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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麦肯咨询 浏览量:1138 来源:http://www.maiken8.com 进入: BBS
关键词:海上搜救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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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信息通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等。
1.2.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潍坊市管辖海域和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潍坊市管辖海域和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由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
政府领导:潍坊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搜救力量,建立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调指挥机制。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防救结合:做好各类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海上突发事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施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防止水域污染和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救助优势。
1.5  与省、沿海县市区搜救预案的关系
(1)当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时,本级预案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
(2)当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潍坊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时,县级预案服从本预案的要求。
(3)涉及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按照《潍坊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预案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潍坊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2.1.1  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协助分管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潍坊海事处处长担任副主任;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当地驻军及沿海县市区政府组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1.2  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2)划分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工作。
(3)制定全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4)拟订潍坊市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5)召开市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市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负责全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全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7)负责与辖区内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部队、外地搜救机构的联络和业务交流工作,按上级搜救中心要求参加跨责任区的搜救行动。
(8)组织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负责与毗邻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和协作。
(10)完成潍坊市政府、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潍坊海事处:负责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协调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辖区港口、航运企业参与应急行动;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海上搜救的运输组织工作。
(3)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船舶海上风险预警预防和遇险应急救助;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协助或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负责为渔业船舶参与搜救应急行动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物资支持。提供海洋水文资料;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承担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和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责任。
(4)市发改委: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为海上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研制开发以及海上搜救设施产业化安排扶持资金。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搜救中心经费,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6)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上搜救相关工作,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8)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水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参与相关险情救助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污染检测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环保信息技术支持。
(10)市水文局: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内河、湖泊等内陆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
(11)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2)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3)市卫计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安排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14)市民政局: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安置和海上遇难人员尸体火化等相关善后工作,利用现有民政救灾储备设施帮助储备海上救援专用物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应急救援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
(15)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地震预警信息。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潍坊沿海热带气旋、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和海洋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
(17)市民航局:负责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18)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
(19)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海上搜救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0)市外侨办:上报省外办外籍人士遇险情况,协助有关单位与外籍船舶及海上获救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络;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协调境外媒体、记者的采访。
(21)市台办:协助海上获救台胞的遣返、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2)潍坊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3)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4)潍坊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潍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5)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和工作,负责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26)潍坊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和工作,负责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27)移动通信潍坊分公司、中国联通潍坊分公司、中国电信潍坊分公司:为海上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讯保障和通讯技术支持。
(28)寿光市、昌邑市政府,滨海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地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动员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2  运行管理机构
2.2.1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潍坊海事处,负责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业务、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潍坊海事处处长兼任。
2.2.2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2)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海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
(3)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4)指定辖区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组织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5)统一对外发布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信息,并组织对海上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6)建立健全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起草市海上搜救中心文件,组织拟订、修订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7)筹备和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8)拟订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演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9)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运转经费和搜救奖励性补偿预算,管理市海上搜救专项资金。
(10)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具体组织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11)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应急指挥体系
2.3.1  全市海上搜救应急指挥由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沿海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二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沿海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包括寿光、滨海开发区、昌邑三个县级海上搜救中心。
2.3.2  沿海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县市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和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2)制定本县市区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本县市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3)拟订本县市区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本县市区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4)召开本县市区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搜救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负责本县市区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本县市区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6)负责与本县市区内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部队、外地搜救机构的联络和业务交流工作,按上级搜救中心要求参加跨责任区的搜救行动。
(7)组织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负责与毗邻县市区搜救中心协调和协作。
(9)完成本县市区政府、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4.1  搜救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造船、法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经市海上搜救中心商有关单位和部门,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推荐,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
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4.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通过搜救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2.5  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1)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计划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6.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货船、渔船、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
(4)参加各级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2.7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市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  信息分析与报告
(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④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④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④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⑤可能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④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⑤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3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根据职责分工按有关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1.4  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  预警监督检查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4.1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潍坊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
4.2.1  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3)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Ⅱ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3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船舶报告系统;
(5)应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  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5.1.4  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2.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  海上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5.2.3  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3.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预案。
5.3.2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中心报告。
5.3.3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人员获悉船舶或人员在海上遇险的报警信息,立即按照程序逐级分别报告。
5.3.4  搜救行动涉及相邻市级搜救中心责任区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报请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3.5  涉及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按《潍坊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5.3.6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市海上搜救中心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5.4.3  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5.4.4  行业安全监督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县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在市或县级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4.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搜救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5.5  分级响应
5.5.1  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市海上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5.2  市级响应
(1)当发生Ⅱ级以下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处置。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报请省搜救中心给予协助。
(2)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等级突发事件,但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3)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
5.6  紧急处置
5.6.1  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6.2  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原则;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共享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市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5.6.3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要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5.6.4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
(2)市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6.5  搜救指令的内容
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5.6.6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6.7 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7  海上通信方式
5.7.1  通信方式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7.2  分级联系方式
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分别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5.8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8.1  医疗救援的方式
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会同当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医疗救援工作。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中心,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8.2  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海上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由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5.9  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主任决定。
5.10.1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无法继续进行搜救应急行动时,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中断搜救行动。
如情况改变、获得新的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海上应急行动。
5.10.2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1.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1.2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11.3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搜救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2.1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12.2  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2.3  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2.4  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3.1  社会动员
(1)潍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3.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4  信息发布
5.14.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4.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安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企业和经营者、船东、船员管理公司以及有关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善后补偿等工作。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3.1  搜救效果的调查
(1)按分级调查的原则,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2)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搜救中心提出调查报告,并送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3)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3.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海上搜救中心。
6.4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海上搜救机构制定的搜救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  基础建设
(1)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落实海上搜救机构的设置规划。
(2)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均应配备与国家海上搜救机构相对应的通信手段和设备。
(3)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
(4)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公共通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通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7.2.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本预案5.7.2建立,并按5.7.1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海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海上搜救中心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3.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搜救中心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
(3)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海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  培训
(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的有关人员应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工作对岸基管理人员和现场救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海上救助专门知识和专业救助技能,并协助对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培训和指导。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演练
搜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海上搜救综合或单项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7.5  监督检查
市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政府监督检查。县市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当地县市区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2.1  在海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海上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  在沿海海堤或水库大坝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配合地方政府和各级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3  在海上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冰)上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水(冰)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4  在沿海水域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5  开往中国的客船在我市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的编制、批准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潍坊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审定。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
8.3.2  评审
搜救中心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级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3.3  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意见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负责本级预案管理的机构应及时修订预案。
8.3.4  备案
本预案报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县市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同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4.2 对按搜救中心协调积极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单位,由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4.3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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