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科技创新政策环境,激发“四个辽阳”建设活力,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企业,再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资金。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企业适当奖补,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投入。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补助资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在我市投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奖励资金。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至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个单位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智能制造服务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服务试点示范项目建成后,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10万元。
第二章 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七条 众创空间认定补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在我市投资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孵化服务机构,被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被认定(备案)为省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八条 科技活动经费补贴。支持众创空间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经认定给予40%活动经费后补贴,每家众创空间每年活动经费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补贴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专业服务机构免费场地政策。鼓励专业服务机构进驻我市各众创空间为初创型企业提供法律、人才、知识产权、高企培训、投资、咨询、认证、技术转移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相关服务。对进驻众创空间提供服务,发挥“一站式”服务功能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后,由政府连续三年向众创空间购买场地服务,免费提供办公场地。
第十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我市企业及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我市转化的,在辽宁赛区获得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二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三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入围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且获得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二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三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一条 贯标企业补助资金。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补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中国商标金奖奖励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辽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补贴资金。对获得辽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企业,还本付息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奖励资金。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就地转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8%至10%给予我市买方企业资金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资金。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及团队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且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能够产生巨大效益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对科技人员在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在评聘职称时,可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章 解 释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各项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审核兑现。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