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自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受到各方关注和争议的话题。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经常受到外界的质疑,被认为是“贱卖”或“评估虚假”;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经常在抱怨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严重背离市场,经常在抱怨资产评估没有考虑金融不良资产及其所处环境的特殊性等。现在让我们对此进行一下讨论。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与评估的环境
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处置时进行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1 、确定资产价值,作为制定其处置价格的依据。此时,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置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但要评判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是否实现了最大化,则就要需要有一个参考基准。2 、作为一项内控手段,防范交易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不良资产处置的最终结果,大部分是与接受不良资产方谈判的结果,要评判这一结果的客观性,防止弄虚作假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也需要进行评估。
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是否必须具备一个充分竞争的、完全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呢?实际上,一个完全充分竞争的、完善的市场只是一个理想化的市场,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个完全完善的市场也是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存在着的。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除了少数省份的部分地区初步具备了较完善的市场外,大部分省份、地区的市场是欠发达和不完善的,其发展是不平衡的。这是资产管理公司在采取价值评估手段处置不良资产需要注意的情况。
二、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
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需要评估的资产主要有股权类资产、抵押类资产、抵债类资产、实物类资产等,这些金融资产的共同特征是,有相应的实物与之对应。其中,股权类资产的评估,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评估,而且这类企业一般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其评估的特点是受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而抵债类资产、实物类资产的所有权比较明晰,其评估受非市场性因素相对较小。评估中的一个突出难点是:一些已停业企业的抵押资产,这些抵押资产有:厂房、专用设备和土地等。由于其所处行业或所在地区也不景气,而从处置角度出发资产又不宜拆分出售,则其价值评估受非市场性因素影响就更大。
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非市场性因素
非市场性因素是指并非受供求关系等市场性因 素影响,而是与我国现阶段改革过程中特定国情相关联的,致使金融不良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处置价格之间产生较大背离的因素,这些非市场性因素主要有:
1.职工安置因素。在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债权中,债务人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特别是抵押类资产的债务人,大多是已停业或勉强经营的国有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的普遍特点是:①、企业所负债务多,很多企业账面净资产是负值。②、企业存在许多在册职工与许多退休职工需要安置的问题,并存在拖欠职工公资和拖欠职工养老金的情况。③、由于政府的财政能力等问题,企业一时无法破产,也无法在短期内进行改制。由于职工安置因素的存在,在政府及企业职工的阻拦下,资产管理公司常常无法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最终的处置价格只能靠谈判来形成,使抵押物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产生较大偏离。
2.地方政府因素。本质上,资产管理公司代表了中央财政利益,而企业,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所属企业,都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国有企业无论是破产或是改制,不仅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是一个考验,还关系到地方的稳定,涉及地方政府的政绩。因此,各地政府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就不足为奇了。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拆迁企业,指示地方法院对企业实行强制破产或将国有土地收回等方法,致使抵押资产的灭失,同时,政府还可以采取对购买债权的第三方不予办理产权证或加收其它费用的方法,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债权设置障碍。在地方政府具备如此多干预权利时,其完全还可以指示其下属企业压低回购价格,迫使资产管理公司就范。
当然,在中国经济逐渐走向市场化和法制化的今天,完全的逃废债也是不可能的。地方政府上述的干预作用也由于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和法制化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制化程度越完善的地区,政府干预的作用越小。但无论如何,在中国的许多地区,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奕,最终会使抵押资产处置价格与其公允价值发生了偏离。
3.相关法律因素。法律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法律本身有关的。由于我国经济方面的法律一直处于完善和修订过程中,因此经常会出现法律、法规前后不一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的现象。并且,法律、法规的实施还有一个时间问题。举例来说: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中,很多抵押贷款是《担保法》颁布以前办理的,其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这就使抵押资产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债务人因此可以借此采取各种方法逃避债务,从而使资产的处置受到很大影响。法律因素的另一方面是与地方各级法院有关的。由于我国的法制还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各级法院执法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乱收费”,“执行难”等现象大量存在,从而增加了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的顾虑。地方各级法院不坚持原则,纵容逃废债,导致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不接受金融不良资产较低的处置价格,不能按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大化的市场价值进行处置。
4.中介机构因素。在评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时,采用的标准应该是公允价值。什么是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呢?我认为,由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处置,因此,这里的资产公允价值应该是资产的市场变现价格。即使当地的市场再不发达的地区,财产也是有价格的,只是可参照的交易价格比较难以获取,收集交易价格资料的成本也较高。中介机构或是由于自身水平原因,或是出于成本上的考虑,或是由于信息渠道不畅,或是受到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某种压力,基本上只是采用重置成本法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者只是重置成本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基础上打折扣的方法确定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这样取得的价值,往往与市场变现价格相去甚远,缺乏公允性。
5.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因素。资产管理公司除了要完成每年的收现任务外,销户工作也是其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一些无资金的呆帐类资产,一般采用“打包”的方式进行处置。由于因为采用的是搭售的方式,就不得不降低处置价格。另外,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每年都有考核任务。为了按期完成任务,就无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的分析与考虑,而在市场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足够的时间是充分实现资产公允价值的必要条件。
四、如何解决非市场性因素问题对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
非市场性因素是造成金融不良资产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之间产生较大背离的重要因素。从这些非市场性因素问题的成因来看,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关的,是现阶段金融不良资产交易与处置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解决这样的问题,仅希望于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是不现实的。非市场性因素情况如此复杂,并且各地区、各市场,甚至各项目受到的影响因素、影响程度都不一样,是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可量化的标准予以处理的。而中介机构也承担不了处理非市场性因素的风险和责任。价值评估行业作为一个社会公信行业,面对的是全社会各行各业,不可能、也不应该对金融不良资产采取与其他类型资产和财产完全不同的基本标准与理念。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后的非市场性因素应该依靠评估结果的使用者——资产管理公司来解决。中介机构主要是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更准确的确定、提供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职工安置因素等非市场性 因素的问题,需要由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调整。
这里的调整,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确定经评估资产的处置价格时,已经比较客观、公正、准确,是比较公允的评估价值的调整。但目前各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评估价值的普遍做法是规定了其处置价格折扣率的最低比率。比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资产处置定价指引》中就规定,抵押资产处置价格的折扣系数最低不能低于评估值的70 % 。资产管理公司这种方法,固然有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但反而造成了金融不良资产中不规范处置的可能。因为,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强迫评估机构根据自己的需要调整评估结果,另一方面,评估机构也可以根据处置或谈判后的价格,随意调整评估结果,使评估变成一种数字游戏。
要改变这种现象,比较明智的做法是资产管理公司取消折扣率比率规定限制。评估机构只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具体的非市场性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然后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多方面的情况,并结合谈判与以 前同类资产的拍卖情况等,做出判断。要做好处置 价格的调整,这就要求资产管理公司:①尽可能地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化、市场化的手段处置资产,以便让处置价格更充分地体现市场地意志。② 做好有关资产处置信息资料的收集、归类和分析工作,尤其是各地区各年度资产处置价格的收集、整理、分析。③细化价值调整的指标,应要求以列表方法详细提供价值调整的构成。④加强对价值调整 的审核工作,以确保价值调整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改变以往简单的、并且是不准确的与处置价格调整方式,将能减少评估机构的风险,但却能使资产管理公司更加重视与恰当完成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客观环境分析,从而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与恰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