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作为城镇体系的重要节点,对于扩内需稳增长、提高城镇化水平、发展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内需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22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黄蓝两区开发建设重大机遇,以富民强镇为目标,以统筹推进城镇化为方向,坚持好中选优、重点培育,通过深化改革激活内力,调整结构提高效益,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激发示范镇科学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努力把示范镇培育成为县域产业成长的新载体、创业发展的新平台、人才集聚的新高地,带动全市小城镇提升建设和发展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快培育和发展,“十二五”期间,省级示范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市级示范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5%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培育出一批布局合理、经济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特色鲜明、进入全省先进行列的小城镇。通过发挥示范镇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市小城镇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人口规模明显扩大、城镇面貌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准确定位,搞好科学规划。示范镇规划要着眼于增强示范镇集聚辐射能力,发挥其区域优势和带动作用,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重新修编或调整示范镇总体规划,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示范镇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合理确定人口用地规模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产业支撑,夯实发展基础。示范镇要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把培育支柱产业、专业市场与“走出去”战略紧密结合,善于整合利用周边县、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的资源。要做好产业引导,立足自身优势,主动承接大中城市项目、资金和技术扩散,大力培植1—2个主导产业,实现“一镇一品”,培育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农村工业企业进行体制、科技和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完善设施,提升承载能力。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建设与示范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倡和鼓励示范镇与周边乡镇共建共享。加快完善路网、水网、电网,加强供气、供热、通讯、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镇域基础设施和环卫管理一体化。优化人居环境与发展环境,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较为健全的社会事业管理体系。加快上接县城、下联中心村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形成以示范镇为基本平台和关键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模式,大幅提升示范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示范镇的公共服务功能。
(四)突出特色,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好山岭、河流、林地等自然景观,珍惜和保护古建筑、老街巷、特色民居等人文景观,发掘和弘扬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突出小城镇地域文化特色。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重点建筑物,努力建成一批小城镇建筑精品,鼓励示范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四、政策措施
(一)适时调整城镇规划,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编制示范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专项规划,在示范镇优先安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相应进行调整优化,把经济、社会、生态等目标落实到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上。示范镇镇域内的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尽量在镇区安排。提倡行政村的撤并,鼓励分散的自然村向示范镇建成区或中心村搬迁,建立城镇社区。加快编制示范镇详细规划,到2013年底实现建成区详细规划全覆盖。强化小城镇规划监管,确保规划有效实施。2.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的要求,改革示范镇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示范镇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强调上下对口、组织形式一致。当示范镇镇区人口、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在全县(区)乡镇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额不突破前提下,适当增加示范镇的编制。市级以上开发区设在示范镇的,鼓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区)一级驻镇派出机构,由镇管理或以镇管理为主。垂直管理部门的驻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政府的监督,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征求镇党委意见。3.根据示范镇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放权、高效便民、分类指导、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扩权强镇。
———赋予示范镇县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由示范镇审批、核准、备案;需上报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示范镇初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
———依据经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示范镇城建部门办理并发放镇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非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部门直接交办给示范镇行使。镇域范围内城镇交通、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罚,由示范镇相应机构或委托示范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其他由县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能,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由县级部门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办理;也可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依法以委托的方式,由示范镇行使。
所有下放、委托给示范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县(区)政府要编制示范镇扩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运行。对示范镇的重大审批事项,县(区)政府应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实行“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增强示范镇自我发展能力。
1.科学确定县(区)示范镇财政体制,调动县、镇两级积极性。按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提高示范镇收入留成比例,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县(区)与示范镇的财政体制。2.整合各级对于乡镇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向示范镇倾斜。在省财政每年给每个省级示范镇安排示范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县财政不低于省补助资金的规模进行配套,市级财政每年为每个示范镇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市级示范镇所在的县(区)财政以不低于1:1的标准进行配套。加大对示范镇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示范镇社会事业发展。
(三)优化土地资源利用,形成示范镇建设集约用地机制。
1.支持示范镇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工矿废弃地调整利用,鼓励示范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工作,促进城镇化建设。从2013年起,每个示范镇安排2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和工矿废弃地挖潜指标,应保证主要用于本示范镇建设。对因建设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对因建设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示范镇,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占补平衡。在县(区)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报请批准机关调整示范镇基本农田保护率。2.城镇规划区周边农村居民点的迁移要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对按规划向示范镇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置换到示范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在县(区)区域范围内,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审批允许集中进城镇落户人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示范镇规划区内为迁移农民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复垦的前提下,经批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园区选址建设。3.建立存量闲置土地与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库,加强用地调控,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产业化。4.扩大示范镇的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在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同时,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入股等配置方式。对企业用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降低出让年限、租赁等方式,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四)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非农产业向小城镇集聚。
1.高标准建设特色工业园区,鼓励农村工业向园区集聚,推动“镇园融合”。搞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功能,实施优惠政策,为企业进区创造良好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经批准可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2.对进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园区内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优先安排财政相关资金和财政贴息等。在园区内,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依法取得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联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园区外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超过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则上集中到园区内兴建。同时,要采取环保、用地控制等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
3.示范镇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便民服务组织,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理乱收费力度,规范各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示范镇建设筹资渠道。
1.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对示范镇的信贷支持力度,依照相关规定在新增存款中按一定比例在当地发放贷款。鼓励示范镇设立村镇银行或其他分支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有条件的示范镇可建立专门的机构,筹集和运作城镇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要围绕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把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着力点,进一步完善农民工金融服务。2.鼓励示范镇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有条件的示范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示范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申请发行债券等方式,探索直接融资的渠道。3.推动公用事业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良性循环机制。根据管理专业化、养护市场化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革环卫、园林、房管、市政等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养管分离、建管分家。
(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小城镇集聚。
1.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示范镇集聚。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滨政办发〔2012〕37号),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和原有放宽户口迁移的基础上,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制度,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结合就业创业、旧村改造、迁村并点,自愿、就近到小城镇落户。鼓励小城镇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更多招收录用农村职工,与职工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使职工在小城镇落户安家。2.培养引进人才。加强示范镇人才培养、引进与交流工作,支持示范镇引进规划、建设、财经等专业技术人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示范镇创业,落实相关政策。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示范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均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就学、就业、兵役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的权利、义务相同。3.结合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加快示范镇驻地及周边村庄整体改造,建设住宅小区,吸引镇域农民进镇落户。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筹城乡就业,将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一就业政策和服务范围。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滨州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级要高度重视示范镇的改革和发展,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解决示范镇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体制性矛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支持和指导示范镇实施综合改革,协调配合,共同促进示范镇的发展。
(二)强化督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示范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示范镇建设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督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县(区)和示范镇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把示范镇建设与发展成效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考核机制。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拟定示范镇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每年考评一次。建立示范镇建设动态管理制度,对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慢、连续2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镇资格。将示范镇建设及小城镇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县、镇两级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考核内容。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示范镇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提出明确目标,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推进我市小城镇发展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