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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写立项报批,征用土地,产业扶持,财政资金,融资上市,境外投资,中外合资,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组建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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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写发改委立项报批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甲级乙级资质,已累计完成1000多个项目,协助企业成功获得立项,征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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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项目投资者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编写包括投资补助、政策奖励、财政资金拨款等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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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投融资项目编写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计划书、融资计划书、投资计划书、项目计划书等投融资商业计划书,得到了欧美,亚洲等投资机构推荐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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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企业项目风险全方位地进行科学分析,以评估项目所面临的风险等级,以便正确决策项目,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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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企业项目数据全方位的科学分析,为投资方决策项目提供科学,严谨的依据,是项目市场化操作的科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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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向外投融资时必须具备的文件,提出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及综合性的分析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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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通行的风险评估方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是企业制定战略,项目论证,融资合作,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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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用途:发改委立项_立项审批_征用土地_产业化扶持_政策扶持_财政资金_企业融资_风险投资_资金申请_投资建设_境外投资_上市融资_招商引资_兼并收购_合资合营_技术开发_中外合作_股份合作_组建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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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文件的公示送达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规定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条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六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营业。
第七条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不适用本条款。
第八条允许“一址多照” ,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对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广告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依法设立的具备商务秘书功能的企业,其住所可以作为多家小微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九条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限制。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市场主体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市场主体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人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或者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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