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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
麦肯咨询 浏览量:1151 来源:http://www.maiken8.com 进入: BBS
关键词:特色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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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引导特色小镇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苏发改经改发﹝2017﹞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是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功能、社区特征的空间载体,是区别于建制镇、产业园区和旅游景区的“非镇非区”产业发展平台。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是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的重要平台,落实“两聚一高”新实践和种好“常州幸福树”的重要载体,对我市加快改革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城融合和传承展示独特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导向、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市场主导、节约用地、分类施策的原则,按照“谋划一批、培育一批、创建一批”的工作要求,形成省、市、辖市(区)三级特色小镇梯度培育、上下联动、滚动推进的培育创建格局,力争通过3-5年努力,培育创建20个左右产业特色鲜明、多种功能叠加、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宜业宜居宜游的市级特色小镇,重点打造6-8个省级示范特色小镇,彰显常州产业特色、突显江南人文底蕴、引领区域创新发展。

三、创建要求

(一)产业定位:聚焦于高端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现代农业、历史经典以及具备常州特色或传统优势的产业。在每个产业的细分领域,应具备集聚优势、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品牌优势,能达到全市第一或唯一、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每个细分产业只能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形成差异化发展。

(二)建设空间:原则上布局在有较好特色产业基础,相对独立于市区的产业集聚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开发园区或中心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并在产业定位、文化传承、资源要素、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和统筹策划。规划面积和建设面积要控制在与特色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合理空间范围内。

(三)功能集成:注重生产、生态和生活有机融合。建有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交往空间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积极应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更加注重自然保护、历史传承和地下空间开发,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按3A级以上景区配套设施功能标准规划建设,形成“产城人文智”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四)项目投资:在主攻产业内谋划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市级特色小镇,高端制造类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项目投资30亿元,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现代农业和历史经典等其他产业类,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项目投资20亿元,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按照省特色小镇标准执行。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总投资额20%,且投资于特色主导产业的占比不低于70%。以上投资均不含住宅项目。

(五)运行机制:坚持政府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鼓励由特色产业内的骨干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平台或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建多元化、公司化的管理运作平台。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市场运行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核报等工作。

(六)综合效益:特色小镇要以集聚高端要素为核心,吸引一批“国千省千”人才、大企业高管、工艺大师、科技人员和其他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一批特色产业内的骨干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工商户、创投企业和创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促进互联网和特色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形成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机制,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有较高知名度的特色产业和自主品牌;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基本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四、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市级特色小镇申报条件的由各辖市(区)政府向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拟培育创建特色小镇的书面申报材料;申报列入省级培育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原则上在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中选择,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要求组织初审,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统一申报。

(二)组织审核。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地上报的特色小镇进行审核,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进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其他凡基本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均可纳入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

(三)年度考核。建立市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对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对象进行统一监测,采取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完不成年度目标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进展良好的培育小镇进入创建名单,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创建机制。

(四)验收命名。纳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如期完成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创建对象所在辖市(区)政府提交验收命名申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审定命名为常州市特色小镇。

五、扶持政策

列入省、市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3年内,每年经省考核合格后给予100万元配套奖补资金。同等条件下,特色小镇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优先申报,争取享受市财政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

(二)规划空间优先调整。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时,优先调整特色小镇规划用地空间。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特色小镇建设的奖励,其中: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按省、市、辖市(区)2:1:1比例匹配奖励,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按市、辖市(区)1:2比例匹配奖励,对3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在下一年度加倍倒扣市奖励的用地指标。鼓励特色小镇通过存量盘活、流量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本级按一定比例奖励新增用地指标。有条件的辖市(区)可建立特色小镇用地指标单列制度。

(四)主导产业优先扶持。设立特色小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引导产业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优先投入特色小镇主导产业,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五)投资项目优先审批。建立特色小镇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办理,在依法合规基础上,简化各项审批程序。

(六)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特色小镇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主导产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并优先推荐省重点建设项目。

(七)融资需求优先推荐。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权融资工具用于公用设施项目建设。通过多元化融资产品及模式对特色小镇给予融资支持。

(八)新增金融分支机构优先设立。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指导新增金融机构优先在特色小镇设立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集聚金融资源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九)专业人才优先引进。对特色小镇建设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要优先保障,加快引进,优先办理各项手续,落实龙城英才政策优先保障特色小镇。

(十)改革试验优先试点。鼓励特色小镇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在各项改革中先行先试。对使用自有土地扩大建设规模的“零用地”技术改造等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不再审批”。探索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实行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多种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各辖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解决特色小镇培育创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辖市(区)要参照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辖市(区)作为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把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提出明确目标,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防止照搬照抄、千镇一面、一哄而上。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从各自职责出发,指导和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

(三)加强考核评价。建立考核制度,将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纳入市对辖市(区)年度综合考核。建立特色小镇动态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开展特色小镇评选活动,在年度达标小镇中评选出年度优秀特色小镇,对考核不合格的,自动退出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序列,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示范带动。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行重点规划建设,加快高端要素集聚,着力打造成为产业高端独特、内涵特征明显、综合效益良好、运作机制创新的示范特色小镇,通过典型引路,带动其他特色小镇健康、规范培育创建。

(五)加强引导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创新创业和促进产城融合的重大举措来抓。大力宣传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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