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精神,加大创业扶持投入力度,规范创业引导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我市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主要负责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创业资金的落实,有关项目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市(县)、区财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创业资金使用支出。
第三条 创业资金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主要目标完成、创业政策落实和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保障政策落实所需资金,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创业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平普惠、适当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服务、精准效能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第二章 创业资金使用
第五条 创业资金分为创业对象扶持补贴、孵化基地扶持补贴两类。创业对象扶持补贴资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开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基本运营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商业贷款奖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等支出。孵化基地扶持补贴资金用于市级示范基地认定补助、市级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创业孵化补贴和基地运营补贴等支出。
第六条 创业对象扶持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苏高校在校生,可选择参加一次由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其中,参加经认定的创业培训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且合格的,可据实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地财政承担。市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1100元,其他市(县)、区补贴标准可参照制定。
(二)开业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在校大学生,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的开业补贴,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创业社保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四)场地租金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外租用场地创业的,提供租房合同、发票等凭据,按照“先交后补”原则据实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的,须报街道(乡镇)核实并接受跟踪管理。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5年。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五)创业基本运营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据实给予水、电、宽带等创业基本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网络创业。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期限3年。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按时还本付息符合贴息政策,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象之外群体创业贷款,财政可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贷款及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意见》(苏银〔2017〕22号)执行。
(七)商业贷款奖息。本市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毕业后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在苏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对不超过10万元的商业贷款部分给与奖息;经营规模较大、创业实体吸纳人员5人及以上的,可申请对最高3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奖息,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奖息利率不超过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商业贷款奖息由市财政承担。申请首次创业贷款奖息,创业担保贷款方式或者商业贷款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按《关于市级小额创业贷款奖息政策的实施意见》(苏银〔2014〕55号)执行。
本市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户籍创业者、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或首次商业贷款奖息政策并按期还本付息获得奖息,有改善企业的愿望,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实体在市区(姑苏区、高新区)注册规范用工在5人及以上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享受二次贷款奖息。贷款额度30万元,奖息期限不超过2年。奖息利率不超过个人贷款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次贷款奖息由市财政承担。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的通知》(苏银〔2012〕81号)执行。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校大学生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满3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在苏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开业3年内吸纳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吸纳就业的同一人只享受一次政策。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九)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奖励。对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并经教育部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证)的创业人员初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就业多,且获得满1年天使投资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年评审不超过15家企业,奖励标准为获得天使投资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的,具体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对市区大学生初创企业获得天使投资实施奖励补贴的办法》(苏人保就〔2016〕33号)执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的,由各市(县)制定相应办法,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对由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并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经评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资助(与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获得天使投资奖励不重复享受)。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市(县)、区的,由各市(县)、区制定相应办法,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十一)创业企业注销后补贴。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按《关于做好创业企业注销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就〔2017〕32号)执行。创业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七条 孵化基地扶持补贴。政府部门、在苏高校、社会机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均须通过所在行政区域申报享受政策。
(一)市级示范基地认定补助。鼓励市本级、市(县)、区、街道(乡镇)、在苏高校和社会力量根据地方特色经济、主导产业和创业类型等情况,新建或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服务能力、载体规模及创业项目带动就业预期等,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未获得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的,给予5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且纳入市级基地管理的,市财政对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其他市(县)、区的市级示范基地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二)市级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基地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财政对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励;其他市(县)、区基地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三)创业孵化补贴。本市户籍创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入驻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基地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基地登记在姑苏区、高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在其他市(县)、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有关要求按《关于市区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的暂行实施办法》(苏人保就〔2016〕30号)执行。
(四)基地运营补贴。每年根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考核结果,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实际支付的水、电、宽带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创业基地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基地申报补贴时,须扣除向创业者个人收取的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市(县)、区基地运营补贴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
第三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除第(十)款外的政策项目及“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第(一)、(二)、(四)款政策项目资金,在姑苏区、高新区创业的,主要由市级创业资金列支。“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第(十)款及“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第(三)款政策项目资金,在姑苏区、高新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第九条 “第六条创业对象扶持补贴”及“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第(一)款政策项目对同一创业实体仅可享受一次资金扶持政策,符合享受奖励或补贴的对象按要求申报享受。“第七条孵化基地扶持补贴”第(三)款政策项目,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人员同一人仅可享受一次政策。
第十条 项目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政策享受条件的,在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场所和人社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如无异议,市、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