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加快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振兴实体经济,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
(一)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1.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受益财政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使用单位(限于我市企业)均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建设智能工厂(车间)项目、实施“机器换人”示范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投产后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对列入当年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质量品牌工程
2.对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20万元;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制定国际或国家产品标准,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3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3万元;被授予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奖励3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含再次获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含再次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实施企业培育工程
3.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对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以年底存量计算),由受益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产品研制,对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3%,受益财政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加快企业专利产品产业化,其发明专利产品2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5%、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市财政给予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50%补贴(针对新乡产品),并安排专项资金补助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境内外产品展销。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境外技术和品牌并购、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在国外投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对其境外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费用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6.完善企业上市激励政策,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展示板和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30万元奖励,按照企业纳税级次由各级政府分级承担。
(四)建设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
瞄准“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立足我市实际,重点围绕智能装备、信息通信、航空航天、绿色纤维、3D打印、动力电池及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等产业建成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
7.各专业园区以2016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地方留成为基数,实行增量奖励。园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量以100亿元为一个档次,每新增100亿元,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园区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总额以1亿元为一个档次,每新增1亿元,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用于专业园区建设。
8.各专业园区从2017年度起,新增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给予一年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各专业园区从2017年度起,公共服务平台按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同一平台每年最多补贴200万元。
10.各县(市)、区招商项目,需落户其它县(市)、区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寄养的,自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10年内,引入方和受益方经济发展考核指标、税收按照6:4比例分享。现有企业搬迁到其它县(市)、区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的,按飞地托管项目对待,参照寄养模式划分搬迁方和落户方的考核指标和税收分成比例。市统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考核统计和财政结算划分。
11.各专业园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将其地方财政贡献的5%奖励企业(其中地方财政贡献的2%可定向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12.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信息消费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获得河南省“质量标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
(五)实施对外开放工程
13.引进世界、国内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14.引进产业集群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给予龙头企业200万元奖励。
15.总部迁入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产业合作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行业细分领域(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制造业行业及细分领域划分标准)前1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16.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究院、实验室、质检中心、研发中心、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重大项目,依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的情况或项目重要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17.本地现有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到我市独资或合资建立研发生产基地,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本市引荐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建立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市场带动作用明显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19.本地现有企业的技改、扩建、新建项目,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规划的,按招商引资项目对待。
20.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对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外来资金实际到位金额进行计奖,以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为起点,按1‰计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权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荐的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轻资产项目,按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2年内的年度最高纳税营业额的1‰计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荐的投资额大、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21.在新乡市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2.在新乡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即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总部在新乡市设立的管辖全省及以上范围的一级分行或分公司,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的地区性总部奖励5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地区性总部奖励300万元。
23.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市级法人机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励。
24.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乡市企业的,按照其对新乡市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5.新设立或迁入新乡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后台服务中心或业务总部(专营机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按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三年内按照4∶3∶3的比例分期兑付。包括营运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
26.新设立或迁入的经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工商和税收注册地均在新乡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含)以上,且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5000万元的,按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有注册资本到位后三年内实现约定的净利润即可兑现。
(六)实施军民融合工程
27.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的,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28.积极做好省军民融合资金、军民融合发展基金争取工作,优先支持“三园区”军民融合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省实际到位财政性资金的30%,市财政给予该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9.对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属于基础关键领域的、前沿科技领域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构建协同创新体系
以加快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抓手,与“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同频共振,落实相关奖励政策,加快构建协同创新体系,支持产业发展。
30.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各类创新项目和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先在示范区布局,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学校与相关企业、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出资,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
31.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新乡市内企业研发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最高可给予50%的奖励支持,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鼓励相关单位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并根据建设任务优先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用地用电等需求;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补。
33.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服务等机构,鼓励市外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在新乡设立分支机构。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并正式运行后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新乡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
34.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做好财政配套支持。在示范区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用于开发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情况下,其房屋可按栋、层、套、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转让(涉及的土地权利一并转让)、出租。鼓励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对新入孵企业免除第一年房租,鼓励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创业辅导和财务法律咨询等基本服务全免费,市财政根据其提供平台服务情况、新增孵化面积、新增在孵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费最高20万元的奖补,新乡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对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市财政连续3年按其贡献给予年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新乡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鼓励各类科技孵化运营主体和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选择一批孵化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专业化团队管理试点。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双创”项目纳入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35.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或共建分支机构、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高新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配套支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欧盟“地平线2020”等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补。
36.支持示范区技术转移转化重大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在新乡设立分支机构,加大财政资金在项目建设上的支持力度。在中心运行上,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的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吸引高水平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入驻;稳定运行后,可按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37.鼓励企业引进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市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1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促成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38.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3000万-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万-1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其它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39.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40.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给予5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41.对领军人才和团队所实施的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特别重大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42.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全面享受5个方面金融支持:
创业投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可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
跟进投资:为支持社会资本风险投资活动,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市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贷款风险补偿: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及保险机构进行有限补偿。
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市各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合理定价,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创新融资模式,对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每户企业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3.完善股权与分红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新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留住企业核心人才。
44.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申请设立科技企业,经评估或协商,引进人才可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注册资本不设上限的比例作价入股。
45.创新创业场租支持。一是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分别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二是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四、强化政策资金支持
46.市、县(市、区)联动多渠道统筹资金,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5亿元(其中市级3亿元)的“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专项资金(产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提升产业能力,振兴实体经济。47.充分发挥我市已设立的新乡发投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先进制造业基金)等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本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