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6]204号)以及济宁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范围
济宁市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
二、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由污染排放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激励指标四大类构成。
(一)污染排放指标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关键指标,指标主要从地表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要素来考察企业污染行为。针对各环境要素,企业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处理率应达到100%,综合利用率大于80%。
(二)社会影响指标主要从社会影响来考察企业环境绩效,包括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及群众投诉等。
(三)环境管理行为指标主要从企业环境管理角度来评判企业的环境绩效,主要指企业落实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环保行政许可、按期缴纳排污费、按期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及信息化公开情况、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四)环境激励指标主要从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义务来考察企业环境行为,包括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愿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或总量控制、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获得环境有关表彰奖励、积极参加环保公益活动、环保工作创新等方面。
三、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标准
根据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按照以下标准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评价“红榜”和“黑榜”名单:
污染排放指标(一个月内三次以上不达标)、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情况(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累计积分12分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上)、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群众多次投诉(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六项指标为否决项,只要有一项达到条件的企业即可列入“黑榜”;污染排放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环境管理指标三类指标均符合要求,且环境激励指标中符合一项以上,可以进“红榜”。
四、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程序
每半年末10日内,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归集评价单位污染排放、社会影响、环境管理、环境激励等指标信息,按评价程序及标准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信用“红黑榜”推荐名单,经市环保局局党组研究讨论,由局长签发后按规定进行报送、发布。
五、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结果的发布
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结果每半年末组织评价发布一次。市环保局将在官方网站(www.jiningepb.gov.cn)发布并报送至市信用办、市文明办,结果将同步上传至“信用济宁”网站并录入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六、奖惩机制
(一)列入“红榜”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环保部门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2、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3、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4、支持参加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二)列入“黑榜”名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2、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处罚;
5、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
6、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建议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7、济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七、其它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名单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为一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红榜”的企业,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环境违法违规或其他环境失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向评价单位提出申请删除其信息;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向评价单位提出申请删除其信息。
本办法由济宁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