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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运用财政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麦肯咨询 浏览量:1141 来源:http://www.maiken8.com 进入: BBS
关键词: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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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等文件规定,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引导激励作用,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在新常态下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发挥基金吸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足用好10亿元政府引导基金,加快参股子基金市场化、规范化运作,支持信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优先发展,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强与国家、省股权引导基金对接,增强基金吸附能力,最大限度放大政府引导基金乘数效应,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投资备选项目推介、产业政策支持与信息服务、投资绩效管理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效率。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通过整合结余结转资金、压减涉企专项资金等途径,统筹财政资金多方式开展基金投资运作,聚集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合力,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统筹重点工业园区发展。把园区板块作为稳增长的重点,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科学规划全市产业布局,市级设立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工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县(市、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省外大企业大集团共建园区,实现资源互补、产业集聚。支持企业采取众筹方式建设公共实验室、公共检测中心,按照实际投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增强产业承载能力,推动重点工业园区统筹协调发展。认真落实《济宁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办法》各项扶持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3.培育壮大优势主导产业。市级设立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快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化工、食品、医药、轮胎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规划设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中小企业设备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推进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设立信息产业发展基金5亿元,重点支持软件开发测试、智能终端、专用电子装备、核心电子器材、大数据存储处理、电子商务等信息产业发展,加快省信息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全省乃至全国IT产业新“硅谷”。筹集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对2015—2018年新入驻园区的信息产业研发或生产基地,给予设备购置投资额1%—3%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坚持工业化和信息化双轮驱动,支持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快“智慧城市时空云平台”建设。每年选择20个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或费用补助支持。对传统制造业两化融合、信息技术制造、电子商务前十强企业,由高向低依次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5.支持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市级设立节能环保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中小型燃煤机组节能减排,鼓励支持规模相对较大,且有治理积极性的前5台机组率先开展超低排放试点;扶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加快推进秸秆收储中心建设,有效解决秸秆禁烧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南四湖生态渔业等项目建设,大力实施生态突破战略。设立生态环保与建设基金2亿元,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围绕森林、湿地、河湖库、农田、城市、地质环境六大生态系统建设,重点支持湿地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水系现代水网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污染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地治理及地质环境改善、重要水环境生态安全保障、资源型城市生态转型发展、农业耕地质量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十大示范工程建设,全力打造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启动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研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对企业安装使用新能源集热系统、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重大示范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家、省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按期完成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6.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按照上年全市GDP的万分之一设立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生产性、生活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年筛选20个左右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企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外包、科技信息、网络交易、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财政奖励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环节和新兴领域发展,每年筛选20个左右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等重点行业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2015—2018年新增服务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每个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筛选20个左右服务业创新团队,每个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每年列支100万元开展服务业人才培训工作。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2亿元,吸引社会资本、生产要素加速向服务业集聚,重点支持科技信息服务、互联网+、现代物流、社会养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把服务业打造成我市最具潜力和活力的支柱产业。市级设立旅游业发展及城市形象宣传专项资金4000万元,科学配置开发各类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创意、教育培训、旅游产业发展,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基金10亿元,以打造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为龙头,围绕全市旅游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旅游企业扶持和培育,精心打造“山水圣人”、“朝圣、礼佛、尚武”等主打精品旅游线路,推动建立儒学文化旅游、运河旅游、水浒旅游、微山湖旅游等区域合作联盟,打响“文化济宁”旅游品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发展。市财政筹集资金2.3亿元,支持落实“农业人口平均每人每月1元”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投入标准,兑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奖励,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对农村改水改厕、坑塘整治、街巷治理、文化广场、文化大院等符合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的,按不低于筹资筹劳总额50%的比例给予奖补,中央省级资金与市县资金的比例为1:1.5。设立现代农业发展基金2亿元,围绕现代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聚焦高科技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业务链,以及农村电商等新型商业模式在农业领域的应用,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宗农产品集散地、家庭农场及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兴办的各类创业和创新项目,促进全市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8.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级设立科技专项资金8000万元,重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注册成为“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用户会员,并使用入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市财政以“创新券”形式给予20%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9.实施品牌带动和标准化战略。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山东老字号”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支持重点企业制订或参与制订国家和行业标准,以重点企业为主制订国家标准并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实施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以重点企业为主制订行业标准并实施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0.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市级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办好“民营经济大讲堂”,推进中小企业素质提升、购买公共服务、产业集群、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公共服务产品的政府购买力度,提升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水平。鼓励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和优势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加快培植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11.加大创业创新支持力度。2015年至2018年,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并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支持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自2015年起,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1.2万元创业补贴。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小微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2.支持创业项目、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设立天使投资基金1亿元,加快区域投资、社会融资和产业市场有效融合,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业项目。2015—2018年,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100—1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场地补贴,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13.加大就业和职业培训支持力度。自2015年起,对安排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享受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加大职业培训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将初级工培训补助标准由700元/人提高到800元/人,中级工、高级工培训补助标准分别由800元/人、900元/人统一提高到1200元/人,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素质。(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范围。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自2015年6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缴费率统一降低到1.5%,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15.鼓励社会资本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在污水处理、农村环卫一体化、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交通、集中供热、文化旅游、塌陷地治理、重大水利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推广PPP市场化运作模式,对纳入国家和省项目库推介范围并获得补贴的示范项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奖励;对市政府批准的重点PPP项目,市财政给予20—50万元的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补贴。2015年,对民办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新上项目银行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在省财政贴息70%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各负担15%,加快形成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可复制、可推广的PPP项目实施范例。(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
  16.加大水利、公路、铁路等重大工程建设投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投入水利的稳定增长机制,整合使用涉水涉地资金,落实水利建设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水利事业发展。对列入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省以上财政补助50%的基础上,市财政补助10%,县级配套40%;对列入国家治理规划的大型河道治理项目,在省以上财政不低于50%的补助基础上,市财政补助20%,县级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配套。重点支持鲁南快速铁路客运通道、滨河大道南延、崇文大道修缮、北二环东延、泗河综合治理、三河六岸开发、湖东大堤、跨湖高速等工程建设,大力支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等公共交通发展,提升城市承载能力。(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财政局)
  17.加快推进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充分利用国开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和配套基础设施中央资金,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探索货币化安置方式,推动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或购买政府筹集的存量商品房,着力消化房地产存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市级设立专项资金6000万元,重点支持列入2015年整治计划的主城区50个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鼓励县(市、区)、各大企业加快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提升,努力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
  18.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展会等形式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会、展览会的展位费、展位装修费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摊位费,市财政按照每个摊位最高2万元给予补助;对在国际市场开展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不高于剩余部分50%的比例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19.支持企业主动融入国家战略。通过采用PPP模式加强公私合营、股权投资、财政贴息等手段,鼓励企业主动融入“一带一路”、中韩和中澳自贸协定等国家发展战略,加强与有关省市和国家在纺织、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合作,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能力。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际发生的保费,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不高于剩余部分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确定的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补助。(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着力解决企业融资瓶颈
  20.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代偿责任分担机制,从2015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县(市、区)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代偿损失,由承贷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按2:8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不高于10%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市财政根据上年度新发生担保额,按不高于1.5%的比例给予业务奖励补助。设立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由市县财政同比例共同出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不低于总股本10%的比例注资,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创新担保业务,提高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服务能力。支持财信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力争三年内总股本增加到10亿元,提高其抗风险能力。从2015年起,结合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农业担保机构,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有关金融机构)
  21.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自201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试点,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小额贷款合作模式,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各级财政按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并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150%的损失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在省级补偿70%的基础上,再由市、县两级各负担15%。(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22.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和挂牌上市。引导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列入改制计划,完成规范改制并重新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费用支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赴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对通过私募股权、发行债券或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六、发挥政策保障作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3.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市财政筹集专项资金2500万元,用于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海外人才引进“511”计划、国内人才集聚“百千万”工程、“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等人才建设工程实施,支持人才培训和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入国内外知名高校深造,更高层次提升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4.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开展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担保,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搭建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托的融资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担保试点,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善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预算份额、给予价格扣除等措施,增加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25.强化政策措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最大限度释放改革发展红利。优化财政资金配置,盘活存量、用活增量,加快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力促项目快建设、快达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社会经济发展活力。严格落实督查问责机制,对落实不力、行动迟缓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发挥作用。(责任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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