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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鼓励新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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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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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引导新商(新乡籍在外企业家)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繁荣民营经济,增强发展活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

(一)促进回归企业集聚集群发展。围绕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四园”、军民融合产业“一基地三园区”、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和各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吸引新商回归企业集聚集群发展,对符合主导产业要求的回归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孵化园,3年内免收房租,房租费用由所在地财政承担。鼓励回归企业围绕动力电池与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绿色纤维、现代家居、装配式建筑等产业新建特色产业园。对主体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主体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新上项目工期不超过2年、技改项目工期不超过半年,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经评审认定按实际设备购置额给予项目4%—6%补助,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培育回归企业做大做强。对回归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项目,在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总部迁入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产业合作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行业细分领域(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制造业行业及细分领域划分标准)前1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以当年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以年底存量计算)为基数,由受益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对回归企业集团,市政府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大企业集团,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

(三)鼓励回归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回归企业到我市独资或合资建立研发生产基地,对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在我市组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回归企业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对参与标准制定且出台执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回归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对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引导回归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引导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类回归企业开展“三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入驻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回归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商,租赁办公用房3年内免租金;实收资本50万元以上,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引导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按照申报年度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按企业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运营时间两年以上,且在我市连续两年的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给予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回归发展。对在我市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市设立的管辖全省以上范围的一级分行或分公司,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的地区性总部奖励5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地区性总部奖励300万元,两年内按照5:5的比例分期兑付。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的实际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由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后台服务中心或业务总部(专营机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按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经审批部门批准新设立或迁入的、工商和税收注册地均在我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含1.7亿元)以上,且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5000万元的,按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本到位后三年内实现约定的净利润后即可兑现。

(六)鼓励回归企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回归企业对我市南太行旅游度假区、黄河滩区生态旅游资源和以比干庙、潞王陵、平原博物院等为代表的牧野文化资源,以京华园、同盟山、关帝庙等景区为主线的人文历史、红色乡村文化旅游带进行开发建设、升级改造,对新评定的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于回归企业在我市以上四个重点旅游区域发展文化旅游业总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择优按不超过投资额1%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扶持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回归企业发展新兴服务业。回归企业在我市投资科技研发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对发展基础较好、带动作用明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奖励。对于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的科技研发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总投资额达2亿元的现代物流业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吸引新乡籍创新创业人才回归。积极引导支持新乡籍高层次人才(团队)返乡创业。对全职引进或我市新入选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个人600万元、3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带项目来我市创业或依托我市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化的,经综合评估,按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项目股权投资;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股权投资。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由投资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分别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优先给予供地。

(九)支持回归企业发展高效农业。鼓励回归企业利用我市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平台等综合优势,以资金、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先进生产经营方式为主要形式,发展农产品生产与精深加工、都市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农产品生产与精深加工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大小,视同工业项目给予奖励;都市生态农业、休闲农业项目,根据投资额度大小,视同文化旅游项目给予奖励;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农业项目,视同科技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本着“谁受益、谁支持”的原则,对新商回归创业创新发展给予支持,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各级财政奖励过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符合本意见奖励两条以上(含两条)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优化营商环境

(一)优化政务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单一窗口”“三十五证合一”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对回归企业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自愿的前提下,项目落地单位为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对回归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建立“快速通道”,对项目洽谈、签约、审批、投产、建设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强化客商投诉权益保护机制,高效、公正、妥善地解决回归企业投诉和纠纷,为项目落地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政务环境。

(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营改增”试点政策,释放政策红利,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回归企业和个人;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回归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降低要素成本。降低回归企业用地成本。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健康医疗、养老、流通、旅游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鼓励采取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降低回归企业用电、用气等成本。对回归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简化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用电等办理手续,取消暂停用电申请次数限制,允许用户每月选择按容量或按需要量执行基本电费。强化融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回归企业发展,积极开展供应链、物流、租赁、项目、并购等多种信贷融资业务,优先满足回归企业投资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对资金的需求。推动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与回归企业对接。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商回归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工商联、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局、人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新商产业、资本、总部回归等重要事项的协调服务工作,全力推进“新商回归工程”取得进展。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回归工程”推进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细化工作目标,推进政策透明化、制度化,切实兑现对回归企业的承诺,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综合评审,落实奖励政策,推动“新商回归工程”发展,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发挥平台优势。建立省(市)外新乡商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会沟通与互动,鼓励省(市)外新乡商会开展回乡投资考察活动。市政府举办的综合性投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及行业性产品推介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立新商专场(区),邀请在外新商积极参与。各县(市)、区要准确掌握本籍企业家在外地发展情况,建立本籍企业家全国工商联执委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名录,积极开展拜访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企业赴新商相对集中的省、市开展专题招商活动。

(三)扩大对外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全面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大力宣传新商创新创业及回归发展的先进典型,利用传统节日和重大经贸活动,组织开展宣传新商的专题活动。通过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微信平台、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向省(市)外商会、重点企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营商环境、政策措施、产业动态等信息。组织市级媒体开展“新商风采”系列报道活动,宣传在外新商发展成就,激发在外新商的家乡情怀,增强在外新商回乡创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积极性。

(四)加大荣誉激励。支持回归新商企业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选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政议政。推荐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商企业家为市、县政协委员,积极建言献策。邀请杰出新商代表参加重大经济活动,在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吸纳优秀回归新商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意见。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培育贡献突出的人才,优先推选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荣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省(市)外新乡商会,择优给予“优秀商会”荣誉奖励及1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新乡籍人士给予奖励。对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外来资金实际到位金额进行计奖,以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为起点,按1‰计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权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荐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轻资产项目,按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2年内的年度最高纳税营业额的1‰计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荐的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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