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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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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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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森林防火指挥体系2.2扑火指挥2.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4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3.2林火监测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逐级响应4.2响应程序4.3响应措施4.4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5.2调查评估5.3总结报告5.4奖励与责任追究

  6保障措施

  6.1扑火力量保障6.2交通运输保障6.3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保障6.4通讯与信息保障6.5扑火物资保障6.6扑火资金保障6.7培训6.8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州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1.4.2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4.3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1.4.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5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1.4.6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公安消防、驻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力量为辅。

1.4.7市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市指导性;县(区)、开发区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和林区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类: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森林防火指挥体系

2.1.1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是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工作。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全市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市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市内各类开发区、旅游区、国有林场、生态林场、森林公园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森林火灾。

  跨县(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区)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2个以上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时,应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驻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市森防指组成与职责

  市森防指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滨州军分区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与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火灾市级层面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市林业局: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森防指有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灾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提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有关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林业局协调落实森林火灾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扑火现场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学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和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森林火灾扑救所需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火场及周边地理信息数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局:增援扑火兵力及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提供运力保障。

  市水利局:提供全市大、中、小型水库、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滨州传媒集团:组织发布火灾现场森林火险等级,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突发森林火灾的环境监测。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全市森林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配合森林景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要求导游在带团行程中提醒游客不带火种进山,服从当地的有关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内的绿化带、绿地草坪等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监督;协助处置森林不安全因素,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火场附近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附近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对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火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火场及周边天气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滨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滨部队和指挥民兵预备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滨州支队:负责组织协调驻滨武警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4市森防指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市森防指办公室下设综合调度组、指导协调组、专家与通讯组,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工作组。

2.4.1综合调度组:组长由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森防指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开展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申请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灭火;及时与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沟通了解火灾扑救情况,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对外信息发布;及时处理反馈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报告。

2.4.2指导协调组: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落实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根据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申请协调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增援力量。

2.4.3专家与通讯组:由市森林防火、应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建立与指导协调组的通讯联络和信息沟通。

2.4.4火场工作组:由市林业、气象、通讯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组成。负责督导落实上级对森林火灾的指示精神,指导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制定扑火方案,协调增援扑火力量和物资的落实,承办市森防指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

3.1.1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预警发布:市气象、林业、传媒集团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手机短信息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1.3预警响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有关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远程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林火监测

  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3.3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森防指报告:(1)属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国有、生态林场的森林火灾;(2)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4)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5)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6)需要省森防指增援扑救的森林火灾;(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逐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乡镇(街道)、县级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市森防指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市级预案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根据火灾情况报告,当火情出现符合市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市森防指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市森防指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专家组成员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市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3.1组织调动队伍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或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4.3.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4.3.3救治伤员

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组织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

4.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采取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落实扑火安全措施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应及时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情况,注意可能发生危险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扑火队伍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在扑火前检查扑火人员携带的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及时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立即报告。

4.3.6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和抚慰遇难者家属工作。启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4.3.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8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由地方公安机关配合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火灾肇事者。

4.3.9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情况,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物资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逐级归口上报信息,确保报告信息内容详实准确。积极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畅通。

4.3.10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3.11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经所在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在市级层面设定Ⅲ级、Ⅱ级、Ⅰ级3个响应等级。

4.4.1市级Ⅲ级响应

4.4.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3)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的;(4)森林火灾发生在森林公园、湿地、风景名胜区或者国有、生态林场的。

4.4.1.2响应行动(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2)必要时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3)根据需要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增援;(4)向市森防指报告火灾处置情况。

4.4.2市级Ⅱ级响应

4.4.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市级森防指应根据扑火需要,向省森防指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1)发生森林火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燃烧超过2小时,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法有效控制的;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4)森林火灾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交界地区的。

  4.4.2.2响应行动

(1)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市森防指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2)市森防指命令火场指挥机构各工作组到达指定位置,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3)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等扑火力量增援;(4)协调做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准备工作,视火情发展申请增援;(5)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4.4.3市级Ⅰ级响应

4.4.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市森防指指挥报告情况,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1)发生森林火灾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3)严重威胁到城镇、居民地和重要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社会稳定的。

4.4.3.2响应行动

  在市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行动:(1)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省森防指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并统一向增援力量安排部署扑火任务;(2)配合省森防指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落实有关保障措施;(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5.2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5.3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市森防指根据省森防指和市政府的要求,上报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保障措施

  6.1扑火力量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滨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级区域增援时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

  跨县级区域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

  跨县级区域调动驻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别商滨州军分区、武警滨州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到达火场后,扑火救援队伍后勤保障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

  6.2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3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市森防指根据扑火需要,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所在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单机日飞行作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飞行安全。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区)、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市森防指统一调度,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火灾发生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至市森防指办公室。

  6.5扑火物资保障

  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森防指所储备的扑火物资,重点用于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需要。

  6.6扑火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7培训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滨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6.8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每年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或者网上推演。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森防指办公室备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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