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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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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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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锦委发〔2017〕13号)精神,加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培育人才范围为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产业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引进培育“双创”人才工作由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牵头抓总,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第四条  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前期需求调研,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负责组织专家审查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申报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资料,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初审阶段工作,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提出项目评审意见。负责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市人才办负责协调抓好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

市人社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身份、职称等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开展经济效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配合科技局做好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学历等申报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护照等申报资料。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兑现及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双创人才的项目收集、审核、申报,以及落地衔接、配套政策保障、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引进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引进培育对象及认定标准

科技“双创”领军团队

1.科技“双创”领军团队中,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且至少有1人全职在锦州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锦州工作3个月以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省“双千计划”个人申报条件,或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担任相当于正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才。

2.科技“双创”领军团队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3.科技“双创”领军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或所创办企业须在锦州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科技“双创”杰出人才

(一)创业杰出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处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本人在锦州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在锦州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以上不含技术入股。

(二)创新杰出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专家学者,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

2.在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对于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科技“双创”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科技“双创”优秀人才

(一)创业优秀人才

1.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

3.本人在锦州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在锦州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以上不含技术入股。

(二)创新优秀人才

1.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有3年以上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

2.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

3.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对于特别优秀的科技“双创”优秀人才,尤其是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有一定工作经历并且担任中高级职务、能够带项目的创业人员、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高端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六条  在锦州市范围内注册创办企业、合办企业、已有企业引进的科技“双创”人才(团队),均可申报锦州市科技“双创”人才(团队)。常年可受理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对外发布科技“双创”人才申报通知,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二)组织申报。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申报工作,驻锦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三)审核推荐。由各县(市)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根据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四)技术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实进入初选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初审,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和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和综合评价等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

(六)确定人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人才(团队)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资助对象,由市政府发放锦州市“双创”科技人才(团队)证书。

(七)项目资助。依据双创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支持资金,兑现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才(团队)签订《锦州市引进培育科技“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进度、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时间节点、预期完成目标等。其中要特别注明创业人才(团队)注册资金应占首期财政支持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效存续期内,企业应具有独立核算能力,可独立申报纳税。

市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研究意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才(团队)补助资金在《任务书》签订后,由市财政局依据具体内容,首次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70%,其余在项目终期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直接一次性拨付。如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动用经费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拨付。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产业化、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需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科技“双创”人才(团队)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第九条  终期验收

(一)项目终期验收工作须在《任务书》终止之后半年内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二)验收主体。终期验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或聘请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三)验收内容。以申报的申报书、计划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落实与使用管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验收时间。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管理对象在完成项目、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五)验收方式。采用项目汇报、审阅资料、专家质询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六)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锦州市引进培育科技“双创”人才(团队)申报表》《锦州市引进培育科技“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书》;

2.终期验收申请表;

3.验收报告,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水平以及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

4.公司经营报告,重点介绍项目实施期内的公司建设情况;

5.财务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和支出情况;

6.项目所完成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七)验收结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期验收结论,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做出终期验收结论。

第十条  奖惩

(一)终期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30%。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停止剩余30%启动经费拨付工作,已拨付的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引进人才(团队)单位或受支持人才(团队)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并依据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2.未对支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

4.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支持资金;

5.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6.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锦州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配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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