复报奖。
(四)明确相关职责。
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五)增强科技奖励活动公开透明度。
面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各奖种及等级的授奖数量,对各奖种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六)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
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
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我市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七)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依托市内主流媒体,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三、工作实施
(一)市科技局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市科技局制定《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完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相关办法,从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大连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三)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