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是将待评估技术与近期技术交易中类似技术进行对照与比较,以后者的既知价格为基础加以修正,得出被评估的技术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其基本公式为:
技术的评估值=技术市场同类技术价格×(1-累计折旧比率) (8-4)
折旧时间是同类技术交易时间至评估时间的时差。
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是:
1.有一个充分活跃的技术市场;
2.发生过可比性强的同类技术交易,各项资料是可得的;
3.被选取的样本是在公平条件下的正常交易。
例如,一种新的节能灯制造技术,了解到3年前已有同类技术在技术市场上成交,转让价格为50万元,技术寿命周期为10年,试评估该技术转让的价格。
由于两项节能灯技术交易的相似性,基本符合市场法的应用条件,按线性折旧法计算,该技术剩余寿命为7年,则:
节能灯技术价格=50×(1-3/10)=35万元
市场法看似简单明了,其实应用条件是苛刻的。主要是可比性和交易信息的可利用性问题。技术交易情况相当复杂,即使是同一科研单位转让同一技术,由于转让对象、转让方式、转让时间、配套服务等因素的区别,技术价格会有很大差异。当交易样本少、技术相似性差、对交易背景不了解时,还是不能简单地套用公式(8-4)。
我国技术市场中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信息统计尚不够准确,必须通过广泛的寻求和详细对比,找到可靠的参照样本。
由于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起步较晚,理论框架和数学模型还不够完整,可以参照的样本和数据也不够丰富,用技术评估方法计算出来的价格与技术市场上实现的价格差异较大。技术交易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在买方和卖方的千百次洽谈中,以及不同卖方之间的竞争中,逐渐产生了技术商品的价格行情,也形成了一些习惯价格和产业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法有着比较重要的实用价值,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习惯价格和产业规范也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习惯价格是指在过去成交的同类技术转让中形成的一些价格范围和惯例,可以作为价格谈判的参照。不同行业的不同技术价格差异很大,为了使价格谈判不离谱,昼靠近成交价格,了解本行业同类技术的价格惯例是必要的。例如,食品行业转让一项新产品技术的价格在5000~50000元之间。如果对大型企业转让一项新产品技术,包括全套技术服务,综合收费可达30~50万元。某生物研究所向山东某厂转让一项蚓激酶生产技术,转让费1500万元,这个价格给出了新医药产品和生物制品技术的价格数量观。
在国际上,技术提成比率在不同行业也形成了不同的惯例。比如医药技术提成率是销售额的10~15%,信息处理技术是3~5%,日用消费品技术提成率是2%,造纸和木材业为4~6%,石油工业是1%或更低,0.5~5%。
用收益法评估技术价格
收益法是通过一种适当的还原利率,将被评估的技术产生的未来效益折算为现值(折现)的评估方法。收益法不考虑技术商品开发研制成本,而集中考虑技术商品在使用过程中所能带来收益的能力。收益法是建立在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技术商品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来给技术定价,这种方法比较容易被技术买卖双方接受,可操作性较强,因而比较常用。
收益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8-5)
V i ----被评估的技术商品的价值
R----第I年的收益
r-----还原利率
n-----被评估技术商品的经济寿命周期
从(8-5)式可以看出,应用收益法对技术商品进行评估的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技术商品所能产生的收益大小(R的确定);
二是技术商品收益的持久期(n的确定);
三是还原利率(r的确定)。
收益法进行技术商品价格评估的步骤是:
一、市场调查
技术商品的收益,最终要通过产品上市,在市场上赚得超额利润来实现。因而收益法评估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了解新产品或改进后的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即系统地、客观地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行情资料,为市场前景预测以及技术的经济效益分析打下基础。
二、市场预测
即利用市场调查的结果,采用现代预测方法和手段,对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估算。包括需求预测、供给预测和价格预测。
三、新增经济效益预测
这里的“新增”经济效益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后所增加的经济效益。
计算方法是用企业引进新技术后的年净收入减去企业不引进新技术的年净收入,获得新增经济效益。
四、把新增经济效益折成现值
按照经济规律,若干年后的1元钱,其价值必然小于现在的1元钱。为了便于计算和比较,就需要把企业今后若干年的新增经济效益折合成现值。这种办法叫做折现,也称为“贴现”。计算公式是: (8-6)
式中i为贴现率,t为年份代号
例如,求2元钱在5年之后的现值,设折现率为10%。
其意义为:若折现率为10%,那么,5年之后的2元钱只相当现在的1.24元。
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考虑安全利率(例如国库券、定期存款利率)、通货膨胀因素和风险调整因素。
各年新增经济效益折现之后再求和,就得到了技术新增经济效益的净现值(NPV)。这个净现值就是(8-5)式中的V。
值得强调的是,用收益法评估技术价格不是每一次必须从大规模的市场调查开始。有的新技术采用后只是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售价,市场的销售不会产生什么波动。就可以直接用(8-5)式求得新增经济效益的净现值。
例如,某工厂生产某种机械零件,年产20万件,每件售价200元。由于采用一项新技术,使成本下降10元,售价提高到每件220元。已知折现率为8%,技术寿命周期5年,年产值不变,求该项技术的新增效益现值。
解:由于年产量不变,可省去市场调查与预测,直接代入(8-5)式进行计算。每件产品新增效益30元,年新增效益600万元。
根据(8-5)式,则有:
由式中看出,采用新技术之后,每年新增效益虽然都是600万元,但是每年折现值递减,第5年只有408.3万元。新技术的价值则为2395.6万元。
在工业技术经济学和资产评估的书籍中,一般附录有“复利系数表”,上述计算中的中间值和终值都可以在表中查出,从而省去繁琐的演算。
三种评估方法的综合运用
用上述方法求得的技术商品的评估值,很少能够直接成为技术交易的价格。这些方法各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因而评估结果与技术商品实际开发、交易、转让实施有着或大或小的差距,需要进行一系列修正,而修正过多,又使数学模型过于繁复。另外,修正系数又是虚拟的,导致了发生偏差的必然性。因此了解上述各种方法的特征和局限性,在有些情况下进行综合运用是必要的。在选择了比较接近实际的评估值之后,根据技术定价的原则,可以初步确定交易价格的上下限和调整幅度,技术价格的洽谈就有据可依了。
1、各种评估方法的特征及其局限性
(1)、成本法
直接以重置成本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和调整,具有评估准确性好等特点。但是,应用成本法的起始点是对一种技术商品重置成本的估计,其方法是考察历史成本及趋势,并折成现值表示出来。此法不考虑市场需求,不考虑与技术型资产相关的制成品的市场及经济效益量的信息。因此,缺乏对影响技术商品价值市场因素及经济效益因素的考察。
(2)、市场法
市场法对评估技术商品的变现价格和清算价格是比较合适的,由于这两种价格均是高度依赖于市场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市场具有较好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中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它要求建立完善、规范的技术市场,而在目前这只是我国正在努力的目标。完善、规范、活跃的技术市场是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没有这种技术市场,应用市场法所需的市场参照物、技术参数和交易中的技术经济信息和资料就难以获得,即使获得,交易资料的可信度与可用性也有限,这将影响技术商品评估的可靠性。特别是由于技术市场受国家政策、不同待业科技发展速度、交易的环境与可比性等因素的影响,常常波动较大,交易中的价格未必就是公平市价,模拟市场更是扑朔迷离。当我们掌握到参照物及其交易的具体信息时,市场可能早已发生变化,过去的交易信息不再具有参考价值,以过去的交易价格作为现在进行技术商品交易的价值尺度,会造成较大的失真。
(3)、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种最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它比较真实地反映了技术商品获利的目的及获利大小,是根据技术型资产所依托的实体----技术制成品的市场应用及收益大小,间接地确定技术商品的价值。这种方法较全面地考虑了影响收益的各种因素,如市场收益大小、技术商品获利期的长短、市场的风险等三大要素,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本金化的价格。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应用此法评估的技术商品的价格容易为供求双方所接受。但是,要准确地确定收益法的三大要素是困难的:收益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技术本身的成熟度,还取决于技术应用单位相应的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开发能力、企业整体素质等各种因素。其次,即使能对收益进行较准确的预测,但要区分企业的收益中哪些是由技术商品带来的,哪些是由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产生的,同样也是比较困难的。同时,正确地估计各种风险因素,确定还原利率,估计收益期等,都对用收益法评估技术商品的结果产生影响。
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条件对技术商品进行评估,各有所长,将三种方法综合、比较地进行应用,将有助于相互验证、相互补充,使评估结果更加合理。
2、三种方法的综合、比较应用
在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利用市场法对相类似的技术商品在市场上的交易情况进行比较,能够弥补仅用成本法忽略市场需求等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使被评估的技术商品的价格既体现其价值,又体现市场的供求关系,使评估结果更合理。
同样,在采用市场法,由于市场波动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通过比较应用成本法确定的重要成本,以此为基础,根据成本与价格的关系,为市场法的应用提供一个参考的价格基础,以平抑应用市场法可能产生的价格的较大波动。
应用收益法,由于要准确地预测收益量、风险大小和获利期是较困难的,因而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结果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时,考虑成本洁重置成本的大小,可以减小这种不确定性。
在市场上、收益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难以量化时,参照技术商品的重置成本进行综合比较,得出的结果比较合乎实际。
以上是用三种方法分别进行评估,对三种结果进行比较、综合、筛选和修正。还有一类方法是以重置成本为基础,以收益提成进行加成,有时也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这类方法有“成本-目标利润法”、“成本加成法”、“成本-收益现值法”等,这些方法在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都有介绍,就不详述。
3、技术商品转让中的定价原则
上述技术评估方法是在专利及专有技术转让评估中常用的方法。在转让过程中,技术的买方和卖方对技术的作价,要考虑多种因素,具体就是:
(1)、对转让方来说,主要考虑:
-收回全部或部分重置成本净值C 净;
-对技术应用后新增净收益的提成R;
-市场可能存在的替代技术价格P 替;
-买方自我开发的成本C 开。
卖方的最高价不能超过技术应用后新增净收益,超过了这个界限,意味着卖方拿走的超过了从引进技术得到的全部收益,使买方失去了引进技术的兴趣;同时最高价也不能高于现存替代技术的价格,否则买者会购买替代技术;最后,这个最高价不得高于买方自我开发的成本,否则买方会选择自我开发的方法。综合考虑上述三项因素,确定技术型资产最高价的原则是:
P 高(卖方)=min(R,R 替,C 开)
卖方所期望的最低价格为收回全部或部分重置成本净值。
P 低=C 净或P 低=aC 净
a为卖方所期望收回的重置成本净值的比率0<a<100%。
(2)、对购买方来说,主要考虑:
-引进技术的总成本(即转让价格)要比自我开发类似技术的总成本低;
-引进技术所能带来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零;
-存在多项可替代技术时,选用效益价格比大的技术。即在效益相同条件下,选择价格较低者;或在技术价格相当时,选择总效益最大者。