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先进要素、高端人才,壮大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绿色石化、生物医药、主题旅游、时尚服装服饰、现代物流“六大新动能”,打造激光及智能制造、先进再制造、电子信息及应用、航空航天技术、清洁能源“五大新引擎”,加快实现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培育外资增长点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和渠道。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外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天航空及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集群以及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支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我市石油化工、管道装备、机械制造、纺织服装及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各类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重点投向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同等适用有关支持政策。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行政服务,努力把现有外资存量转化为新的增量。支持本市企业通过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方式引进核心技术、国际品牌、国际市场渠道、管理架构和风险投资等高端要素。(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发展外资总部经济。结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城市功能定位,加大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引进力度,形成一批总部企业相对集中、总部功能各具特色、配套服务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对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补助,用于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凡外商在我市设立且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沧创业发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发〔2017〕16号),对全职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和发达国家院士,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对全职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至100万元安家费。外国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沧州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支持资金。引进特殊人才和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为外国人才子女入学及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2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内外资差别化待遇。(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审批标准。内外资企业在项目核准和备案、企业设立、工商注册、外汇登记、业务牌照办理、资质许可、政府特许、标准制定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程序。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外汇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外资企业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我省及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贸易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21号),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大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外资企业申报沧州市知识产权相关资助扶持项目,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沧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流服务
(九)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局制度。所有县(市、区)和市管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设立行政审批局,整合相关部门审批职能,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枚公章审批”。推动建立市县统一标准、规范流程、上下一致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市编办、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策的稳定、连续、透明和可预期,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实现政策、决策的顺畅承接衔接。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依法保障其顺利履约。信守项目招商、落地、运营全过程服务承诺,做到诚信招商、诚信营商、诚信安商。(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营商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市、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法制办牵头,市商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服务。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建立专人负责制,从项目招商到竣工投产,实行“保姆式”全过程领办、代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切实保障外资项目用地需求。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外资项目,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对外商投资且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基础上,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鼓励创新供地模式,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鼓励项目所在地和开发区为外商投资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按建设成本购买。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为外商投资项目水、电、气、热等生产要素提供保障支持。(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用工需求并提供培训服务。各地根据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加强院校合作,统筹设置相关专业和人才培养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协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阶段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等全过程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的,由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并购基金、上市平台等全链条基金体系,完善股权、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整合上市公司等有关资源,为重大外资项目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我市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按省、市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境外借款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设立股权产权交易平台,畅通外资退出通道。(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制定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渤海新区在招商引资体制机制、优惠政策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增加就业机会多的外资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聚集整合各级各类要素资源予以全力支持。对省市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费实行减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按其经营年限及实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外商投资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同等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为切实调动各个层面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对符合全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境外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从市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补。(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市、县两级建立健全招商工作机构,在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在人员力量上予以充实、在招商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招商引资工作有专人抓、有专人管。充分发挥开发区招商队伍主力军作用,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支持探索利用特职特聘、特岗特薪、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新机制,吸引紧缺的高层次产业招商人才。在重点国家和地区,遴选确定一批影响较大、客户资源较多的商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作为招商代理,为沧州与境外投资者对接合作提供双向服务;鼓励各市县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海外重要城市设立投资促进办事机构,搭建海外投资促进机构网络。在重点国家选择一批经济实力雄厚或首都周边地区的市、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拓展国际友城网络,使之成为扩大对外经贸合作的重要支点。(市商务局牵头,市编办、市外办、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广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模式。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同有实力、信誉好的专业招商机构及企业开展合作招商。鼓励境内外专业园区运营商,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整体外包、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开发区规划、建设、运营。(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做强特色产业发展平台,构建利用外资新高地。借助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设立重大机遇,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各开发区投资环境和承载能力,围绕我市石化、装备制造等特色主导产业,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做强做大特色产业支撑平台,做好产业承接,吸引相关外资项目加速聚集。加快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发展,力争黄骅港综合保税区早日获得国家批准。加大自贸区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力度,重点做好渤海新区中欧产业园、沧州开发区中韩产业合作示范园的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沧州海关、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动本区域利用外资工作,定期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各负其责、首问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商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项目落地推进机制。建立全市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台账,完善对境外知名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等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着力解决外资项目履约落地、资金到位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生根。(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做好外商投诉处理工作。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建立外商投诉工作台账,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对严重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形成分工明确、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外商投诉处理体系。(市商务局牵头,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奖惩。建立利用外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奖惩,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价,对利用外资占比、同比增长位次靠前的县市区和开发区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利用外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工作不作为、长期没起色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