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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麦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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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
麦肯咨询 浏览量:1141 来源:http://www.maiken8.com 进入: BBS
关键词:社会工作服务
立足山东,联动安徽、山西、青海、新疆,服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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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深入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市、区县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申请成立民办社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场所和组织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到当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已经成立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新成立的民办社工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成立登记的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属性。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  落实《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九条 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在服务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适当给予支持。探索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点是符合慈善组织条件,主要为困难群体服务、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社工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条  探索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开展服务。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交流会、公益创投大赛等,指导民办社工机构树立品牌意识,增强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品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品牌项目库,对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民办社工机构加大项目支持和政策倾斜,培育一批示范性民办社工机构。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民办社工机构中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促进其职业发展、薪资报酬和社会保障等待遇的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机制,孵化基地应当积极吸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驻,并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志愿者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工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发挥专业作用,带动公益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区志愿者深入社区开展服务。
 
第五章 监督自律
 
第十八条  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手段,对民办社工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评估社工机构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绩效等内容,并把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严肃惩处。
第二十二条 民办社工机构应当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机构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民办社工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服务承诺和年报公告等制度,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民办社工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机构运作及活动的相关记录,保存机构员工和服务对象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五条  民办社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动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民办社工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3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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