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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
麦肯咨询 浏览量:1149 来源:http://www.maiken8.com 进入: BBS
关键词:重污染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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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2016
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基础上,修订形
成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
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关于印
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
通知》(环大气〔2017〕86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
198 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3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 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
的大气污染。
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
息公开、组织领导、监督问责、附则等8 个部分,明确了重污染
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
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
应急预案和响应措施的实施方案,以及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的应急
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
包括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
区)及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为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专项
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
名单的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4
应急预案体系图:
l.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
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 应急预防
2.1 冬季采暖季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公安、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
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
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鼓励企业将设备检
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
2.2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污染源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 市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和响应
措施实施方案
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5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分别按照应急级别列出限产、
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更新采取应
急措施的项目清单,并将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报市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列
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明确列出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小企业为企业
法人,大型企业为分管负责人),企业所在属地的责任人,企业
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
方案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操作
方案中要明确企业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
原因不能停产、限产的企业,或因工艺流程长而短期不能迅速实
现限产的企业要备足清洁煤,以备应急响应时替代日常用煤,达
到减排要求。清洁煤的质量要求由市质监局确定。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
标,AQI 日均值按连续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 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IV
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6
蓝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2 天(48 小时)及
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3 天(72 小时)及
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4 天(96 小时)及
以上,且预测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2 天(48 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 日均值达到500。
3.2 监测预报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
报平台。由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
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
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环境信息
与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台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
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
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由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
心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
本地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3 天可能出现不利
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报,由市环境信息
7
与监控中心发起会商。采暖季由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发起每日
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
《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2)提交综合协调组。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加密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
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环境保护部和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
预警信息,作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重要依据。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聊城市重污染
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提前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
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 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
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综合协调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蓝色
预警信息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见附件3),报请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并通过政府政务信息
平台发布。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综合协调组根据
《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呈请指挥部审批。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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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审批,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审批,审批完
成后由市应急办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
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
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
预案发布。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环境保护部和山东
省的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上报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报指挥部
领导签发,蓝色预警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平台发布,其它级别预警
由市应急办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3.3.2 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
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
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 小
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
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按高级别预警调整预警级别。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
将持续36 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
9
息。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
除时间,提交综合协调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
除)审批表》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核准。各
级别的预警按照发布程序予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 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 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采
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市一级发布
预警后,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立即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
急响应,不再发布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的文件,并在接到市级预
警通知后3 小时内通知到相关单位落实减排措施。
4.3 污染物减排比例
应急减排比例按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
10
警对应的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
的减排比例分别为5%、10%、20%、30%;对应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
减排比例分别为5%、10%、15%、20%。
4.4 响应措施
(一)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编制错峰生
产和错峰运输方案,按照国家要求的采暖季时间(每年11 月15
日至次年3 月15 日)对下述行业企业或工序实施错峰生产,对
其它重点行业的企业优先采取轮流错峰生产的方式实施限产减
排。
(1)电力企业(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水泥(含特种水泥,
粉磨站的错峰生产时间为12 月1 日至次年1 月31 日)、砖瓦窑
(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承担辖区污泥处置任务的,要核定最低
生产负荷并报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陶瓷(不含采用天然气为
燃料)、玻璃棉(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
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涉VOCs 排放
的企业(未建设VOCs 治理设施或建成未验收达标的),以上行业
企业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钢铁企业根据全省统一组织的绩效评
估予以限产。建材、水泥、钢铁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
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的保民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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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专业咨询机构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报
聊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2)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
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
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由县级政府(或
管委会)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通过聊城市政府逐级报省政府批
准后执行。
(3)无组织排放严重但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或虽有治理措施
但仍然排放较严重的企业,涉无组织排放的工序错峰生产。
(4)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
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
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
产线计。
(5)根据攻坚方案要求,2017 年10 月1 日至2018 年3 月
31 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 小时以上。重污染天气应
急期间按照应急要求延长时间。
(6)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
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
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
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12
(二)重点行业错峰运输
电力、化工、有色、钢铁、焦化、水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
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优先选择排放控制
水平较好的国Ⅳ和国V 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
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
间,重点用车企业按照“一厂一策”方案要求控制运输车辆。
(三)Ⅳ级响应措施
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
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
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
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
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
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
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
13
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采暖季,实施全时段错峰生产的企业按要求执行错峰生产,
非采暖季应急停产或限产。
煤气发生炉停用(特种行业除外)。
建材行业:水泥粉磨站停产。
铸造行业:有色再生行业企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
计。
涉VOCs 排放的企业:化学品制造行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
下)、包装印刷行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印制工序、家具制造(使
用溶剂型涂料)限产50%,以生产线计。只有1 条生产线的,可
以按生产工序中的关键设备计或按停产天数计。
②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
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
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1 次洒水降尘
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县(市)划定的区域
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
14
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4)指导性减排措施
①胶合板行业企业停产。
②机动车修理业:喷漆车间停止使用。
(四)Ⅲ级响应措施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
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
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
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
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
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
传。
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
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5
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
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
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
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
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
减排目标。
实施全时段错峰生产的企业按要求执行错峰生产,非采暖季
按照应急措施清单实施应急停产或限产。
煤气发生炉停用(特种行业除外)。
建材行业:水泥粉磨站、水泥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停产;
焦化行业:延长出焦时间至36 小时以上;
铸造行业(包括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停产;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
低30%以上(较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
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
16
50%以上,以生产线计,只有1 条生产线的,可以按生产工序中
的关键设备计或停产天数计;
家具制造业:喷漆工序停产;
印刷行业:印刷工序停产(水溶性溶剂除外)。
②扬尘控制措施
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 次洒水降尘
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县(市)划定的区域
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
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
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混凝土
罐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
洒水降尘频次。
③综合性措施
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及物料运输;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市区、县(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指导性减排措施
①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企业和钢压延加工企业,热压延
17
工序限产50%,表面热处理工序和表面涂装工序县域内轮流停产。
②胶合板行业:企业全部停产。
③机动车修理业:喷漆车间停止使用。
(五)Ⅱ级响应措施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
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
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
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
强防护措施。
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
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
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
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
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18
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
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
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
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
减排目标;
实施全时段错峰生产的企业按要求执行错峰生产,非采暖季
按照应急措施清单实施应急停产;
煤气发生炉停用(特种行业除外);
建材行业:水泥粉磨站、水泥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停产;
焦化行业:延长出焦时间至48 小时以上;
铸造行业(包括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停产;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
低30%以上(较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
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
19
50%以上,以生产线计,只有1 条生产线的,可以按生产工序中
的关键设备计或按停产天数计;
印刷行业:印刷工序停产(水溶性溶剂除外);
钢铁行业:按照“一厂一策”方案实施限产;
工业企业喷漆工序停产。
②扬尘控制措施
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 次洒水降尘
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县(市)划定的区域
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
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
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混凝土
罐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
洒水降尘频次。
③综合性措施
a.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及物料运输。
b.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c.市区、县(市)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指导性减排措施
20
①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企业和钢压延加工企业,热压延
工序限产50%,表面热处理工序和表面涂装工序县域内轮流停产。
②胶合板行业企业停产。
③机动车修理业:喷漆车间停止使用。
④塑料制品行业企业县域内轮流停产或限产。
(六)Ⅰ级响应措施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
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
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
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
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
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
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
工作时间。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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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
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
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
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
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
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
减排目标;
实施全时段错峰生产的企业按要求执行错峰生产,非采暖季
按照应急措施清单实施应急停产;
煤气发生炉停用(特种行业除外);
建材行业:水泥粉磨站、水泥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停产;
焦化行业:延长出焦时间至48 小时以上;
铸造行业(包括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停产;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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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30%以上(较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企业和钢压延加工企业,热压延工
序、表面热处理工序和表面涂装工序停产;
胶合板行业企业停产;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
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
50%以上,以生产线计,只有1 条生产线的,可以按生产工序中
的关键设备计或按停产天数计;
印刷行业:印刷工序停产(水溶性溶剂除外);
钢铁行业:按照“一厂一策”方案实施限产;
塑料制品行业企业停产;
岩棉行业(电炉)、玻璃棉(天然气为燃料的)等涉及大气
污染物排放企业停止生产。因生产工艺原因不能停产的,在确保
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用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最大
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工业企业喷漆工序停产。
②机动车修理业:喷漆车间停止使用;
③移动源控制措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市区四条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县(市)划定
的区域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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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
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实行本地及过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控制运输。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
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市区、县(市)主城区及以外
3 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非道路通行车
辆停止使用。
④扬尘控制措施
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4 次洒水降尘
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除应急抢险外,全市范围内停止建筑、道路、拆迁等施工作
业;
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县(市)划定的区域
内,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等重型车
辆禁止上路行驶。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
洒水降尘频次。
⑤综合性措施
a.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及物料运输;
b.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c.市区、县(市)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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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工业企业停产及限产要求
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停产或限产措
施。
应当采取指导性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各县(市、区)政府
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统筹安排轮流停产、按时间限产等减排
方式,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要求。
4.6 特殊情形审批
应当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涉及民生及安全生产
原因确实无法停产或限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报市
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7 响应终止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
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
应急响应。
4.8 后期评估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每次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除Ⅳ级响应外,其他应急响应终止3
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
应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三方评估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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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
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
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
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
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
天气影响。
5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
5.1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
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
展情况等。
5.2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时间与形式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要在2 小时内通过报刊、广播、电
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
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3 信息公开与宣传报道的组织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与宣传
报道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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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负
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宣传可通过环保公益组织等第三方
社会组织进行广泛宣传。
6 组织领导
6.1 组织机构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重污
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
市长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
办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兼任,
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编制并发布市级应急措施清
单;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
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
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督
导检查组、问责组;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
作。
6.2 机构职责
(一)监测预报专家组
由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和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负责
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预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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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
依据。
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
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
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
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
术支撑。
(二)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办、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
室、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
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组,对参
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单位进行综合协调;黄色及以上应急预
警发布后,每天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
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结束后,调度各单位上报应急总
结及第三方评估。
(三)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等部
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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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责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
局等部门组成问责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不力的部门单
位和有关企业追究相关责任。
由市监察局负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
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
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本
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负责本辖区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
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7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制度
7.1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驻厂员”制度
由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期
间的双“驻厂员”制度,具体负责该企业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7.2 建立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负责调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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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将
相关信息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报送;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负责建立应急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应急信息的共建共享。
7.3 建立应急期间的督导制度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等部
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向问责组进行反馈。
7.4 建立应急期间的企业失职追责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及部门对企业停、限产承担监
管责任,由科级以上干部负领导责任,现场执法检查人员承担直
接责任,企业对该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承担主体责
任,企业的其他责任人根据该企业的应急操作预案各操作环节的
具体分工分别负责。对于应急措施落实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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