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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市级管理的本级资金和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出资金按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其中,基本支出资金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资金分为业务类支出和投资发展类支出。 第四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资金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市级预算单位)、审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支出预算编制与专项资金设立 第七条 财政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支出预算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顺序,实行零基预算办法,分类编制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与审核批准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各部门在控制数以内修改完善本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形成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批复各部门。 第九条 科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围绕“一个目标、三个导向、五大战略”总体发展思路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统筹财力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对涉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市区联动,形成政策合力。按照深化财政改革、财政资金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求,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压减整合,取消“小、散、乱”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申请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依据中央、省政策规定或者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在市级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支出作出规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新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者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申请,对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轻重缓急排序,根据财力情况科学编制预算。必要时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审核预算应当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章 支出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申报分配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安排上年结转支出、本年度基本支出等相关支出保障运行。预算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资金拨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在经批准的预算以内,由各部门每月根据实际支出需求,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用款计划下达到预算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资金拨付。年初预算细化到实施单位、具体项目的资金,在经批准的预算以内,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出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用款计划下达到预算单位。年初预算细化到实施单 位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细化到具体项目但未细化到实施单位的资金,以及中央省级下达的项目支出资金,实行申报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公开透明。市与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定期公开征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相关手续完备的优质项目纳入储备库,推荐项目时优先从储备库中筛选,减少项目筛选的随意性。需要发布申报指南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集体研究和公示制度。市与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将研究拟定的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级项目支出资金申报与分配。市级直接组织申报的,资金申请单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按规定其中一方)提报申报资料。安排区县申报的,由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按规定其中一方)受理申报,审核后向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按规定其中一方)统一提报申报文件和项目资料。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初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中央省级项目支出资金申报与分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申报。上级下达申报指南的,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申报。市级直接组织申报的,资金申请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按规定其中一方)提报申报资料。安排区县申报的,由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按规定其 中一方)受理申报,审核后向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按规定其中一方)统一提报申报文件和项目资料。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初步拟定申报方案,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 (二)资金分配。上级下达明确到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的资金,按照上级文件分配下达。上级下达未明确到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初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重大项目是指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涉及项目中,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大额资金事项,原则上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或资金分配方案,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或分配下达;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或分配下达。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按规定落实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对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能够通过“因素法”测算分配的,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对用于全市重大工程、跨区县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落实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和上级新出台政策规定需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必须保障的新增支出,可从既有项目预算中统筹安排,或者从清理回收的结转结余资金中安排,50万元以上的支出报市政府研究确定。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动用预备费。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由预算单位将资金申请提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认为可以动用预备费的,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承诺制度。项目资金由市直接分配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的,在资金拨付前,由资金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合规安全;通过区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由区县有关部门统一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监管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合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资金。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问效,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部门预算与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一同编制。市级预算单位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细化项目申报内容,提供设立依据,明确项目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时间进度以及细化的预算申报数额。市财政部门在审核预算、项目遴选排序上将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发现项目绩效目标运行出现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动态掌握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选择有关项目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等开展重点监控。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整理、归纳、分析、反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予以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五章 资金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申报责任划分。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与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是项目筛选、考察、申报的责任主体,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在市县责任划分中,区县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筛选、考察的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对向财政部门提交支出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市与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发展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业务主管部门落实资金监管措施。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送审计部门、监察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实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 其违规所得,并将其失信、失范行为纳入财政资金管理负面清单,实行资金限批等惩戒措施。 对负责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分清部门及人员责任,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已制定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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